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公民对集体和国家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包人不得随便收回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地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
了解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等而承包使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由此可见,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现实中最为常见的就是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权利
不在村里住,就没有承包地了吗?
2010年杜庄的杜某夫妇,因儿子、儿媳妇外出打工安了家,其女儿、女婿又在外地开办了一个公司,于是就离开杜庄长期住在女儿、女婿家帮忙料理家务。1998年回老家的杜某将自家的房子卖给了同村的李某,并经村里同意,将所承包的土地都长期转包给李某耕种,以后村里摊派、上交提留、征购都由买方李某负责完成。
2014年村里将杜某的承包地调出2份分给其他户,余下3份由李某耕种。2000 年7月,村里将杜某的承包地承包给李某一家,李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14年8月,杜某夫妻回到村里,发现自己的承包地已经不在了,于是找到村里要求拿回自己的承包地,村里以其两年没在村里居住为由不予归还。杜某无奈之下,将村委会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虽然暂时没有在杜庄居住,但杜某的户口仍在村里,仍是本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杜某将土地转包给了李某,没有闲置土地,所以村委会没有理由收回杜某的土地。村委会擅自将杜某的承包土地承包给他人,侵犯了杜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法院判决村委会按原数归还杜某的承包地。
本案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发包地,将其承包给他人。承包期内,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本案中,杜某户口并没有迁出,所以发包方无权收回承包地。
我们相信只有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够维护好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