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对中国就业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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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最低工资理论综述

最低工资是工资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最低工资的理论根源,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古典经济学派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和亚当•斯密提出的最低生活费工资理论。19世纪上半叶,经济学家开始加强对工资分配问题的研究,随后雅克•杜尔阁和大卫•李嘉图的生存工资理论和马克思的最低工资理论相继产生。下面对以上三种理论进行介绍。

2.1.1 最低生活费工资理论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最早依据劳动力价值对工资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思想。威廉•配第认为确定工资标准的依据是“为了生存、劳动和传宗接代而吃的东西”(1),提出了工资是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工资有一定的标准,在相当长的期间内,即使最低级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也不能减到这一定标准之下。”(2)亚当•斯密还认为,随着经济的波动,工人的工资最终总会降低到维持生计的水平上。他还指出,劳动需求、生活必需品价格支配劳动的货币价格。工资必须足够维持工人的基本生活,并且应有所结余用于赡养家室和传宗接代。最低生活费工资理论为后来诞生的生存工资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2.1.2 生存工资理论

重农学派的雅克•杜尔阁和经济学家魁奈等人最早提出了生存工资理论。杜尔阁认为劳动价格不是由工人自己决定的,而是工人本人和雇主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购买劳动者即雇主会优先选用讨价最低的工人,协商的结果必然是工人工资只能维持其生计的最低需求。大卫•李嘉图则认为:“工资就是劳动的自然价格。”(3)而劳动的自然价格相当于平均工资,它正好是维持工人及家属生计所需要生活资料的价值。李嘉图还认为劳动生产率、风俗和社会改良等因素会导致工资差异。生存工资理论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可以说,生存工资理论确立了最低工资理论的最初框架。但是,生存工资理论随着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其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19世纪后期,生存工资理论被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替代。

2.1.3 最低工资理论

马克思在批判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建立了最低工资理论,并使之逐渐走向成熟。马克思的最低工资理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世纪40年代中期到50年代初,马克思没有区分劳动和劳动力的概念,认为工人始终只能获得仅能维持其生存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就是工人出卖劳动力的所得。马克思指出:“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与劳动能力的价值相一致的工资是劳动能力的平均价格,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均工资,也就是所谓的最低限度的工资或劳动报酬。”(4)1867年,《资本论》第1卷出版,马克思对最低工资进行了全面的科学论述,提出了“工资的最低限度”概念,马克思最低工资理论走向成熟。马克思认为,身体因素是决定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其货币表现为最低工资。在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时,工人所得工资总接近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度,而且低于工人劳动力的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