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品
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表现为社会财富的元素形式,人们之间一切基本经济关系都通过商品交换关系表现出来,商品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商品经济主体之间的一切矛盾都包含在商品与商品的矛盾之中,并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得到解决。所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生产关系,揭示经济规律,从对商品的分析入手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商品的二因素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有用的劳动产品。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或两种属性。
(一)使用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物品的有用性,或者说是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马克思指出,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1)
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商品既然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首先必须是一个有用物,能用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每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具有各自不同的性质,用来满足人的各种不同的需要。这是由物品的自然属性,即由物品的物理、化学、生物等属性所决定的。例如,粮食可以充饥,衣服可以蔽体,钢笔可以写字。同一物品可能对人有多方面的效用,即同一种物品可以有多方面的使用价值。如自来水,可以饮用,也可以灌溉,还可以用于消防灭火。一个物品要成为商品,它首先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任何使用价值的东西,谁也不会去买它,也就不能成为商品。物品多方面效用的发现,是人类的生产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使用价值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
物品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来考察。从质的方面来说,各种不同的物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一类物品又可能具有多方面的使用价值。从量的方面来看,任何一种使用价值都可以用一定的计量单位来衡量,用来表示其大小或多少。计量不同使用价值的计量单位根据物品的性质和各地不同时期的习惯而定,如汽车用“辆”、粮食用“公斤”、煤炭用“吨”等。
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但是,并非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都是商品。因为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指其社会使用价值,就是说这种使用价值并不是用来满足生产者自身的需要,而是通过交换来满足别人的需要。一种物品当它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价值时,才能成为商品。
(二)交换价值和价值
交换价值是指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比例。例如,一只羊换两把斧子,这两把斧子就是一只羊的交换价值。市场上,一种商品可以和多种多样的其他商品以不同的数量比例相交换,因此,一种商品可以有多种交换价值。在交换过程中,各种商品交换的比例会因时因地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如羊和斧子的交换比例,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可能是不同的。但在同一时间、同一市场上,两者的交换比例是比较稳定的。
那么,商品的交换价值,即两种商品交换时的数量比例,究竟是由什么决定的呢?
从表面上看,商品的交换价值好像是偶然确定的,其实不然。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之所以能够按照一定的比例相交换,说明在不同的商品中存在某种共同的东西,即某种同质的东西。因为不同质的东西在量上是无法比较的,只有同质的东西,才能从量上计算它们的比例关系。所以,在寻找决定交换价值的因素时,不能从商品的不同点上去寻找,而必须寻找它们的共同点。如果撇开商品的不同使用价值,我们就会发现它们都是劳动产品,人们在生产它们时都耗费了一定量的劳动,即付出了一定量的体力和脑力。正如马克思的观点,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2)这就是一切商品的共同点。这种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
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它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价值就是决定交换价值的因素。一只羊换两把斧子,是因为生产一只羊和生产两把斧子都耗费了等量的劳动,具有等量的价值。正是在商品价值的基础上,具有各种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才可以按一定的数量比例进行交换。因此,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则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其统一性表现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缺一不可。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可能有价值,有使用价值不一定有价值。其矛盾性表现在:对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二者不可兼得。对于生产者来说,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为了取得价值,而要取得价值,必须让渡使用价值。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为此,必须支付商品的价值。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能既占有某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又同时实现商品的价值,这就是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通过商品交换,交换实现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各得其所,商品内部的矛盾才能得以解决。
二、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
商品的二因素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属性:一方面是具体劳动;另一方面是抽象劳动。
(一)具体劳动
具体劳动是在一定的具体形式下进行的劳动。如木匠的劳动和铁匠的劳动,这些劳动都是在特定形式下进行的,都有不同的生产目的、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方法和劳动结果。具体劳动的多样性,决定了使用价值的多样性。“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3)这种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劳动的自然属性,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条件。
(二)抽象劳动
抽象劳动是撇开劳动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当我们把生产商品的劳动的特定性质撇开,即把劳动的具体活动形式撇开,人们的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他们都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都是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不论是木匠的劳动,还是铁匠的劳动,都是支出了一定的脑力和体力,这正是一切劳动共有的东西。这种撇开了劳动的具体形式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凝结,形成商品的价值。抽象劳动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是劳动的社会属性,也是商品经济特有的历史范畴。
(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
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过程的两个方面,既不是两种劳动,也不是两次劳动。商品生产者在进行具体劳动的同时,也支出了抽象劳动,没有具体劳动,就无抽象劳动可言。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具体劳动考察的是劳动的特性,在质上相异,因而在量上无法比较,表明的是怎样劳动、什么劳动的问题;抽象劳动考察的是劳动的共性,在质上相同,在量上有异,表明的是劳动多少、劳动时间长短的问题。
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并加以科学论证的,是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做出的重大贡献,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正是由于劳动二重性的发现和论证,使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发生了革命性变革。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回答了什么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科学地说明了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社会再生产理论等。总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都与劳动二重性学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三、商品的价值量
商品的价值是质与量的统一。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所以商品的价值量是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量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计量尺度的。因此,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的多少,即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但是,由于不同的商品生产者生产的条件不同,生产同一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各不相同。既然如此,是否意味着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越大,价值量也就越大呢?
(一)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个别劳动时间是指不同生产条件的商品生产者实际耗费在同一种商品上的各自的劳动时间。由于各个商品生产者的条件不可能完全相同,如有的人技术熟练,有的人不熟练;有人使用的生产工具及设备较先进,有人使用的生产工具及设备比较落后。因此,在生产同一种商品过程中,各个生产者在同一种商品上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就各不相同。如果商品的价值量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就会出现同一种商品具有不同的价值量,那就必然会鼓励落后和懒惰,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4)“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指的是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是生产的客观条件。“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指的是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生产的主观条件。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商品生产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商品生产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能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关系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成败得失。如果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的劳动耗费就有一部分得不到补偿,在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会破产;如果两者正好相等,生产者的劳动耗费能够得到全部补偿,但无额外收益;如果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者的劳动耗费除全部得到补偿外,还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因而在竞争中就处于有利地位。
(二)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
生产商品的劳动,依据其复杂性的程度不同可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简单劳动是指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劳动者都能胜任的劳动。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训练才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加倍的简单劳动。“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5)
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是由社会条件主要是社会分工和科技发展水平的差别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决定的。这种差别具有相对性,即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区别的标准是不同的。在一定的时期内,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别是一定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过去的复杂劳动可以变成简单劳动,整个社会简单劳动的标准会比过去提高。
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简单劳动作为计量标准。由于复杂劳动包含着比简单劳动更多的劳动量,在相同的时间里,复杂劳动要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因此,在商品交换中,少量的复杂劳动的产品可以和多量的简单劳动的产品相交换。这种折算的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通过无数次的竞争和交换过程而自发形成的。
(三)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
上述对商品价值量决定的分析是静态分析,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决定的价值量也会发生变化,决定这一变化的主要因素是劳动生产率及其变化。
劳动生产率是指劳动者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效率。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以单位时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数量来表示;二是以生产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来表示。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主要有: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构(分工协作、劳动组织、生产管理等)状况;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自然条件的优劣等。其中,科学技术水平及其应用程度的作用日趋重要。
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商品价值量是指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由于劳动生产率是具体劳动的生产效率,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同一劳动在同一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总量是不变的。就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而言,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越多,生产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越小。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越少,生产单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越大。正如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6)
由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决定的,在部门劳动生产率不变和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社会价值量不变的情况下,个别企业生产的商品仍然按照社会价值来出售。因此,个别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虽然导致单位商品个别价值降低了,但单位商品的社会价值量仍不变,因而它在同一时间内创造出了更多的社会价值量。
四、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商品经济的特征在于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品经济就是交换经济。商品交换的存在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两重属性。私人劳动是指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是商品生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进行的劳动。社会劳动是指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社会性质,是为满足社会需要而进行的劳动,是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者独立的经济利益。前者决定了任何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社会总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劳动产品最终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后者决定了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为谁生产,完全取决于生产者的意志。因而任何生产商品的劳动都是个别劳动。
之所以说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是因为:第一,这一矛盾是商品内在各种矛盾的根源。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如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矛盾都源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第二,这一矛盾决定了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的全过程。只要存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第三,这一矛盾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如果商品不能顺利地卖出去,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就不能顺利地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生产者就要亏本甚至破产;如果商品能够顺利地卖出去,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就能够顺利地转化为社会劳动,得到社会认可,商品生产者就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