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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介的职能权力

把新闻传媒称为独立的权力,这是西方开始于200多年前的传统,只是近两年来,才成为我国新闻学术界较为时髦的话题。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新闻实践中,媒介的权力意识随着传播业的发达而日益强化。突出的表现有两点:一是通过新闻策划深化了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和安排程序;二是加大了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展示了新闻传媒前所未有的权势和威力。恰当此时,某种对媒介权力的盲目崇拜,业已开始升温。于是,对于媒介权力这一概念给予科学的界定,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那么,新闻传媒的权力在什么范围内、起什么样的支配作用呢?最初西方是把它视为国家的政治权力,与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平起平坐,被称为“第四权力”或“政府第四部门”。给予新闻业如此美誉绝非出自新闻界的自诩,反倒是政治家们的“抬举”。其始作俑者当是新闻史上地位极为崇高的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了。他有这样的名言:“如果由我来决定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话壮怀激烈,带有明显的煽情色彩,他把报纸的地位不切实际地抬到政府之上了。此后200余年间,哪个国家的新闻传媒也不能与政府平起平坐,更甭说位压政府、至尊至贵了。新闻传媒可以反对某一政党和政府,同时又甘愿充当另一个党另一个政府的工具,从来没有体味到“无冕之王”的威严。当然也要承认,近代资产阶级报刊摆脱政党报纸轨迹,纳入市场机制后,新闻事业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社会职能,对舆论的形成起着明显的支配作用。马克思、恩格斯也因此承认当时的报刊拥有有别于国会和政府的独立地位,并称为“第三权力”。但这绝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学说也承认媒介权力与国家政治权力地位相等、性质相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当时的有关论述,强调的恰是媒介权力与国家政治权力的性质不同、作用特殊和地位独立。有论者说,媒介权力的来源之一是它和国家政权的紧密结合。此说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却有失偏颇。媒介之所以拥有独立的权力,在于它和国家政权的区别,在于它能对社会生活起到国家政权不能起到的支配作用。简言之,媒介权力就是媒介的职业功能对社会生活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看问题,新闻业离政治很近,但它毕竟属思想上层建筑,是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是一种精神力量。用听惯的话说,它是批判的武器,而不是武器的批判。俗话说得好,笔杆子毕竟不是印把子、枪杆子。媒介权力的行施绝非权力主体,发向社会的指令,虽有压力但没有强制力。新闻信息对接受者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可看可不看,可听可不听,可信可不信,可服可不服。而且,媒介传播新闻信息时官气越足,口吻越硬,接受者就越反感,强大的抗拒力将使媒介权力的行使遇到难以跨越的鸿沟。

应当承认,媒介权力的政治性是很强的。政治性很强,是它的第一特征。所谓政治性很强,倒不是因为它执意向政权靠拢,而是根植于新闻传播行为的特征。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地把时局变动的消息传向全国全世界,即刻形成影响时局的强大舆论,直接关系到政局的稳与乱,大业的成与败。靠制造舆论影响乃至左右大局,这就是媒介权力政治性强的内在依据,也是媒介权力的本质特征。正因为新闻传媒具有这样特殊功能,政党、政府和政治家们才十分“抬举”它,并视之为锐利武器死死抓住不放。很明显,新闻传媒拥有的支配社会的权力,主要有两项:一是采集、编发和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力;二是评价事实、表达舆论和监督社会的权力。这些权力的运用,能够为社会设置舆论议题、形成评价规范,从而成为支配和左右社会舆论的权力关系。在社会的权力结构当中,新闻媒介以自己特有的职业功能,支配着社会舆论的涨落和进退,对其他权力中心起着监督和制衡的作用。或者说,新闻媒介运用新闻手段——用新近事实讲话,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达到支配舆论的目的。这种支配方式虽然不是随着指令而具有强制力量,却有显示舆论符合群众意志的巨大压力,使受者不得不服从于权力主体。这种压力虽然是软性的,却是难以抗拒的。媒介行为事关全局,这才是媒介权力的真正源泉。我们强调政治家办报的深层依据,也是基于新闻传播行为牵动大局,有很强的全局即政治效应。强调政治家办报绝不是主张新闻从业者个个成为职业政治家,绝不是把报社办成政治权力机构,而是要求新闻从业者清醒地看到自己职业行为的全局意义,按社会规律和新闻规律行使自己的职业权力。

媒介权力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它的中介性。媒介者,沟通载体也。新闻传媒有两种沟通功能:一是沟通事态与受众,即社会认识的主体与客体;二是沟通决策与舆论。人类只能通过媒介了解外部世界的发展变化,社会只能通过媒介沟通上下左右。人类的认识和社会的实践对媒介有着须臾不可离开的依赖性,它是人类社会的认识系统和调控系统。它通过信息传播,一则调整公众的认识而形成舆论,二则调整决策机构和特定行为主体的认识而形成决策。它作为中介,或下情上达来表达舆论,或上情下达去引导舆论。它的直接支配效应,是改变人(既含社会公众,也含决策者和领导者)的认识和态度,而并不直接参与具体事项的决定、裁决和操作。这是媒介权力的中介性对自身权势的限定。它表达社会舆论,可以对政府决策造成重大压力,但媒介无权进入决策程序,更不能代替政府去处理社会问题。新闻媒介评说各类事态时提出的意见,不是裁决,不是指令,提出的问题最终要靠当事者下定决心和采取行动去解决。媒介只是媒介,它的权力不能无限延伸。而且媒介行使权力靠的是自己拥有的公信度,靠的是劝说和服务。如果不能满足信道两端的需要,媒介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将化为虚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媒一方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断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另一方面从传播内容到传播风格努力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群众,极大增强了媒介对社会生活的支配力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不断深化的新闻改革中,逐步实现媒介权力政治性与中介性的结合,指导性和服务性的统一,逐渐洗刷居高临下、生硬灌输的官腔官调官味。近些年,我国新闻界倡导新闻策划,有力地发挥了新闻传媒的支配作用,但有时却忘了自己的媒介角色,发生过一定程度的权力误用,比如媒介机构自扮自演制造新闻等。

媒介权力要靠它对社会生活的现实作用来实现,对社会不起任何作用的权力是不存在的。媒介总要尽力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加大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力度,使自己的权力得到社会的承认和重视。但是,作用力并不等同于权力,媒介的作用发生不一定全然构成权力关系。有论者勾画了媒介与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部位的联系线索,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的方方面面,并认定这些联系就是权力关系,理由就是媒介传播对方方面面的事物产生了程度不同的作用。应当承认,世界上的事物几乎没有不受媒介触及的,不在社会互动链条中接受媒介造成的作用力的。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作用力都提升到媒介权力的高度。媒介权力既然是权力,所产生的作用就应当是无间隔的直接支配力量,对事态生成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媒介对外界事态的间接或弱小的影响力,一般不能称为权力。比如传播行为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大,对传统产业结构产生一定影响。但无论如何不能就此说,其作用对产业结构具有支配力量,具有强人服从的权力地位。把媒介权力的作用范围无限扩大,把它所有可能产生的影响都视为权力的效应,是媒介对自身权力的盲目崇拜,是对媒介职权的随意神化。

媒介权力与新闻出版自由是同等且临界的概念。新闻传播自由的实现,是确保媒介权力真实性的前提条件。如同有对新闻自由的压制或放纵,也有对媒介权力的束缚或滥用的媒介权力,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障或限制。在法制健全的民主社会,媒介权力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约束。同时,媒介权力还应接受政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有力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丛生。应当看到,一方面我国的媒介权力发育并不完全,另一方面对媒介权力的监督也未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近些年,我国新闻界自鸣警钟,提出要治理“新闻腐败”。媒介产生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在权力扩张的同时缺乏健全的监督机制,是其中的根源之一。最近有年轻学者正在深入进行媒介监督的研究,其用意就是呼吁加快新闻立法的进度,建立专门批评媒介的机构和渠道,强化对媒介权力的依法制约,促使媒介与社会生活形成恰当的权力关系,在职能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尽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滋生。这的确是一个极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