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充分的定义
苏格拉底对一个单一说明的要求在《游叙弗伦》中得到了更清楚的解释,在那里他坚持认为虔敬在所有例子中必须具有某种同样的特性(Eu.,5d1—5)。[62]苏格拉底假设,只有按照要求对虔敬所做的令人满意的论述,才是应用于全部且仅限于虔敬事物的定义。
尽管游叙弗伦回答说,“虔敬就是我现在的所作所为”(5d8—9),但他并不只是要对虔敬的行动给出一个例子。他还对该行动中他认为是虔敬的东西给出了更宽泛的描述,说虔敬就是告发那些行不义的人,无论那是自己的父亲、母亲还是其他家庭成员(5d8—e2)。他通过宙斯惩罚克洛诺斯(Cronus)不义行为的例子来支持自己的主张(5e5—6a5)。苏格拉底论证说,对于他的第一个关于定义的要求来说,这个答案并不令人满意[63];在游叙弗伦的描述之外,还有很多种虔敬的表现,我们也还需要一个能够涵盖这些表现的描述(6d6—e8)。只有给出存在于“多”中的“一”的说明,才是对“虔敬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恰当回答。
苏格拉底想要一个对虔敬的单一“形式”(eidos/form)或“特性”(idea/character)的说明,“所有虔敬之事由于它才是虔敬的,因为,在我看来,你说过正是由于一个特性,不虔敬的事物才是不虔敬的,虔敬的事物才是虔敬的”(6d9—e1)。当苏格拉底说,形式并不只是那些虔敬的事物共有的东西,而且必须也是它们“由于它”(by which)而成为虔敬的东西,他认为“由于它”对于决定某事物是否虔敬来说十分重要(6e4—6)。对于一种形式的描述必须也要描绘出虔敬事物的特征,正是这个特征解释了为什么这些事物是虔敬的。
游叙弗伦将虔敬看作众神所爱(6e10—7a1)。苏格拉底对此予以反驳,因为最持久的争议就是那些关于“正义的与不义的、美好的与可耻的以及好的和坏的”的话题(7c10—d5),这些争议暗含了众神关于什么是虔敬的争议(8a7—b6)。[64]为了证明众神之间没有争议,游叙弗伦就只能表明,人们关于他或他父亲的行动是否虔敬的争议可以按照对他有利的方式加以解决;他可以通过自己关于“什么是明显的虔敬”的判断来说明,所有的神灵都能一致同意的事物是什么。如果是这样,那他诉诸神灵的偏爱就对自己毫无帮助。苏格拉底愿意承认的是,众神所爱与虔敬是同延的[因为他将之看作一种虔敬的感受(11a7)],但是他不同意对虔敬的这个描述回答了自己提出的问题。
按照苏格拉底的观点,除非我们能够说明为什么众神爱其所爱,否则就无法找到那个恰当的、虔敬事物所具有的解释性特征。如果我们对虔敬的评价并不依赖于这个单纯的事实即众神对它的爱,而是基于一个信念即众神对何者值得被爱做出真实的判断,那么我们就需要对众神所关注的属性有更多了解;而这个属性就是我们一直在寻找的、单一的形式(10d12—11b1)。[65]
苏格拉底的问题同时表达了认识论和形而上学两方面的要求。认识论方面的要求规定我们必须以正确的方式了解虔敬(等等);形而上学方面的要求则规定我们将虔敬看作某种属性,它能真正解释虔敬的事物所具有的各种相关属性。如果我们引入一个谓语而它的例子有争议(“正义”、“美好”和“善”,7b6—d7),那我们就违背了认识论方面的要求。当苏格拉底拒绝那种仅仅通过诉诸进一步的判断(什么是正义、美好或善)才能加以应用的论述时,他建议(而没有对此形成要求),有些术语在某些例子中的应用没有争议而在其他例子中有争议,它们就不会按照我们所能判断一个行动是不是虔敬的方式来界定一个属性。[66]如果我们在所有虔敬的行动中都找到某种共同的特征,那我们就违背了苏格拉底在形而上学方面的要求,不过这反过来可以由进一步的特征加以解释。只有当我们找到这个进一步的特征,我们才能满足形而上学方面的这个要求;只有这个进一步的特征才是那些虔敬的行动“由于它”而成其为虔敬的真正原因。
苏格拉底论证说,说明虔敬是“众神所爱”违背了认识论方面的要求。如果这个说明是正确的,那除非我们知道众神爱的是什么,否则就不能知道哪些行动是虔敬的;但是既然游叙弗伦已经承认,关于众神的所爱是有争议的,那么诉诸这一点就不能解决对于某事物是否虔敬的争议。游叙弗伦的说明也同样违背了形而上学方面的要求,因为众神爱虔敬的行动这一事实并不是使虔敬行动美好的基本事实;众神爱虔敬的行动,因为它们(首先)是虔敬的,而且众神对这些行动的爱本身并不能使其成为虔敬的行动。因此苏格拉底得出结论,游叙弗伦并没有发现虔敬的本质,而只是简单描述了体现虔敬本质的事物,因为这事物是虔敬的(10e9—11b5)。我们仍在寻找对虔敬的描述,后者解释了为什么众神会爱它。
因此,苏格拉底坚持认为,一个言及美德是什么的说明必须是一个单一的定义,它能鉴别出令一个行动成为有美德的行动的那个属性。他希望我们看到,寻求一个说明是合理的,寻求一个他所要求的确切说明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