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幸福论与快乐主义
快乐主义旨在对善并由此对幸福给出一种解释。根据快乐主义,我们认为幸福就是快乐在我们的整个生命中相对于痛苦而占据优势。要看到,根据苏格拉底对话,快乐主义应否可行,我们就应当看看这种对幸福的论述是否切合苏格拉底式的幸福论。
既然苏格拉底同时承诺了理性的和心理的幸福论,他就将幸福看作唯一令解释和辩护终止的目的,因为它不需要进一步的解释或辩护,而是令其他观点可以理解且得到辩护。[219]然而,关于幸福的这个主张并没有准确说明,一种对幸福的诉求是如何在解释和辩护中扮演恰当角色的。
一种常见的知识和辩护的进路坚持认为,要避免辩护的恶性后退,唯一可接受的方式就是找到某种自我辩护的基础。如果我们也能拒绝解释和辩护行动中的无穷后退(Lys.,219c5—d2),那么这个基础主义的思想路线就会导致我们相信,必定存在着某个欲求对象,而且它是能够自我辩护和自我解释的。而这就是对幸福在理性行动中所扮演角色的一种描述方式。
另一种不同的辩护进路则拒绝了一切自我辩护的基础,并声称融贯和解释这两种人们相信的命题之间的联系能够提供辩护。我们可以沿着类似的整体路线来认识幸福,不是将之理解为某个特定的自我解释或自我辩护的欲求对象,而是作为一个目的系统,每一种特定的欲求和特定的目的都可以根据它得到解释和辩护。如果我们怀疑是否真的存在任何目的,这样的目的是脱离于一切语境之外且完全能够自我解释的,同时也怀疑这样的目的(假定我们可以找到一个)是否都能真正地为我们追求其他每一个合理目的进行辩护,我们就会对基础主义的路径产生怀疑。如果我们接受这种整体论的幸福观念,那我们就可以避免上述困难。
但是整体论也提出了相反的困难。因为只用融贯方法似乎能辩护太多的信念和欲求,如果它承认除了疯狂之外,任何一致的信念集合都是有理据的,而不管它们的内容是什么。这个困难似乎又将我们引回基础主义的辩护观念。如果我们拒绝基础主义,我们就必须说明相关类型的融贯不止于单纯的一致性。我们需要说明,哪些欲求应该被算作最初合理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在这些欲求中,而不是在某些任意选取的欲求集合中寻求融贯。
快乐主义似乎支持了基础主义版本的幸福论。快乐似乎是一个最终的、自我解释的欲求对象。苏格拉底认为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是显而易见的[220],而每个人都追求快乐也可能被认为同样显而易见。如果(就像基础主义的幸福论者声称的)只存在一个完全自我解释和自我辩护的目的,如果快乐就是一个完全自我解释和自我辩护的目的,那么我们就会得出结论认为,幸福和快乐必定是同一的。
我们已经找到某种理由相信,一种基础主义的图景吸引了苏格拉底。他似乎暗示,辩驳法的主导原则可以从关于幸福和美德的显而易见的真理当中得到支持。[221]如果这就是他的策略,那他就有了某种理由欢迎快乐主义。因为快乐似乎是一种确实值得选择的目的;如果它可以被表述为一种自我辩护的始点来捍卫苏格拉底的道德立场,那么苏格拉底就可以证明,他对相反观点所采取的间接进路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