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第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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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联合国改革的前景与中国的立场和对策

从以上的几个实例可以看到,中小国家要求的全球治理和联合国改革与大国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同样的问题不同国家要求改革的重点也是不一样的。但一样的是,它们都要求改革。所以说,联合国改革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从法律视角,还是从不同会员国政治意愿的视角,有关联合国任何实质意义的改革都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都必须寻求最广泛的共识,都需要联合国会员国真诚的合作和努力。从联合国组织本身的情况来看,这次大规模的联合国改革运动,主要是在前任秘书长安南任下发起的。现任秘书长潘基文上任后至少在其第一个任期内并没有采取太多的实际行动。他的态度是,他会履行和执行其前任所提出的任何在实践中可行和必要的改革计划和方案,并表示必要时也会组织提出一些自己的改革计划或方案。但从以往的情况看,秘书长的惯例似乎都是在任期即将结束或卸任之前才开始重视改革问题,可能也是这时才发现一些需要改革的问题。他们似乎也更愿意把问题留给下任处理。久而久之,联合国的问题就会积累得越来越多。

中国有关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立场和态度总体是积极的。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特别是1971年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对于联合国作用和地位的观念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如以前我们往往将其视为一个“外交斗争的场所”,而现在大家更多地认为联合国是一个重要的多边外交活动平台,需要更多地发挥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国际合作方面的作用。作为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随着中国在国际上地位的提升,我们也应该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2005年中国外交部发布了《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文件指出,在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依存不断密切的情况下,全球性威胁和挑战也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更加相互关联。因此各国应共同努力,以集体行动应对威胁和挑战,特别是努力消除其产生的根源。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不可或缺,是实践多边主义的最佳场所,是集体应对各种威胁和挑战的有效平台。通过改革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文件强调改革应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关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联合国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和主要方面的问题。中国也完全赞同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将法治作为一项价值观和基本原则的观点和主张,认为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并支持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将“国内和国际两极法治”问题列入其议题进行审议。[15]

应该肯定,中国政府关于联合国改革和推进国际社会法治建设的原则立场及其行动无疑是理性和正确的。实践证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强权政治或单边主义的选择都是不可取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其多么强大或有实力,都不可能单独应对跨越国境的所有问题。而从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的基本理念出发,我们赞成并强调应该通过改革来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和地位,这既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也符合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值得肯定的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展。但中国尚不是一个实力国家。尽管中国的经济总量现在排名世界第二,但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排在100位左右。即使有实力,中国也不会选择霸权主义和权力政治。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而言,即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也参加和缔结了许多国际条约和协定,但整体的国内法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中国政府和学术界都认为,坚持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治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和发展,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在全球化继续发展的今天,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因为法律制度的多元内在价值在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都是相通的,加强国内法治同样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正义,所以我们应积极推动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使两者相互借鉴,共同发展。[16]但是,中国不赞成推行不成熟的联合国改革方案,特别是在没有达成广泛共识之前,强制性地表决某些方案。国际社会只有尊重联合国的作用和权威,不断完善其组织机制,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才会取得更大成效。

Global Governance and Issues of United Nations Reform

Jiang Guoqing

Abstract:Global governance is a new concept introduced by the Commission on the Global Governance to address a series of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arisen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ization.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constitutes the most essential method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play the most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 governance. By analyzing some cases,it further probes the role and related reform issues of the United Nations,as well as the appropriate position and strategies of China.

Key Words:Global Governance;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Reform of the United Nations


[1] 江国青,外交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外交学院联合国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2] 全球治理委员会是1992年在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加利的全力支持下建立的一个非政府组织或精英团体。其创始人和现任成员均为政界和商界领袖,包括一些前国家元首或首脑。1995年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全球邻居关系》的报告,其中界定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参见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Our Global Neighbourhood,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Global Governance (Ingvar Carlsson and Shridath Ramphal,Co-Chairmen),1995,pp.11-12。

[3] Thomas Risse,ed.,Governance Without a Stat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1),p.29.

[4] 在联合国体系之外,其他一些区域性和专门性国际组织,也通过类似“软法性”方式对跨国公司等国际行为体制定了一些自愿接受的行为准则或指南,如2011年最新版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公司指南》,主要鼓励跨国公司积极从事有利于环境改善的活动,增加绿色投资,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国际金融公司与荷兰银行2002年提出一项通称为“赤道规则”的企业贷款准则,也是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向其提出贷款申请的项目是否会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利影响,旨在通过金融杠杆的方式促进实施更多有利于考虑环境影响的项目。截至2011年7月,全球已有72家银行(包括中国的兴业银行)选择接受了“赤道规则”,在某种意义和程度上承担了环境领域的全球治理责任。

[5] 参见James Bacchus,Groping Toward Grotius:WTO and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p.3,http://www.worldtradelaw.net/articles/bacchus grotius.pdf。

[6] 2006年联合国大会进而提出“国家和国际两级法治”的概念,并将其列入第六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的议题。

[7] 参见Roni Kay O’dell,“New Perspectives on the Independence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How Do They Influence Peacebuilding and Good Governance?”,in Global Governance:A Review of Multilateralism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ol.18,Oct.-Dec. 2012,pp.480-481。

[8] 但安理会并非享有专属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权力或责任。如果有关一个涉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安理会还没有开始处理,大会可以提起审议并通过有关决议。同样,如果安理会在某个问题上陷于瘫痪状态,也可能给大会审议提供机会。如2012年2月16日和6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关叙利亚的决议就是在安理会的有关决议被否决后由西方国家所推动通过的。联合国大会的此类决议虽不像安理会决议一样对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政治影响和象征意义。

[9] 《联合国宪章》第100条。

[10] 《联合国宪章》第8章规定了“区域办法”。《宪章》原则上不排除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在适宜于区域行动的情况下用来应付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但规定要求有关区域办法或机构及其工作应该符合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第52条)。第53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安理会职权范围内的执行行动,如无安理会的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第54条规定,依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已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不论何时应向安理会予以充分报告。

[11] 八国集团是由七国集团发展而来的,现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日本和俄罗斯组成。俄罗斯是1997年参加进来的。它是一种定期会晤和磋商机制,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常设的秘书处。有时也邀请其他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的代表参加会议。参见〔加拿大〕彼得·哈吉纳尔:《八国集团体系与二十国集团:演进、角色与文献》,朱杰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第107~117页。

[12] 潘基文2007年1月16日在华盛顿战略与国际问题中心的演讲,见www.centerforumreform.org/node/318。

[13] 参见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第183~188页。

[14] 在2011年普遍定期审议第一轮最后一届的工作组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人权理事会主席劳拉·D.拉色尔(Laura Depuy Lasserre)大使将普遍定期审议机制描述为一个“独特的过程”(unique process),它为全球的人权局势提供了一幅综合的版图,并强调第二轮审议对许多人而言将被证明是“一个真相的时刻”(a moment of truth)。在2012年3月召开的人权理事会上,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纳维·皮涞女士也认为,第二轮审议将检验该机制的价值和可信度,并敦促各国本着公正、客观的精神评价人权局势并提出新的建议。

[15] 参见中国代表在第六十六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内和国际法治”议题的发言,《中国国际法年刊》(2011),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第551~552页。

[16] 参见中国代表在第六十六届联大六委关于“国内和国际法治”议题的发言,《中国国际法年刊》(2011),世界知识出版社,2012,第551~552页;另见何志鹏《国际法治的理论逻辑》,《中国国际法年刊》(2008),世界知识出版社,2009,第101~1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