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罪犯重新犯罪调查分析与矫正研究
课题主持人:宁夏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蒋元德
课题组成员:宁夏监狱管理局副巡视员 景志国
宁夏监狱管理局教育与劳动改造处副处长 梁健
宁夏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 杜建华
宁夏监狱工作协会副秘书长 刘亚玲
课题执笔人:刘亚玲
摘要
落实“首要标准”,降低重新违法犯罪,是新时期监狱工作的价值目标。本文通过对在押罪犯重新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特点原因,考量现有矫正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以构建监狱矫治、政府帮扶、社会包容、家庭和社会共同接纳的矫正回归体系为目标,提出完善构想,以期提高矫正体系的工作效能。
关键词:重新犯罪 原因 矫正机制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社会矛盾凸显阶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管理机构的重要使命。对于社会管理机构之一的监狱而言,如何在依法行刑的前提下,教育改造罪犯,努力降低罪犯重新违法犯罪率,是其责无旁贷的职责所在,也正是“首要标准”所指向的价值追求。对在押罪犯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及特点进行研究,探索其发展规律,剖析原因,探究监狱工作的完善路径,不仅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将我们教育改造罪犯研究不断引向深入的前提。2011年,宁夏监狱管理局对在押罪犯重新犯罪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在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的基础上,对监狱管理、社会化矫正体系构建提出完善思考,以期对监狱更好地兑现矫正罪犯社会价值有所裨益。
一、宁夏在押罪犯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
表1:宁夏在押罪犯重新犯罪罪名结构分布调查表
上述统计显示,本次犯罪中,三种情况的重新犯罪数为××××人,占宁夏全部在押犯26.83%。其中,累犯占重新犯罪数47.81%,占宁夏全部在押犯12.82%;二次以上重新犯罪占重新犯罪数40.61%,占全部在押犯在11.09%,三次以上重新犯罪占重新犯罪数12.23%,占全部在押犯的3.27%。
表2:宁夏在押罪犯重新犯罪刑期调查表
表3:宁夏在押罪犯重新犯罪罪犯文化程度调查表
表4:宁夏在押罪犯重新犯罪时年龄调查表
表5:宁夏在押罪犯重新犯罪罪犯职业调查表
二、宁夏在押罪犯重新犯罪特点
从以上在押罪犯重新犯罪的基本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暴力型、财产型是主要犯罪类型,青壮年是主要主体,罪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农民和无正当职业者居多,毒品类犯罪占据相当比重。在押罪犯中重新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犯罪罪名集中
无论是累犯,还是二次、三次重新犯罪,其犯罪罪名主要集中于暴力型和财产型,毒品类犯罪占相当比例,三种类型重新犯罪占全部重新犯罪的89.21%。财产型累犯就占全部累犯的47.99%,暴力型累犯占全部累犯的29.21%,毒品类累犯占全部累犯的13.17%。无论是前次还是本次犯罪,财产、暴力和毒品三类犯罪占绝对多数。
(二)文化程度偏低
统计显示,本次犯罪中,累犯入监前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小学和文盲,占90.97%;二次重新犯罪中初中、小学和文盲文化程度的占91.78%。前次犯罪累犯,二次犯罪和三次犯罪的文盲、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罪犯分别占92.92%、91.38%和93.77%,总体偏低。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罪犯所占比重最高。
(三)刑期分布集中
从所判刑期分布来看,本次犯罪5~15年刑期占所有刑期的50.46%,前一次犯罪判处刑期主要集中在10年以下(占全部刑期种类的92.10%),累犯在全部重新犯罪类型的比例较高。表明第一次犯罪出狱后的5年,是重新犯罪的多发期,应予以更多关注。如某监狱的调查显示,该狱重新犯罪的罪犯中,初次所判刑期及出监时间较短的年轻罪犯所占比较大,第一次判刑在5年以下的,出监后5年内犯罪的年轻人占重新犯罪的95.3%。
(四)年龄结构集中
重新犯罪罪犯年龄结构呈“纺锤形”,即青壮年(18~60岁)占绝对多数,其中18~35岁年龄阶段的比例最高。前次和本次犯罪中,累犯处于18~35岁年龄阶段的分别占68.52%和65.77%;二次犯罪中,18~35岁年龄阶段的分别占68.16%和70.40%;三次犯罪中,18~35岁年龄阶段的分别占71.89%和45.40%。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较少。
(五)职业状况不佳
三种重新犯罪情况罪犯的入监前职业主要集中在农民和其他非固定职业。前次犯罪和本次犯罪为农民的分别占全部重新犯罪的45.42%和45.95%;其他非固定职业的分别占45.13%和49.10%。
三、调查呈现出的问题及原因
(一)主要问题
1.重新犯罪数所占比重较高。三种情况的重新犯罪数占宁夏全部在押犯26.83%;某监狱(高度戒备)自2006年起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分别为4.32%、4.39%、4.77%、5.12%、5.74%和5.77%,其中二次犯罪占92.34%, “三进宫”以上占7.66%,都表明重新犯罪数所占比重较高。
2.重新犯罪形式特点鲜明。调查显示,重新犯罪还呈现出如下特点:(1)团伙犯罪现象突出。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崇尚江湖义气,同曾一起改造的罪犯组成团伙或加入社会不法团伙,重新犯罪的现象较为明显。调查发现,近年来在宁夏区内发生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袭警、报复杀人、抢劫爆炸等大案要案,多为刑释人员所为。(2)作案手段智能化。部分罪犯经过几年监狱改造,非但没有消除犯罪心理,反而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重新犯罪的作案手段及工具越来越先进,出现利用伪造证件、信用卡、遥控技术、盗用密码等方式的犯罪手段。同时,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作案前往往精心设计和重新犯罪,作案后还会伪造现场、毁灭和转移证据。
3.罪犯主观恶性难改,悔罪意识淡薄。与重新犯罪主要犯罪集中于财产类犯罪相符,重新犯罪罪犯追求物质享受倾向明显。在第一次犯罪时,他们就有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个性特点,而这种特点在监禁过程中,未发生根本转变。此外,部分罪犯将犯罪原因归结为客观原因,悔罪意识淡薄,即便服刑,也不能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甚至走向反面,在出狱后将犯罪作为报复社会的手段。
(二)原因分析
重新犯罪占据较高比例,且与监狱矫正初衷相违背的现象(交叉感染等)产生,让我们不由得反思其产生原因,毋庸置疑,导致罪犯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下,我们从不同主体出发,分别分析重新犯罪产生的原因。
1.就罪犯主观方面而言,罪犯自身再社会化程度未能适应社会需要。
(1)文化素质低,谋生手段少是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迅速发展的社会对现代人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原本文化程度低、生存技能差的罪犯,进入监狱服刑改造。相对封闭的监禁生活,虽然能够在文化教育、技能培训上提供载体和途径,但尚不足以应对日渐提高的社会需求。同时,部分罪犯消极应对监狱组织的各种教育学习活动,以致在刑满释放时,无一技之长,加之难以适应现代社会节奏,稍有诱因,便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如某罪犯现年40岁,从其14岁开始,先后因盗窃、伤害、吸毒等原因经历了5次劳教,2次服刑。对于改造,该犯完全抱着无所谓的麻木心态。一旦刑满释放遭遇犯罪诱因,还可能重新犯罪。
(2)主观恶性深,心理预期高是重新犯罪的心理因素。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较差的自我控制能力等个性特点,在罪犯第一次服刑期间,并没有获得彻底纠正。回归社会后,较差的生存技能与较高的生活期望值,冲突明显,一旦遭遇挫折,便可能再次犯罪。调查中,罪犯心理健康状况普遍欠佳:有的由于刑期长、社会歧视等原因,怀着前途渺茫、对未来不抱任何希望的绝望心理;有的对自己坐牢感到羞耻、自卑;有的由于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遭遇挫折,迁怒于社会,对社会产生对立情绪和强烈的报复心理;有的刑期短,始终不能认识到自己罪行的危害性,总认为有错无罪;有的经过几年的监狱改造,反社会意识更加强烈,刑罚畏惧感降低;等等。种种心理,均为其再次犯罪埋下伏笔。
2.就刑罚矫正机关而言,监狱改造能力与罪犯再社会化需求尚存在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讲,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社会化失败的结果,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就是使其再社会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在客观上,是复杂而艰辛的。罪犯实现改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监狱和监狱警察等各种改造力与罪犯自身原有和衍生的各种反改造力之间的对峙、碰撞和较量的过程;也是罪犯在改造中主动吸收和接纳各种有利于其自身良性发展的因素并自觉对原有不适应其自身要求的因素进行革新和矫正的过程。这个艰辛复杂的过程本身,客观上就要求监狱自身的成熟完善以及其改造手段的科学性。但目前,监狱改造条件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各种主客观条件的有限性决定了改造效果的有限。
(1)监狱改造条件的相对性客观上决定了改造效果的有限性。作为本质属性,落实“首要标准”,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最大限度减少和预防犯罪是监狱的追求目标。此目标的实现,显然需要诸多条件的完善和成熟。但就目前监狱的发展现状而言,还面临着下列矛盾和瓶颈:当前监狱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部分管理工作“法律规范缺位”,部分规范尚处于不断修订发展过程中;监狱警戒分类和罪犯分类教育制度未能科学实施;与监狱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系列保障机制还未能真正建立并运行;罪犯激励考核机制还受到诸多政策因素影响等。宏观上的统一刑罚机制及科学施教的条件,还远未具备。各种条件的相对性,是改造效果有限,也就是重新犯罪数较高的客观因素。
(2)监狱警察的改造能力与改造目标存在差距。具体实施改造行为的监狱警察的能力,是改造效果的核心因素。一方面,客观上,适应改造目标需求的警察需要特定的“培养机制”和成长土壤,但目前的现状是:监狱警察的职业分类制度尚在探索;行刑矫正技术人才还在培养过程中;警察适应现代行刑要求的整体素质还有待大力提升。另一方面,社会飞速发展对罪犯类型、改造难度等都产生了深刻影响。宁夏在押罪犯重新犯罪的调查就显示:当前罪犯思想意识更加复杂、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改造的功利性特征明显,隐蔽性强;社会荣辱观念错位等心理,导致其服刑压力和耻辱感逐渐淡化;部分罪犯“过度维权”现象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警察投身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导致警察执法“三不”(不愿管、不想管、不会管)现象等。上述直接关系改造质量和效果的条件,却存在着与矫正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矛盾,必然影响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和水平。
(3)监狱发展所处阶段与社会化价值目标要求存在距离。我国监狱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宏观政策和体制的影响下,大体经历了以生产为本位的监狱形态、以安全为本位的监狱形态和以矫正为本位的监狱形态。目前,我国监狱正处于由以安全为本位的监狱形态向以矫正为本位的监狱形态的转型过程中。这个特定的发展阶段,决定了当前监狱劳动改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且在较长时期内存在;技能培训难以摆脱劳动改造的“窠臼”,罪犯所掌握的技能受限于监狱企业生产技术,种类、层次和含金量都较低,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监狱基础文化教育在部分地区还不具备完全落实到位的条件;狱内教育力量的不足(师资、设施等都与社会教育存在差距);教育内容、标准及执行保障等,还缺乏真正有效的运行机制;等等。矛盾的存在,既是改造效果有限性的直接原因,也是监狱发展的阶段性现象,更是亟待完善修正的问题所在。
3.就安置帮教而言,社会管控能力尚存在缺失。多年来,虽然安置帮教工作一直被纳入综合治理范畴,但因涉及主体广泛,且并没有严格的刚性约束机制予以规范,导致安置帮教的效果仍存在法规缺位、职责不清、管理机制及队伍有待发展完善等问题,制约着其作用的发挥,呈现“三不”局面:一是不敢管。部分罪犯刑释后,破罐子破摔,群众不敢惹,严管还有可能遭遇报复。二是不愿管。刑释人员属于文化层次低、生存技能差、道德品行“有问题”的群体,管理原本就有难度,管不好还容易遭遇麻烦,还不如不管。三是管不了。因为缺乏法规支撑、强制措施、运行机制、经费人员等保障,安置帮教机构面对刑释人员生存就业等实际困难,往往陷入“有心乏力”的窘境。上述客观环境存在的缺失,使得安置帮教帮助刑释人员安度“回归适应期”的作用难以发挥。刑释人员在原本就艰难、痛苦的刑释初期,求助无门,缺乏管控,很容易就此失控,再次犯罪,如前文所示的累犯数较高现象,就是证明。
4.就回归环境而言,社会“歧视”成为罪犯再社会化的“无形藩篱”。尽管随着社会发展,“监狱开放日”等各类帮教活动的开展,长期以来的监狱封闭性已经逐渐变化。但罪犯回到社会后,由于各种原因,仍会面临回归的诸多“藩篱”。
(1)人格“标签”化。罪犯曾经的犯罪行为伤害过其原有的社会关系群体,包括家人、受害者、朋友等,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其道德品质存在问题的“标签”,一般的社会群体都会对因此“标签”对罪犯“敬”而远之,工作、生活以及婚姻等各领域的排斥和疏远无处不在,且根深蒂固。并且,罪犯的“标签”效应很可能会持续一生。出狱后的就业、交往中遭受的歧视和冷遇,又会内化这种“标签”效应,会使罪犯产生自我憎恨和自卑心理或加剧罪犯对社会的憎恨和敌对情绪,甚至激化为对社会的攻击和报复。如宁夏某监狱女犯,现年41岁,第一次刑满释放后,原本想自食其力,重新开始的她,四处找工作,皆因判刑经历遭到拒绝、生活无着,想要寻求帮助,却求助无门。最终再次行窃被判刑,她自认为第二次判刑是生活所迫。而这样的案例在重新犯罪群体中,占有相当比重。贵州省司法厅的调查也显示:有53.48%和68.07%的重新犯罪服刑在教人员出监所后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隔离和排斥;有32.77%的刑释解教人员感到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有40.65%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对现实社会不满的原因在于社会歧视,从更广范围内证明了社会歧视对于罪犯再社会化的阻碍作用。
(2)重塑修复难。被破坏了的道德形象及社会关系修复,需要艰难复杂的努力。服刑若干年的刑释人员,文化基础差,生存技能弱,就业机会少,心理上还经历了监禁刑罚的特殊历程等,客观上决定了他们在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不仅是弱势的,精神上还处于“被隔离”状态,主观上缺乏修复上述关系的能力。
四、完善矫正体系构想
正像罪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一样,其矫正同样需要社会化思路。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落实“首要标准”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据此,就降低重新违法犯罪而言,结合宁夏监狱实际情况,就监狱与政府支持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府
1.理念上,科学定位矫正体系。一方面,充分认识矫正工作的社会性。理论界普遍认为,重新犯罪是世界难题,是“犯罪之癌”。实际上,罪犯能否成功回归社会并不再重蹈覆辙,不单纯取决于罪犯个人的努力,还需要监狱及政府有关机构的帮扶。而减少重新犯罪率,客观上是一项涵盖监狱、社会、家庭的综合系统工程,必须由政府主导,监狱,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落实罪犯再社会化工程和回归工作机制。据此,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罪犯回归工作,针对当前安置帮教中存在的责任不清、落实不力、保障不足等问题,建立党委政府领导,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的安置帮教机制。以覆盖广泛、权责明晰、保障到位的安置帮教,为刑释人员提供创造顺利回归的机会和平台。另一方面,给予监狱应有的支持。监狱作为社会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运作、职能兑现等各方面都离不开各级政府的支持。无论是监狱布局、建设和发展,还是罪犯教育、生活、医疗;无论是监狱科学分类、信息化建设等,还是警察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等各方面,都需要各级政府给予政策、经费等保障。而上述问题,由于历史发展等主客观因素,恰是影响和制约监狱科学发展、兑现职能的基础性条件。因此,从政府的层面,对监狱矫正体系给予准确定位和保障,是推动监狱职能纯化、落实“首要标准”、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基础工程。
2.管理上,完善矫正管理机制。
(1)健全安置帮教机制。从立法、经费保障等各方面,破解困扰安置帮教作用发挥的诸多问题。规范安置帮教管理机制,明确其管理对象范围。规范安置帮教机构性质和职责、程序。着力培养专职安置帮教工作人员队伍,促使其能够担当相应的帮教职责。
(2)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如“阳光中途之家”,可考虑由县级政府主导、安置帮教机构予以指导、其安置对象主要为“三无”(无家可回、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等。其职能定位主要是对帮教对象实施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系列矫正活动。
(3)规范刑释救助管理。明确刑释人员生活救助、困难帮扶等各类帮扶事项的范围、条件、事项等,将刑释人员纳入社会福利及各类保障的受益范畴。
3.文化上,营造包容接纳的回归环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保护刑释人员,就是保护我们的社会。对曾经犯罪的人,理性看待,宽容包容,折射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真正在全社会形成上述氛围,需要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借助各类社会媒体力量,通过广泛宣传、文化改变等方式,逐步削减社会对刑释人员的歧视和排斥,引导全社会各类群体共同关注刑释人员回归事业,并将推动刑释人员回归事业作为推动时代发展、人本文明进步的载体。
(二)监狱
刑罚和矫正是监狱的根本价值。除外部环境、社会条件外,监狱自身的努力是构建社会化矫正体系的重心。
1.科学定位监狱建设。分管分押是实施科学矫正的基础。矫正效果的实现,首当其冲的物质条件,就是能够实现分管分押分教的基础设施。我们认为,监狱建设的科学定位,重点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狱建设布局的科学定位。加快监狱建设,不仅是解决监狱当前超关押等现实困扰的根本,也是实现分类关押、科学施教的前提,更是最大限度降低重新犯罪、有效降低减少混合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等问题的基础保障。据此,深入研究监狱建设,以科学规范、长远发展为原则,在加快推进监狱建设的同时,更要在监狱具体功能上,凸显矫正为本的特点。二是出监教育的科学设置。出监教育有其专业化、针对性强的优势,是帮助刑释人员实现“软着陆”的专业平台。因此,在出监教育的定位上,应当强调回归指导、生存技能强化和心理疏导三个方面的重点。
2.真正落实科学施教。
(1)从体制上确立矫正的核心地位。“首要标准”的价值目标,再次重申了矫正也就是“改造人”在监狱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虽然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职能不断纯化,但监狱矫正“主业”地位,却常常在实践中发生偏离。我们认为,落实“首要标准”,必须改变现存问题的体制根源。劳动生产的矫正价值毋庸置疑,但它仅是矫正方法的一种,而且很可能因为劳动生产占用过多时间,而使其他矫正方式往往停留于表面,不能深入到罪犯的思想、道德意识、人格缺陷等层面。矫正“主业”的进一步厘清、运作到位,需要如下两方面的保障:一是全额保障,实现监狱经费全额动态增长。针对监狱企业作为商业主体天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点,必须从体制上明确其第一职能是为监狱矫正服务。避免企业逐利本能给矫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就必须从中央到地方的预算管理机制由基本保障监狱安全需要,向实现“首要标准”要求的保障发展,为罪犯矫正质量的提高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同时,应当明确的是,按照监狱矫正工作规律,这种全额保障必须是动态增长的。二是监企分开,监狱与监狱企业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监狱突出综合矫正职能,监狱企业突出劳动矫正职能,其定位是为罪犯矫正提供劳动、习艺、社会化的学习岗位。宗旨是发挥劳动“形成人的价值和人格”的作用,培养罪犯参与社会竞争、创造社会财富的价值理念,形成真正符合社会需要的“社会人格”。
(2)从模式上建立社会化矫正机制。罪犯来自社会,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行刑社会化已成必然趋势。因此,要想实现监狱的矫正目标,必须立足社会化思路,在落实现有个别教育、一人一策、深化亲情帮教等各项教育制度、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特别是要在矫正体系上实现拓展:一是拓展教育资源。与高等院校等专业机构合作,建立实用职业技能、文化学历教育和创业指导扶助为一体的培训体系,帮助罪犯依靠一技之长回归社会。二是拓展帮教力量。挖掘亲情及各种社会帮教力量,争取罪犯亲属、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社会群体,都成为帮教主体。通过更为广泛、更高层次的帮教资源,帮助罪犯实现再社会化。对于应当贯穿于矫正全过程的心理矫治,也可以“两条腿”走路,即建立培养警察心理咨询队伍,并通过科学规范的运作模式,发挥心理矫治对罪犯重塑人格的教育引领作用。同时,针对监狱心理矫治作用可能存在的局限性,如专业水平落后于社会等,引进心理学专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进行罪犯心理矫治,将再社会化“精神安置”前置到狱内。
3.培育专业化警察队伍。
(1)监狱文化造就精神磁场,引领专业警察文化。众所周知,改造罪犯本身决定了它是一项艰难复杂的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复杂也在不断提高和深化。作为改造主体的监狱警察,不仅需要较好的综合素质,更需要专业化的知识结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监管改造需求。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缺失,社会风气浮躁等现象也在影响着监狱警察的价值观、人生观。再次重申监狱惩罚改造罪犯、彰显公平正义、服务社会稳定的共同价值,并以此为基点,构建监狱主流文化体系,通过正本清源,树立共同愿景,引领监狱警察与监狱价值的有机统一,已势在必然。
(2)管理机制激发队伍活力,深化矫正职能作用。在进一步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等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在科学育警和用警上作积极探索,分析警察矫正能力不足、职业倦怠严重等现象产生的原因,研究解决激励机制效能低、管理机制与矫正工作需要不相适应、专业化层次低及进展慢等问题,从而为矫正效果、根本上减少重新犯罪提供人力保障。
4.完善预防犯罪机制。一是建立科学、系统的罪犯改造评估体系。准确、详细地测评出罪犯在不同改造阶段的行为习惯和守法意识状态,从中发现其思想问题和心理障碍,以便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治和个别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由于监禁对罪犯再社会化造成的负面影响。二是做好信息对接,预防重新犯罪。在做好刑释人员危险性评估及反馈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刑释人员“基本信息库”,将其在监狱的现实表现、劳动技能特长、再犯情况预测、刑释后的困难等信息资料连同释放通知书提供给安置帮教部门,为有效帮教提供基础信息,以无缝对接完善社会管理机制,积极预防犯罪。
5.主动赢得社会支持。一方面,通过自身公正廉洁执法,彰显社会价值,提升执法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通过不断深入、拓展的宣传工作,掌握监狱工作的舆论主动权,赢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争取最广大范围的社会群体共同参与罪犯矫正工作。
综上,罪犯个体是纷繁复杂的矛盾有机体,要想将罪犯几年乃至几十年形成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恶习在服刑期间彻底矫正和根除,是艰难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监狱工作者深入研究犯罪以及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发展规律,并在发挥刑罚作用的同时,逐步实现矫正本位的职能定位;需要政府完善矫正环节缺位的管理机制;需要包容接纳的社会文明;需要监狱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并最终通过罪犯个体真正发生改变才能取得矫正效果,因此,必然是一个不断修正完善、螺旋式发展的长期过程。我们认为,对上述客观情况的理性认知,将有助于重新犯罪现象的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监狱文化论》。
[2]《监狱囚犯论》。
[3]《中国司法》。
[4]银川监狱在押罪犯二次以上犯罪情况调研报告》《石嘴山监狱在押罪犯二次以上犯罪情况调研报告》《吴忠监狱在押罪犯二次以上犯罪情况调研报告》《女子监狱在押罪犯二次以上犯罪情况调研报告》和《固原监狱在押罪犯二次以上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5]《中国监狱学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