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权利研究(第4卷/第1期/2017·夏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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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法治与社会

职业高尔夫球协会巡回赛公司 诉 凯西·马丁[1]

第00-24号

后萍 译

职业高尔夫球协会巡回赛公司诉马丁案

本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一次发挥积极作用,通过统一两个联邦上诉法院有分歧的法律适用意见,[2]促进了《美国残疾人法案》对残障人的平等保护。这并非个别或偶然的努力,而是如法院多数方意见指出的那样,继承和发扬了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重要成果——1964年《民权法案》第二章禁止公共场所实施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民族出身的歧视。2001年,法院将这种平等保护原则扩及公共场所的残障人。

如同其他社会,美国社会对残障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也存在不同意见。通过法律途径处理这种分歧,常常比理解和传播胜诉案件中的多数方意见更为重要。仅仅重复“政治上正确”的原则,还不足以让平等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只有真正体会反对派立场,才能更有效地在理论上指出残障群体主张“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正当价值,在策略上与平权社会运动、司法审查以及制度变迁的节奏相互契合,创造出残障人平权的“宪法时刻”[3]

以本案为例,在联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中,以斯卡利亚大法官为代表的保守派和宪法原旨主义者,[4]与多数派意见针锋相对。他指出,《美国残疾人法案》第三章并不是简单适用于对合同相对人的歧视,而是针对“因合同、许可或其他协议关系进入该公共场所的客户或顾客”的歧视。这排除了公共场所的雇员(比如动物园护养员)或独立承揽人(比如运动场清洁工)。相比之下,高尔夫球员更像是借用场地比赛、娱乐观众、赢取奖金的“独立承揽人”而非“顾客”。

此外,就后来《残疾人权利公约》发展出来的重要概念“合理便利”而言,本案中的反对意见也指出,对一场球赛的规则进行实质审查和调整,以为残障选手提供便利并不合理,这样反而会增加运动组织者的负担,令其过分谨慎和保守,最终减少残障人参与运动的机会。这与当今社会中劝阻残障人群体不要“闹腾”的理由是否很相似?立法已经很先进,政府福利也很多,再“过分”诉求,反而会让公众反感其“倚残卖残”,敬而远之,以致贬抑了许多潜在的服务和机会。又或者,只要长期社会效率的正当性超过了当下个人的平等诉求,就可以拒绝提供法律保护?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参考域外司法体系调和不同意见、作出裁判的过程,比引用其结论更加重要。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似乎仅仅着眼于《美国残疾人法案》中具体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来判断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是,如有论者指出,美国平权运动的历史脉络已经超越了仅仅适用部门法的“侵权模式”,而走向了“宪法模式”。[5]斯卡利亚大法官在本案中的反对意见,属于宪法解释上的原旨主义,他告诫多数派法官应该保持谦逊抑制,与“社会运动”“舆情民意”要求的“文明、包容、进步”保持距离,以维护国会立法原意,并避免介入“动物农场式”的社会改造。这些异议在单个案例中可能“微不足道”,但是,考虑到联邦最高法院在平权运动中的宪法角色——其必须慎重权衡法律与政治上的判断,以及其他保守派大法官对异议意见背后的司法原则的认同,整个法院在未来解释相关条文的立场仍然不确定。这种不确定,对于关注残障权利的研究者、行动者而言,始终是无法回避、值得认真对待的议题。其不断提醒人们,要为下一次法庭对决做好理论和实务上的准备。

由此反观中国本土实践,如果读者觉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十分遥远,而指向“宪法时刻”的行动也过于宏大,不好着手,请仔细分析本案和本书其他案例中的反对意见,琢磨其背后的法理(jurisprudence),以探求对应的反驳意见和策略。另外,可以参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6年底发布的《中国残障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研究报告》,该报告在执行摘要部分为残障权利领域的研究者、实务部门工作者、社会组织服务者和倡导者提供了一些简明切实的建议。[6]

(评述人:丁鹏)

口头辩论:2001年1月17日

判决:2001年5月29日

一名因血循环紊乱致右腿变形(malformation)的职业高尔夫球员起诉非营利职业高尔夫协会(non-profit professional golf association),称该协会禁止在一些联赛中使用高尔夫球车的规定,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案》(以下简称《残疾人法》)。美国俄勒冈州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Oregon)法官(Magistrate Judge)汤马斯·科芬(Thomas M.Coffin)作出了支持该球员的部分即决判决。[7]经过法官审判(bench trial)程序,法院颁布了要求协会允许球员使用高尔夫球车的永久禁止令(permanent injunction)。[8]协会随后提出上诉。美国第9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维持原判[9]。该案获准签发调卷令。最高法院史蒂文斯大法官判定:(1)即使《残疾人法》第三章下的受保护对象限于“客户或顾客”,但本案中球员向协会缴纳了3000美元以获准参加资格联赛以及成功晋级之后的巡回赛事,将他们认定为协会的“客户或顾客”是完全适当的;而且(2)尽管协会巡回赛中有步行的规定,但对此稍加变通,允许残障球员使用高尔夫球车,并不会“根本上改变赛事的性质”,况且这也是《残疾人法》第三章的要求。

维持原判。

斯卡利亚大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托马斯大法官附议。

判决摘要

申诉人主办职业高尔夫球联赛,该联赛由每年度三场巡回赛构成。球员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巡回赛参赛资格,最常见的方式是在三段资格淘汰赛(又称Q-School,以下简称“资格赛”)中成功晋级。任何球员只要提交两封推荐信并缴纳3000美元入场费[含果岭(green)[10]及高尔夫球车使用费]即可参加资格赛。自1997年起,第三段资格赛中禁用高尔夫球车。适用于巡回赛的比赛规则包括《高尔夫球规则》(Rules of Golf)和《比赛条件和地方规则》(Conditions of Competition and Local Rules)。前者适用于各种水平的业余及职业高尔夫球赛,并不禁止使用高尔夫球车。后者则特别适用于申诉人主办的职业巡回赛,要求除每场联赛的“公开”资格赛及元老级巡回赛外,参赛者在联赛比赛期间必须在高尔夫球场上徒步行走。答辩人马丁是一位优秀球员,但因为退化性血循环紊乱,他无法在球场上长时间行走。他的这一身体状况符合《残疾人法》对“残障”的定义。[11]马丁作为职业球手参加资格赛时,申请在第三段资格赛中使用高尔夫球车,并提交了详细病历。申诉人拒绝了他的申请。马丁根据《残疾人法》第三章起诉,其中一项诉求是要求运营“公共场所”(public accommodation)的实体,为了“残疾人得以使用其……设施,必要时”应当在其政策中作“适当的变通”,“除非该实体能够证明做出这样的变通会根本上改变这种……设施的性质”。[12]在对上诉人(本案申诉人)不利的即决判决中,法官驳回了上诉人提出的巡回比赛区域不属于第三章规定之“公共场所”的主张。之后,地方法院发布永久禁制令,要求上诉人允许马丁使用高尔夫球车。在其判决中,法院认为,步行规则的目的在于将体力消耗纳入击球技能的考量之中,但一般情况下,在高尔夫球场上步行导致的体力消耗不应该被视作主要考量因素。即便使用高尔夫球车,马丁因应对其残障而产生的体能消耗也远大于那些身体健全的(able-bodied)竞争对手在球场上步行的体能消耗。法院因此认定,允许马丁使用高尔夫球车并不会根本上改变球赛的性质。第9巡回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高尔夫球场(包括比赛区域)在职业联赛期间属于公共场所,允许马丁使用高尔夫球车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fundamentally alter)联赛的性质。

最高法院判定:

1.《残疾人法》第三章明文禁止申诉人因为马丁的残障而拒绝其平等参赛。[13]该章规定,“任何公共场所不得因个人的残障而对其加以歧视,使其无法充分及平等地享用该公共场所的……权益”。[14]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包含12大类,[15]从立法历史上看,“公共场所”应当采用广义理解,旨在为残障人提供便利条件,使其得以和非残障人同样方便地使用各类设施。根据非歧视规则和对“公共场所”的定义,申诉人的高尔夫巡回赛和资格赛场地显然属于第三章规定的公共场所,马丁因此应受《残疾人法》第三章保护。赛事举行地是被明确规定为公共场所的“高尔夫球场”。[16]并且,申诉人全程“出租”及“运营”高尔夫球场地,用于举办高尔夫资格赛和巡回赛。[17]作为出租、运营方,申诉人不得歧视任何“个人”而致其无法“充分及平等地享用(球场的)……权益”。[18]上述“权益”包括在资格赛和巡回赛中角逐竞技;资格赛公众只要付费就可参与,而巡回赛则需要像马丁这样通过激烈竞争才能参加。申诉人辩称:高尔夫竞技球员不是第三章的保护对象——即“本法所规定的公共场所服务的客户或顾客”[19]——而是申诉人所经营之娱乐业的提供者(provider),因此这种“与工作相关”的歧视主张只能基于《残疾人法》第一章提出。本院不同意这一观点。即使第三章的受保护对象范围狭窄,高尔夫球员支付申诉人3000美元参加资格赛,晋级后还可能参加后续巡回赛,他们也完全应当被视作申诉人的客户或顾客。这个结论与1964年《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第二章在类似情况下适用的判例也相吻合。[20]

2.尽管申诉人制定了步行规则,但允许马丁使用高尔夫球车这个变通并不会“根本上改变”申诉人的巡回赛或第三段资格赛的性质。理论上,修改联赛规则在以下情形可能构成根本改变:(1)改变了高尔夫球的基本要素,比如球洞的直径大小,尽管这种改变会同等影响所有参赛者,也是不可接受的;或者(2)尽管对比赛本身影响不大,但某种改变除了赋予残障运动员根据《残疾人法》第三章应享有的获得比赛的机会之外,还赋予其优于其他运动员的优势,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比赛的性质。法院认为,针对马丁的需求对步行规则作出变通不构成以上根本改变的任何一种。高尔夫运动的精髓是击球,使用高尔夫球车并不改变这一基本特性。申诉人制定的步行规则既不是高尔夫球运动本身的基本特性,也不是高尔夫球联赛的必然要求。申诉人试图人为区分一般高尔夫球玩法和高水准玩法,认为步行规则是一项会“影响比赛结果”(outcome-affecting)的规则,对个人豁免这一规则违反了所有参赛者同等条件竞争的基本原则,从而根本改变了联赛性质。法院驳回此论断。事实上,保证所有球员在绝对相同的条件下比赛,或者确保球员的个人能力是比赛结果的唯一决定因素是不可能的。因此申诉人的主张说服力不足。并且,申诉人认为,步行规则会“影响比赛结果”的理由是疲劳会影响发挥。而经地方法院查明,比赛期间因步行造成的疲劳感并不明显。即使申诉人的这种推测成立,其在法律上的立场也有致命的缺陷。因为申诉人在决定是否为马丁提供便利时,拒绝考虑他的个人情况,这违反了《残疾人法》要求进行个人评估的规定。[21]地方法院查明,马丁使用高尔夫球车的体力消耗要大于其他非残障对手步行的体力消耗,这一点毫无争议。那么毫无疑问,允许马丁使用球车不会根本上改变联赛的性质。豁免一项次要的、并不影响比赛目的的比赛规则,不能说是从根本上改变了一项运动的性质。[22]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维持原判。[23]

史蒂文斯大法官发表了法院判决意见,伦奎斯特首席大法官、奥康纳大法官、肯尼迪大法官、苏特大法官、金斯伯格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附议。斯卡利亚大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托马斯大法官附议。[24]

申诉人代理:H.巴托·法尔三世(H.Bartow Farr Ⅲ),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答辩人代理:罗伊·L.里尔顿(Roy L.Reardon),纽约市

法院特批法庭之友:芭芭拉·D.安德伍德(Barbara D.Underwood),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支持答辩人[25]

史蒂文斯大法官发表了法院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涉及《残疾人法》[26]适用于一位优秀运动员而产生的两个问题:第一,该法是否保护适格的残障竞技者参加职业高尔夫联赛;第二,基于允许其使用球车而其他参赛者必须步行会从“根本上改变”高尔夫联赛之“性质”这一理由,是否可以禁止残障竞技者使用球车。[27]

申诉人职业高尔夫球协会巡回赛公司(以下简称“职业巡回赛”)是一家成立于1968年的非营利实体,该公司主办或参与主办由三场年度巡回赛组成的职业高尔夫球联赛。约200名高尔夫球手参加职业巡回赛,约170名球手参加耐克巡回赛(NIKE TOUR),[28]另有约100名球手参加元老级职业巡回赛。职业巡回赛和耐克巡回赛通常是在上诉人租赁、运营的球场上进行为期4天的比赛。整个比赛一般是先于周四和周五两天进行两轮18洞的比赛;在“切球”(cut)赛中获胜的球员周六和周日继续比赛,并根据其四轮比赛总分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比赛收入来源于电视直(转)播、门票、特许经营以及赞助商赞助,总计每年约3亿美元,其中大部分用以支付奖金。

有多种方式可获得巡回赛参赛资格。譬如,同一年度累计3场耐克巡回赛胜出,或单场耐克巡回赛奖金排名前15位的选手,即有权参加职业巡回赛。另外,在每场联赛前一周举行的“公开”资格循环赛中胜出的选手即可获得参加正式联赛的资格。不过,大部分选手都是通过名为资格赛的三段资格联赛竞技的方式获得职业巡回赛或耐克巡回赛的参赛资格。

任何人只要交3000美元参赛费,并提交两封职业巡回赛或耐克巡回赛会员写的推荐信及其他必要材料,即可参加资格赛。3000美元参赛费包括果岭及高尔夫球车使用费。高尔夫球车在前两段比赛中允许使用,从1997年开始,第三段比赛中禁用球车。每年有1000多名参赛者参加在不同地点举行的第一段4轮18孔循环赛。大约有一半的选手会晋级第二段72孔比赛。约168名选手会晋级最后一段108孔的决赛。决赛选手中有四分之一获得职业巡回赛会员资格,其余选手获得耐克巡回赛会员资格。考虑到美国有大约2500万名高尔夫玩家,获得上述两项巡回赛资格意义重大。[29]

巡回赛适用三套规则。第一套是《高尔夫球规则》,由美国高尔夫球协会(United States Golf Association,以下简称“高尔夫协会”)和苏格兰皇家古高尔夫球俱乐部(Royal and Ancient Golf Club of Scotland)联合编写。自高尔夫运动伊始,这套规则不仅被几百万名业余高尔夫球运动爱好者及美国和世界各地的乡村俱乐部广泛采纳,还适用于本案申诉人、高尔夫协会、女子职业高尔夫球协会(Ladies’ Professional Golf Association)以及高级女子高尔夫球协会(Senior Women’s Golf Association)等机构主办的职业高尔夫球联赛。上述规则并不禁止使用高尔夫球车。[30]

第二套规则为专门适用于申诉人的职业巡回赛的《比赛条件和地方规则》,俗称“硬性规则”(hard card)。职业巡回赛和耐克巡回赛中的“硬性规则”要求参赛者在联赛期间必须在球场上步行,但在公开资格循环赛中则无此要求。[31]元老级职业巡回赛(SENIOR PGA TOUR)限定参赛者年龄为50岁及以上,比赛中可以使用高尔夫球车。不过大部分元老级球员都选择步行。[32]

第三套规则为《致参赛者的通知》(Notices to Competitors,以下简称《通知》),适用于特定赛事和用于说明特殊情况。譬如,《通知》会特别解释《高尔夫球规则》应当如何适用于比赛场地的水障(water hazard)或人工障碍。如果果岭距离下一发球区过远,《通知》还可能用于授权参赛者使用球车,以加快比赛进度。[33]

在巡回赛中,《高尔夫球规则》、“硬性规则”以及每周发布的《通知》都平等适用于所有参赛者。如申诉人方的一位证人所言,“大师级联赛(Masters Tournament)是高尔夫球运动中的高级别赛事……其关键是保证每个人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开球,然后基于持续四天的72洞赛事,考验运动员们的竞技水平”。[34]

凯西·马丁是一位天才高尔夫球员。他未满15岁就作为业余选手赢得17场俄勒冈州高尔夫球协会(Oregon Golf Association)少年组比赛;高中毕业那年,他赢得州比赛冠军。他还曾为斯坦福大学高尔夫球队效力,该球队赢得了1994年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比赛冠军。成为职业球手后,马丁成功打进1998年和1999年的耐克巡回赛,并凭借1999年的成绩成功晋级2000年职业巡回赛。在1999年赛季中,他参加了24场比赛,13次赢得切球赛,6次跻身最终奖金前十名,其中两次排名第二,1次排名第三。

马丁是符合《残疾人法》定义的残障人。[35]他有先天性静脉畸形骨肥大综合征(Klippel-Trenaunay-Weber Syndrome),这种循环系统的退行性紊乱阻碍其右腿血液回流至心脏。这种病是进行性的,导致剧烈疼痛并致使其右腿萎缩。在其大学校队生涯的后期,马丁就因为该疾病而无法在18洞高尔夫球场上长时间行走。[36]步行不仅造成疼痛、疲劳和焦虑,还存在极高的造成大出血、血栓及胫骨骨折的风险,骨折严重可能导致截肢。由于上述原因,斯坦福大学向太平洋十校联盟(Pacific 10 Conference)和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免除马丁必须步行并自行携带高尔夫球杆的规定。这项申请获得了批准。[37]

马丁成为职业球手后,参加了申诉人主办的资格赛。根据“硬性规则”,在前两段比赛中他都可以使用球车。之后他申请在第三段比赛中使用球车,并提交了详细病历。申诉人拒绝审核病历,也不同意豁免第三段比赛的步行要求。马丁因此提起诉讼。当时地方法院签发了一项临时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允许马丁在资格赛决赛阶段以及耐克巡回赛和职业巡回赛中使用球车。尽管美国高尔夫协会并不受该禁制令约束,而且在本次诉讼中支持申诉人的立场,但其曾经在自己主办的赛事——包括全美公开赛(U.S.Open)中——主动给予马丁类似的豁免。

在地方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申诉人提起即决判决动议,理由是申诉人属于“私人俱乐部或机构”,[38]不受《残疾人法》第三章约束,或换言之,申诉人巡回赛比赛场地并不构成该条款意义上的“公共场所”。[39]法官认为,申诉人应当被视为一个娱乐行业中的商业企业,为其会员之经济利益而运营,并非私人俱乐部。确认“高尔夫球场”属于法条所定义的公共场所之后,[40]法官驳回了申诉人认为只有向观众开放的区域才属于公共场所的论点。法官认为,公共场所运营者不能“在公共场所中人为创设一片私人区域……以此回避《残疾人法》的适用”。[41]因之,申诉人的即决判决动议被驳回。

庭审中,申诉人对马丁的残障符合《残疾人法》定义这一点并无异议,也不否认“残障使马丁无法在高尔夫赛球场上步行”这一事实。[42]申诉人的主张为步行是比赛的实体规则,因为任何原因而为任何人豁免这个规则,都会从根本上改变这项比赛的性质。申诉人的论据包括一系列专家证言,其中多人是历史上最著名的高尔夫球员。阿诺德·帕尔马(Arnold Palmer)[43]、杰克·尼克劳斯(Jack Nicklaus)[44]和肯·冯特瑞(Ken Venturi)[45]均称疲劳可成为联赛中的决定性因素,尤其在最后一天心理压力最大的时候。这些证词表明,他们认为相比其他必须走路的球员,允许使用球车的球员会有相当大的竞争优势。不过,他们并没有就使用球车是否会给马丁提供上述优势表达观点。[46]

申诉人认为,针对马丁适用步行规则的必要性做个案评估是不合适的。地方法院驳斥了这样的观点,认为其有“独立的义务来审查系争规则的目的,以确认是否存在合理的调整措施,既可以满足原告的需求,又不会因为阻碍了规则设置的目的”而从根本上改变了联赛性质。[47]法官认为,该规则的目的是将身体疲劳因素计入击球技能的考核,但是“因在球场上步行”而造成的身体疲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被视为一个重大因素”。[48]基于马丁进一步提供的证据,法官认为,即使使用球车,马丁也必须在一块18洞的场地上行走1英里以上,[49]他因身体残障而承受的疲劳比其他身体健全的竞技者步行而产生的疲劳感“毫无疑问要大得多”。[50]正如法官所体察到的:

原告行走时,甚至在上下球车时,都要承受剧痛。每一步,都有骨折和大出血的风险。其他高尔夫球手需要承受比赛带来的心理压力以致身心疲惫;马丁需要承受同样的心理压力,还要额外承受疼痛的压力和重伤的风险。正如他所说,他宁愿放弃使用球车,来换取一条健康的腿。就他的病情来说,认为使用球车让他获得了竞争优势是对事实的明显曲解。[51]

因此,法官认为,“为他提供使用球车的便利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职业巡回赛的性质”。[52]法官因而下达了一项永久禁制令,要求申诉人允许马丁在巡回赛和资格赛中使用球车。

在向第9巡回法院上诉时,对于法院不认可其为“私人俱乐部”的主张,申诉人没有质疑,但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在联赛中,球场的“‘分隔护栏之后’的部分不属于公共场所,因为公众无权进入”。[53]上诉法院认为,这种观点基于错误的假设,认为比赛本身不是公共活动。法院首先指出,就像私立大学,“设施的使用者是经过严格遴选的,并不意味着该设施不是公共的”。[54]法院认为,职业巡回赛和耐克巡回赛高尔夫球手的遴选可以与之类比,因为“任何社会公众支付3000美元参赛费并提交两封推荐信后就可以在资格赛中一展身手”。[55]法院“看不出从逻辑或法规上有什么理由人为划出一条区隔线,使运动员的表现变得如此特别,而使比赛失去了作为公共场所的性质”。[56]法院还认为,区分“娱乐性质的公共场所和谋生性质的公共场所”也毫无根据。[57]因此,上诉法院得出结论:高尔夫球场在职业联赛期间属于公共场所。[58]

关于案件的实体部分,对于使用球车是马丁顺利参赛之合理而必要的措施这个事实,双方并不存在重大分歧。上诉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允许他使用球车是否会从“根本上改变”职业巡回赛或耐克巡回赛的性质。与地方法院一样,上诉法院也认为争议并非“一般来说使用球车是否会根本上改变比赛性质的问题,而是允许马丁使用球车是否会造成上述问题”。[59]要解决这个争议,需要“充分的事实调查”,法院认为,审判法官已经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其所说,“球车所起的全部作用只是让马丁能够参赛,否则他因其残障就无法参赛”。[60]

第9巡回法院判决马丁胜诉的隔天,第7巡回法院在一位残障球员诉美国高尔夫球协会的案件中作出了相反判决。该原告未能晋级“美国最大也是最民主的高尔夫球联赛——全美公开赛”。[61]第7巡回法院赞同地方法院的结论,即“如果取消步行规则,那么比赛的性质将从根本上改变,因为这会将耐力(至少是耐力的一种形式)考查从为该项比赛设计的一整套考核标准中去除”。[62]第7巡回法院认为,在1964年和1950年全美公开赛上,肯·范图瑞(Ken Venturi)和本·霍根(Ben Hogan)全程步行直至比赛获胜,更加表明了耐力在此类比赛中的重要性。[63]判决的另一个依据是,法院认为《残疾人法》并没有要求美国高尔夫球协会承担“评估豁免步行规则及使用球车之申请的行政职责”。[64]

尽管第7巡回法院直接推定《残疾人法》适用于职业高尔夫球赛,对第9巡回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也没有异议,但是本院颁发的调卷令[65]中,一方面是处理两个法院互相矛盾的判决,另一方面也仍然包括对上述问题的审查。

国会于1990年颁布《残疾人法》,旨在纠正社会对残障人存在的广泛歧视。在研究这项立法需求时,国会认为,“一直以来,社会都有孤立和隔离残障人的倾向。尽管情况有所改观,但对残障人的歧视依然是一个严重、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66]国会注意到,这些形形色色的歧视不仅是“直接的故意排斥”,也包括“未能对已有的设施和实践作出改变”。[67]全面调查该问题后,国会得出结论,“确有必要”采取措施“明确、全面地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指令”,消除对残障人的歧视,使他们得以融入“美国主流的经济、社会生活之中”。[68]

在《残疾人法》中,国会基于以上目标作出了十分广泛的规定。[69]这部法案“最强有力”之处就在于其“全面性”,[70]因之这部法案还被形容为“通往更文明、包容、进步之社会的里程碑”。[71]为了实现法案的宗旨,《残疾人法》禁止在主要公共生活领域歧视残障人,包括就业(法案第一章)[72]、公共服务(第二章)[73]以及公共场所(第三章)领域[74]。当前争议是第三章是否适用于申诉人的高尔夫巡回赛和资格赛,特别是申诉人如何对待一位适格高尔夫球员的问题。

《残疾人法》第三章规定了“基本原则”:

任何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包括出租人或运营者不得基于残障歧视任何个人,使其无法充分及平等地享用商品、服务、设施、权益、便利或场所。[75]

法案进一步列举了12类符合定义的“公共场所”,[76]其立法进程表明,这些分类“应当灵活地解释”以使残障人“公平享用”各种无残障人能够享有的设施。[77]

显然,无论根据基本原则还是“公共场所”的综合定义,申诉人的高尔夫巡回赛和资格赛完全属于第三章的范围,因此马丁应受第三章保护。此类赛事在高尔夫球场举行,而高尔夫球场是明文规定的公共场所。[78]另外,在本案所涉比赛时间内,申诉人都“出租”以及“运营”高尔夫球场,举办资格赛和巡回赛。[79]作为高尔夫球场的出租人和运营商,申诉人不得歧视任何“个人”,致其无法“充分、平等地享用(与球场有关的)商品、服务、设施、权益、便利或场所”。[80]无疑,申诉人提供的球场上的权益包括在职业赛和巡回赛中竞技。实际上,前者提供给成千上万付费参赛的普通人,而后者则需要像马丁这样通过竞争才能获得。因此,《残疾人法》第三章明确无疑地禁止申诉人因残障而拒绝马丁平等参与巡回赛。[81]

申诉人还提出了其他辩驳理由。为了阐明观点,申诉人没有坚持其(在地方法院的)观点,即其比赛场地一概不受第三章调整。申诉人承认其联赛是在公共场所举行。[82]申诉人也没有坚持其(在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观点,即无论高尔夫球场其他部分的状态如何,“分隔护栏后面”的选手比赛区域都不属于公共场所。取而代之,申诉人主张参加比赛的高尔夫球手不属于法案第三章的保护对象。[83]

按照申诉人的观点,第三章解决的是对在公共场所寻求“商品和服务”的“客户和顾客”的歧视,而第一章则保护在这些场所工作的人。[84]进一步说,比赛期间,申诉人运营的不是“高尔夫球场”,而是一个“展览或娱乐场所”,[85]像马丁这样的专业球员,就像戏剧作品中的演员,是申诉人向公众售卖的娱乐节目的提供者,而非消费者。因此,马丁不能主张第三章的保护,因为他不是“公共场所的客户或顾客”。[86]马丁主张的歧视是与“工作相关的”,[87]因此只能依据法案第一章起诉,而根据本案情形,他无法依据第一章起诉,因为如地方法院所称,他是独立承揽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而不是雇员。

申诉人提到的“客户或顾客”的说法来自以下规定:[88]“本小段第(i)条至第(iii)条中的‘个人或一类人’指的是与相关公共场所缔结了合同、许可或其他关系的客户或顾客”。该规定第(i)条至第(iii)条禁止公共场所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其他实体达成协议的方式[89]歧视有残障的“个人或一类人”。这些条款一方面明确其禁止性规定不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规避,另外第(iv)条规定,公共场所在本小段下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不会扩张到自己的客户或顾客范围之外。

申诉人承认,第(iv)条在字面上并不适用于第三章禁止歧视残障人的基本原则。[90]这一基本原则并没有说只保护“客户或顾客”,[91]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制只与那一小节的条款有关。[92]然而申诉人认为,第(iv)条的界定适用于整个第三章的规定。

我们无须判定申诉人对于法规的理解是否正确,因为申诉人的论证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如果第三章保护的对象局限于“客户或顾客”,那么将支付了3000美元参加资格赛,进而参加巡回赛的高尔夫球手视为客户或顾客就没什么不妥。我们认为,申诉人举办的联赛(无论是位于“高尔夫球场”还是位于“展览或娱乐场所”),为公众提供了至少两项“权益”——观看高尔夫球赛和参加高尔夫球比赛。尽管和前者相比,后者更难,但这确实是申诉人提供给一般公众的一项权益。如果缴纳了参赛费,任何高尔夫球手只要再提供符合要求的推荐信,即有机会参与申诉人组织的巡回赛。另外,任何在联赛前的资格淘汰赛中胜出的球员也可参与联赛。申诉人认可一类客户或顾客(即联赛的观众),并不必然排除另一类客户或顾客(即联赛的参赛者),因此申诉人也不应当歧视后者。向申诉人这样如此狭义地解释第三章的调整范围,无论从法规文义还是延伸目的来解释,都是说不通的。[93]

我们的结论与1964年《民权法案》第二章关于类似情形的判例是一致的。[94]该法第二章禁止公共场所实施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民族出身的歧视。丹尼尔诉保罗案[95]中,第二章适用于阿肯色州小石城(Little Rock)的尼克松湖俱乐部(Lake Nixon Club),法院认定“展览或娱乐场所”是指,一个公共场所,包括“一些运动或活动”的参与者,也包括“观众或听众”。我们发现,两家下级法院也同样令人信服地将第二章适用于高尔夫球员和高尔夫球联赛。埃文斯诉劳莱林克斯公司案[96]是一起集体诉讼,要求一家商业高尔夫球机构允许黑人高尔夫球员使用其球场,地方法院认为,第二章适用于“展览或娱乐场所为公众提供设施参与娱乐活动的情形时其适用不限于观众”。[97]在卫斯理诉萨瓦娜一案[98]中,私人协会在市属场地上举行高尔夫球联赛,只允许会员入场,但同时允许所有(且只有)支付会员费和参赛费的白人球员参赛,地方法院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二章。[99]这些案件有力地支持了我们的结论:作为公共场所,在巡回赛和资格赛期间,申诉人不得基于残障而歧视观众或参赛选手。

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残疾人法》第三章设定的基本原则[100]禁止公共场所歧视残障人。申诉人是否违反该规则,取决于对“歧视”的适当解读。根据第三章,歧视包括:

未能在政策、实践或程序上做出合理调整,而这种调整为残障人享用商品、服务、设施、权益、便利或场所之必需,除非该实体可以证明,做出这种调整会根本上改变商品、服务、设施、权益、便利或场所的性质。[101]

申诉人并不否认高尔夫球车对于马丁参加巡回赛是必要的合理便利。马丁的诉求因此不同于病痛不严重的球员所提出的诉求。那些球员的病痛会导致其在球场步行存在不适或困难,但并未超出他们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变通是合理的,但不是必要的。可本案的具体争议是:在职业巡回赛、耐克巡回赛以及资格赛第三段按规定都要求步行的情况下,允许马丁使用高尔夫球车是不是一个会“从根本上改变比赛性质”的变动。

理论上,变更高尔夫球赛规则可能在两种情况下构成根本性改变。一是某种变更可能改变高尔夫球的基本要素,比如将球洞直径从3英寸改为6英寸。即使所有参赛者都会同样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也不可接受。[102]二是某种不那么重大的变更,对比赛本身也只有次要影响,但这种除了提供给残障人参与比赛的机会之外,还赋予其相对于其他球员的优势,这也构成对比赛性质的根本改变。[103]我们认为,豁免对马丁的步行要求不构成以上任何一种情形。[104]

首先,我们认为使用球车和高尔夫球的基本性质并不冲突。高尔夫球运动的实质就是击球,也就是用球杆击打球体,以最少的击球次数,使球从发球区运行到一定距离以外的球洞中。[105]《高尔夫球规则》的第一句也表明了这一基本特征:“高尔夫球运动是指遵守相应规则,以一次或几次连续击打,使球从发球区进入球洞。”[106]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球员装备、高尔夫球场的设计、高尔夫球规则,到球洞之间运输球杆的方法都发生了很多变化。[107]最初的比赛只需要用到很少的球杆,因此每个球员不需要使用背包携带球杆。后来有了高尔夫球袋、球童、高尔夫手拉球车,并最终有了可以坐人也可以放球杆的电动球车。“高尔夫球车自20世纪50年代起越来越常用,如今已经到处都是。而且,人们鼓励使用球车,一个原因是可以加快比赛进度,另一个是可以创收。”[108]《高尔夫球规则》中既没有禁止使用球车,也没有因为使用球车而处罚球员的规定。根据我们所看到的,这套规则被业余及职业高尔夫球赛广泛接受。[109]而申诉人的“硬性规则”中包含的步行规则是《高尔夫球规则》附件中众多选择性适用规则中的一条,[110]并不是这项运动的本质特征。

实际上,步行规则也不是高尔夫球联赛不可或缺的特征。正如之前提到的,申诉人允许在元老级职业巡回赛、联赛之前的资格公开赛、资格赛前两段以及1997年前的资格赛第三段中使用球车。[111]而且,无论是在职业巡回赛还是在耐克巡回赛中,申诉人都允许在特定联赛中使用球车。[112]尽管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在其主办的大多数联赛中推行步行规则,但也允许在元老级业余选手赛和老年女子业余选手冠军赛中使用球车。[113]

而申诉人把一般的高尔夫球运动和它主办的所谓“最高级别的”职业巡回赛、耐克巡回赛以及资格赛最后一段区分开来。按照申诉人的说法,“最高级别竞赛的目标是评估和比较参赛者的临场表现,这只有在所有参赛者都遵守同样的实体规则时才有意义”。[114]申诉人认为,对某参赛者豁免任何一项会“影响结果”的规则都违反了这一原则,因此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最高级别体育比赛的性质。[115]申诉人宣称步行规则就是这样一个规则,因为其目的是“将身体疲劳因素作为击球技能的一部分”,[116]其作用可能直接关系到球员是否失球。因此,尽管马丁是世界上唯一有能力参加精英高尔夫球赛事竞技、可没有球车就无法比赛的天才球员,他所寻求的合理便利依然会根本改变这一最高级别巡回赛的性质。

申诉人的观点难以令人信服。首先,在高尔夫球比赛中,我们不可能保证所有球员都在绝对相同的条件下比赛,也不可能保证每个球员的自身能力是决定比赛结果的唯一因素。例如,一场比赛中两人比分吃紧,天气变化可能导致领先者要在更硬的果岭上击球,或者面对更强的逆风;一个幸运的回弹角度可能会节省一两杆球。[117]与患有先天性静脉畸形骨肥大综合征的高尔夫球员有朝一日赢得耐克巡回赛和职业巡回赛资格的可能性相比,无论这些小概率事件发生的概率是更大还是更小,至少表明纯粹的巧合可能比步行规则对精英级高尔夫球巡回赛结果的影响更大。

不仅如此,如地方法院所查明的,申诉人之论点的事实基础也经不起推敲。地方法院调查发现,在一场持续四天的联赛期间因步行造成的疲劳感并不明显。地区法院采纳了一位心理学教授兼疲劳研究专家的证词。据这位专家测量,在高尔夫球场上步行(大概5英里)消耗的能量差不多是500卡路里——“比一个巨无霸汉堡提供的热量还少”。[118]而且,这些能量是在5个多小时内消耗的,其间球员还有多次休息和补充能量的机会。事实上,专家认为,由于高尔夫球是不那么剧烈的运动,运动本身造成的疲劳感主要是心理上的,其关键成因是比赛的压力和动力。即使在酷热和潮湿的条件下,造成疲劳的关键因素也是体液流失,而非步行运动。

即使可以使用球车,大部分参加申诉人所主办之联赛的高尔夫球员还是选择步行,这常常出于舒缓压力或其他策略上的考虑。[119]正如耐克巡回赛会员艾瑞克·强森(Eric Johnson)作证时所说,步行让他得以保持节奏,天气冷的时候还能保持体温,对场地和其他因素的把握也比坐球车来得更好。[120]

就算申诉人关于疲劳感会影响比赛表现的论点成立,其行为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申诉人在决定是否为马丁的残障提供支持时,拒绝考虑他个人的具体情况,这违反了《残疾人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目的。如前所述,《残疾人法》是为了消除针对残障“个人”的歧视而颁布的。[121]为了这一目的,《残疾人法》第三章规定,公共场所应当调整其“政策、实践和工作流程”,为残障“个人”使用该公共场所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除非这种调整会从根本上改变其性质。[122]为了符合该要求,在决定是否为个人提供便利时,需要进行个人化的评估,以确定某种便利在个案情形下是否合理,对该个人是否必要,且不构成根本性改变。[123]

诚然,为任何人豁免一项基本的竞赛规则都可能会从根本上改变比赛性质。但我们已经说明,步行规则对比赛造成的影响是次要的,个别豁免不会造成根本性改变。因此,申诉人宣称其比赛的所有实体规则都是神圣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变通,实际上等于是主张豁免其对法案第三章合理便利要求的遵守。但是,第三章并没有为精英级比赛设置例外规定,而且,考虑到第三章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展览或娱乐”场所,还包括“高尔夫球场”,[124]相关条款在这里的可适用性毋庸置疑。[125]就算立法时没有明确列举高尔夫球场,“该条在本案中的适用也没有争议,反而彰显了法律的普适性”。[126]

根据《残疾人法》的基本要求,需要对残障人的需求进行个人化的评估,我们因此确信,允许马丁使用高尔夫球车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申诉人的联赛的性质。我们已经讨论过,步行的目的是将球员置于可产生疲劳的条件下,从而可能影响比赛结果。即使这项规则真的有这个作用,根据地方法院的可靠调查,马丁“即使使用球车也比非残障的竞争对手步行的体力消耗更大”。[127]因此,步行规则的目的一点也没有因为允许马丁使用球车而打折扣。对巡回赛的一项次要规则作出不会减损其目的的变更,不能被说成是从“根本上改变”了比赛。事实上,这种变更是为了让马丁有机会参加申诉人为有志公众举办的比赛,这恰恰是《残疾人法》所要求的。[128]因此,应当批准马丁豁免步行规则的申请。

《残疾人法》明确向公共场所的运营者施加了一些行政管理义务。有些情况下,运营者只需要严格遵守一般性的规则和政策,就可以规避这项义务。这种一般性规则可能对身体健全者来说完全公平,却可能无差别地排除了所有的适格残障人。[129]但在本案的情况下,国会的意图是像本案申诉人这样的实体,不仅应对运动员的规则变更申请进行个人化评估,还应考虑规则本身的目的为何,通过仔细衡量,以决定某项变更是否可以接受。

本院决定:维持上诉法院判决。

本案判决如上。

斯卡利亚大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托马斯大法官附议。

我认为,今日之判决意见是出于法律并未赋予我们使用的同情心。判决意见曲解了法案第三章的意思和《残疾人法》的结构,且有违常识。我谨持反对意见。

法院认为,职业运动场地属于公共场所,答辩人在进行职业活动时是参加“比赛”的“顾客”。[130]法庭认定,[131]这个怪异的结论来自《残疾人法》第三章的“明文规定”[132]、法案的“广义目的”,以及1964年《民权法案》第二章[133]适用于游乐园和公共高尔夫球场这一事实。我反对上述结论。

法案有三章,第一章是关于雇佣关系中的歧视,第二章是关于公共机构的歧视,第三章是关于公共场所的歧视。第二章与本案无关。第一章仅保护为雇用15人以上的雇主工作的“雇员”。[134]该条不保护独立承揽人。[135]答辩人请求获得第一章雇用歧视条款的保护,可是地方法院认定他为独立承揽人而非雇员。

答辩人同时请求获得第三章相关规定的保护。该节规定仅适用于特定的场所和人。特定的场所必须是“公共场所”,而特定的人则必须是于该场所寻求“享用商品、服务、设施、权益、特权或便利”的“个人”。[136]此法案的立法目的既“彻底”又“广泛”,[137]诚然,一个法院可以不加选择地援引这一立法目的并宣称,如果公共场所因为某个人的残障而拒绝其享有任何可能被称为“权益”的东西,这个人就有权提起第三章规定之诉讼。[138]按照这种理解,每个公共场所的雇员和独立承揽人都受第三章保护,因为雇员享有雇用的“权益”,承揽人享有承揽的“权益”。

有很多原因可以证明第三章不应这样理解。系争第三章[139]是一项有关公共场所的法律,对这种法律的传统理解是保护顾客的权益。“在普通法中,旅店店主、铁匠,以及其他从事公共服务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某一顾客服务。”[140]这种理解也显见于第三章的条文规定。第三章的条款列举了12类属于“公共场所”的实体,同时附加了一项扩大解释说明“享用商品、服务等”的内容,这条明显表明,“享用公共场所”(权益)的人是顾客。例如,第三章适用于“大礼堂”或“其他公共集会场所”。[141]“集会”是大礼堂的特有功用,那么第三章显然适用于在大礼堂“集会”的人,但不适用于那些承揽大礼堂清洁工作的人。第三章还适用于“动物园”或“其他娱乐性场所”。[142]那么在“动物园”“娱乐”的人当然受第三章约束,但临产大熊猫的接生员则不属于这个范围。第三章并不是简单适用于针对合同对方的歧视,而是针对“因合同、许可或其他协议关系进入该公共场所的客户或顾客”的歧视。[143]最后,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条例也印证了这一结论,即第三章的保护范围仅延及客户。“《残疾人法》中公共场所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公共场所提供之商品的可及性。”[144]这显然跟公共场所的雇员和独立承揽人没什么关系。

如果不做这种解释,《残疾人法》就会变得模糊不清。对第三章表述的解读必须“结合具体适用情境,并考虑到其在整部法律中的位置。”[145]国会明确将少于15名雇员的雇主排除在第一章之外。因此,家庭经营的杂货店或自助洗衣店不用操心改造其经营场所的非公共区域以适应残障雇员,也不需要担心不这么做会被诉至公堂。与此类似,既然独立承揽人不受第一章约束,那么小本经营者(或大一些的经营商)也不应当烦心要为其油漆工、电工,以及其他不时因委托承包关系而为其提供服务的独立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便利的问题。第一章如此精心地规定了这些例外情形,如果我们说因为雇员和独立承揽人“享有”这些场所(大部分是公共场所)提供的雇用和承揽的权益,所以它们就要受第三章约束,这是完全不合理的。公共场所的唯一特点在于其服务对象是公众,国会没有理由仅为公共场所的雇员和承揽人提供保护,而排除为其他雇主工作的人。

美国政府显然同意,雇员并不能依据法案第三章提起诉讼,[146]但政府的相关条例似乎有这个意思(虽未明示),[147]即独立承揽人可以据此起诉。美国政府曾辩称,国会希望将私有实体的独立承揽人纳入第三章的调整范围,因为政府机构的独立承揽人受第二章保护。[148]但是,美国政府并未对第三章提出合理解释,使之在排除雇员的同时却约束独立承揽人。因此,第三章仅适用于顾客。

法院使用了上述结论,[149]却宣称答辩人是职业巡回赛或高尔夫球场上的“顾客”,我觉得这简直难以置信。职业巡回赛是一项职业体育比赛,为现场和电视观众提供娱乐,其收入(电视观众的“入场费”是广告商拿的)用于支付巡回赛开销,包括胜出球员的奖金。这些巡回赛的职业高尔夫球员所“享用”(法条的用语)到的比赛之娱乐性及球场设施,恐怕不会比职业棒球运动员“享用”棒球比赛或洋基体育馆(Yankee Stadium)的设施更多。职业棒球运动员参加比赛以及使用比赛场地,一般人不会认为这些运动员是美国(棒球)联盟(American League)或洋基体育馆的顾客。这些运动员本身是顾客们花钱观赏的娱乐活动之提供者。职业高尔夫球员与此并无差别。这两种职业酬劳的取得方式不同,不像大部分棒球运动员,高尔夫球员的酬劳不是固定的,而是要看情况——来自胜者的奖金额以及连胜选手代言产品的收入。许多独立承揽人的酬劳获得也是取决于其成功率——比如房产经纪人或者保险销售员。

正如法院大多数意见所指出的,《残疾人法》特别列举高尔夫球场是该法规定的公共场所之一;[150]该条规定的这类公共场所提供的“物品、服务、设施、权益、特权或便利”是用于“健身或娱乐”。答辩人参加职业巡回赛事并不是为了“健身”或“娱乐”,他是去赚钱的(这是他被称为职业高尔夫球员的原因)。他不是购买娱乐的顾客,而是出售娱乐的职业运动员。因此,法院大多数意见援引《民权法案》的相关判例是错误的(这只是法院多数意见犯下的错误之一)。[151]职业高尔夫球员参加职业球赛,和民众出入“一个232英亩的娱乐场所游泳、划船、晒日光浴、采摘、玩迷你高尔夫、跳舞、吃点心”是无法相提并论的。[152]

法院大多数意见的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对资格赛的理解。判决认为,申诉人为打高尔夫球的公众提供参加资格赛和巡回赛的“权益”。前一项谁都可以付费参加,而后一项则需要他们竞争获胜。[153]但我认为,资格赛为大众提供的“权益”简直跟加利福尼亚州的律师资格考试(California Bar Exam)性质差不多。[154]资格赛是为了进入职业巡回赛的竞赛,是开放性选拔赛,原则上跟电影、舞台剧试镜或其他类型的开放性选拔赛(如棒球比赛)并没有实质性差别。[155]可以说,一些业余高尔夫球员享受比赛得分的感觉,和一些业余演员享受试镜、业余棒球员享受公开选拔赛的感觉是一样的(我实在不想说业余律师会享受参加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资格考试)。但是,举办选拔赛可不是为了娱乐,而是为了雇到合格的球员。实际上,为表演而在公共场所举行的选拔,和为寻找帮忙割草的承揽人而在公共场所举行公开招标,或者为任何工作任务在公共场所举行公开招聘会,并没有什么不同。那些投标者、求职者——以及那些选拔赛的参加者——都不可能变成顾客。按照法院的推论,一个实体不仅向公众出售物品和服务,而且还提供雇用的“权益”;照这么说,每个找工作的人都是顾客,这简直是颠倒黑白。[156]

法院多数意见在错误地判定第三章所保护的“顾客”也包括职业高尔夫球赛的参赛选手之后,又错误地回答了——准确地说是忽略了——第二个问题。法案要求受其调整的商业单位为残障人“享用”其商品、服务、权益之必要,提供在“政策、实践和程序”上的合理便利,但该法明显没有要求作出“根本上改变”商品、服务和权益之“性质的调整”。[157]换句话说,残障人享用的是与其他人同样的商品、服务和权益。相关法规指出,第三章“并不要求公共场所变更其已有的商品目录,而添加专门为残障人设计或促进残障人使用的特殊商品”。[158]正如某上诉法院所阐释的:

对该法的通常理解为:某一公共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是不受规制的。相机商店不可以拒绝向残障顾客销售相机,但店家没有义务为这位顾客储备特别设计的相机。如果国会的原意是对零售部门施加如此大的义务,对法院施加如此宽泛的监管责任,我们觉得,国会会更明确地表达其意图,并至少会相应制定一些标准。鞋店该不该卖单只鞋子给只有一条腿的顾客,如果可以的话以什么价格卖出,博德斯书店或者巴诺连锁书店应当在每家门店储备多少本盲文书,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不太属于司法的职能。[159]

既然如此,即使本案答辩人是享有职业巡回赛“权益”的顾客,[160]我也看不出要考虑变更竞赛规则的理由。步行是否为高尔夫球赛所必需,与本案申诉人是否守法无关;这就像“成双成对”是否为鞋子的必要性质,与鞋店是否合法无关一样。如果鞋店愿意,它可以选择只一双一卖;如果高尔夫球巡回赛(或者高尔夫球场)希望只进行步行高尔夫球赛,它同样可以这样做。职业巡回赛不能因为答辩人的残障而拒绝其参加比赛,但它也无须向申诉人提供与其他人不同的比赛,不论是本质上还是形式上。

既然法院多数意见已然认定(或假定)职业高尔夫球员是“享有”职业巡回赛“权益”的顾客,既然法院还不可理喻地将职业巡回赛规则视为只是得以参加职业高尔夫巡回赛的“政策、实践或程序”,那么法院必须面对这样的问题:答辩人所寻求的变更步行这一政策、实践或程序是否从“根本上改变”了职业巡回赛的“性质”。[161]法院通过以下两个诘问来驳斥申诉人关于“根本改变”的论点:第一,高尔夫球运动的“实质”或“基本方面”是否被改变;第二,即使不是对运动本质的改变,这种改变是否会给予残障运动员高于其他选手的优势,并因此从“根本上改变比赛的性质”。[162]法院对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

在回应法院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之前,值得指出的是,这个问题的预设就是错误的。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必须是经典的“基本”高尔夫球运动。为什么职业巡回赛不能如其所愿推行一种使用不同规则的新运动呢[就像美国联盟推行的棒球运动那样,投手在本垒的轮次可能由“指定的打击球员”(designated hitter)所替代]?如果公众不喜欢新规则,如果他们觉得这些新规则无法检验个人“真正的高尔夫球”技能(或团队“真正的棒球”技能),他们可以撤回赞助。但规则就是规则,(在所有运动中)是完全专断的,只要规则制定者(此处是职业巡回赛)认为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人——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有理由宣称这种规则或那种规则是“不必要的”。

如果有谁认为申诉人有法律上的义务举办经典的、柏拉图式(Platonic)的高尔夫球赛——而且如果有谁认为法院为了得出这一结论所走的弯路都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作为大法官就要认真想想什么是我们的神圣责任。本案让美国最高法院的神圣职责——“规制联邦与各国及各州之间的贸易”[163]——沦为判断什么是高尔夫球运动。我确定宪法之父们一定知道,1457年苏格兰詹姆士二世(King James Ⅱ of Scotland)曾颁布敕令禁止高尔夫球运动,因为这项运动干扰了箭术练习。我想他们也一定预料到,高尔夫球与政府、法律与高尔夫球场,早晚要再次交会,而庄严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有一天也会为这个历史悠久的法理问题互相较量。大法官们对法理钻研多年,为他们回答以下问题做足了准备:在球场上坐高尔夫球车从一个击球点到另一个击球点的人是真正的高尔夫球员吗?答案我们已经知道了,是肯定的。法院最终判定,步行不是高尔夫球的“基本”组成部分,这将成为一国之法(Law of the Land)。

无论是出于谦逊还是自尊,法院都应该拒绝回答这种极其困难又极其愚蠢的问题。说某种东西是“必需的”,通常是说它是达成某一目标所必要的。但是,既然说一项运动的性质只是娱乐,而没有其他目标(这是游戏运动与生产活动的区别),那就没法说任何游戏的专断规则是“必需的”。18洞的高尔夫球场、10英尺高的篮筐、90英尺的边线距离、100英亩的足球场——都是专断规则,但都不是必不可少的。他们成为运动规则有两个支持依据,一个是传统,到了现在更多是对某项运动规则的坚持——这两个因素共同支撑着职业巡回赛在本案中的立场[事实上,有很多人认为步行确实是高尔夫球运动的核心特点——因此才有了马克·吐温对该运动的经典批评——“一场被搅乱了的绝佳散步”(a good walk spoiled)]。对于一项著名的运动,假设存在一个临界点,一旦规则改变超过了这个临界点,任何一个理性的人都不会认为这还是原来那项运动。拿高尔夫球来说,如果职业巡回赛的参赛选手们被要求带着一个充气的大球过人,并投进一个圆筐,那么这项运动再被称为高尔夫球就不合理了。但法院多数意见采用的显然不是我这种“毁灭认知性”(destroying recognizability)的标准来判定一项运动的“本质”和“根本”,他们认为仅仅改变洞口直径大小就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高尔夫球运动的性质了。[164]

既然认定取消步行规则不会违背联邦柏拉图式(federal-Platonic)“高尔夫球运动”的本质(并且言下之意是,这才是理想的联邦柏拉图式高尔夫球运动,职业巡回赛应当照做),法院继续解决第二个问题:取消这一非根本性规则的竞争效果。在这部分分析中,法院首先认为,规则改变的效果被以下事实“抵消”掉:比赛时的天气、一记“幸运的回弹角度”、“纯粹的巧合”使得每个球员参赛时的条件都不同,个人能力可能不是“最终比赛结果的唯一决定因素”。[165]我猜这就是高尔夫球运动追随者称呼杰克·尼克劳斯(Jack Nicklaus)是最幸运的高尔夫球员的原因,仅次于后来居上的幸运球员泰格·伍兹(Tiger Woods)。法院的实证经验(empiricism)毫无说服力。“纯粹的巧合”是在所有球员间任意发生的,可是允许答辩人使用球车却实实在在地每次都给了他“幸运的”筹码。纯粹巧合的发生概率也是不可测的——可能是任何一击;而球车却根本上提高了答辩人的竞争力,这不是几记击球可以相比的。但是,即使承认存在这些非人为的影响比赛的变量,人为增加一个总是对某一球员有利的变量也是不正当的。

显然是为了使其观点尽量集中,法院指出其结论是依据地方法院的以下发现:即使使用球车,答辩人至少也和其他球员一样疲劳。[166]证明竞争并没有受到影响。我不认为使用这一结论会使论证更集中,相反,我认为使用该结论反而是过度扩张和破坏性的。原因是,法院在审查在一项规则变更是否“从根本上改变运动性质”[167]时使用了两步测试,而第一步呈现出的是毫无原则的运动本体论(法院甚至不能肯定3英寸的洞口是不是高尔夫球的“本质”)。那么完全有理由认为,将来运动员提出类似案件时,测试的第二步具有决定性作用,即判定对非根本规则的豁免是否会导致一种不应出现的“竞争效果”。判定的方法是评估请求便利者的运动能力,衡量这种豁免是不是仅限于让获得便利者与其他竞争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法院确保以后类似的案件也会基于个人情况做决定。这意味着,将来会有海量的类似案件以及有利可图的诉讼。可以预见,少年(棒球)联盟(Little League)的某位有注意力缺陷障碍的运动员家长会试图说服法官,他儿子的残障使他击球的难度比别的运动员至少高25%(如果他们胜诉,唯一能够阻止法院下令允许这个孩子有四次击球机会的,只有通过一项司法裁决,确定在棒球比赛中,三记击球具有形而上的重要意义,这实在是荒谬至极)。

法院多数派法官在其漫长误导之路上的最后一步是强调个人化评估,但法案并没有为这种个人化评估提供任何依据。法案所寻求的是保证残障者不会因为其残障而无法平等地参与体育赛事——这意味着其残障可能使其丧失在比赛中胜出的平等机会。后者是不能保证的,因为比赛的天性正是用统一规则衡量人们不同程度的才能。这种不平均的才能分布恰恰决定了谁胜谁负——人为对这种不均匀分布进行“平衡”,关注某一运动员的特定弱点而给予其例外对待,实际上是毁了一项运动。这是为什么在社交性高尔夫球赛中使用的“差点”(handicaps)机制——即在计分时通过增加好球员的杆数和去掉较差球员的杆数来“平衡”不同的能力——在职业高尔夫球赛中不适用。而在本案法院眼中,有一套“对健全人完全公平的规则”,还有一套《残疾人法》要求的针对“有天赋但是残障的运动员”的“个人化”的规则。[168]但《残疾人法》并没有这种荒谬的要求。敏捷、力量、速度、平衡、反应、心态、注意力,这些天赋不是均衡分布在每个人身上的。没有哪个狂热的梦想家会建议竞技运动的管理机构在撰写和实施比赛规则时,试着考虑均匀分布这些恰恰要通过比赛来测试的素质。我毫不怀疑,国会并没有授权通过司法审查来进行这样一场变革。

* * *

我认为今日的判决有明显错误,但不要误解我认为职业巡回赛应当禁止答辩人使用高尔夫球车。这两个问题很类似,甚至参加职业巡回赛的运动员之间也互不同意;但是,这跟摆在法院面前的争议是两个问题,就像少年棒球联盟是否应当允许残障少年选手有第四击的机会,或者提供其他可以弥补其障碍的规则豁免是不同的问题一样。在上述两个案件中,他们是否应当采取行动,取决于(1)他们认为系争规则对比赛有多重要;以及(2)他们希望比赛的竞争性——对运动员各方面竞争能力的测试有多严格——有多激烈。但是,国会是否说过他们必须这样做,取决于对我以上提出的法律问题的回答——不是法院认为这样做足够“文明、包容、进步”就够了。[169]

我们也不能认为今日文明、包容和进步的判决,从长远来说,就一定会推动残障运动员的福祉。既然法院明确表示要从“根本性”上审查运动规则,那么珍视其自主性的运动组织者将不遗余力地论证其每一项规则的必要性。他们可能并不确定什么是理想的运动规则,但只要他们表现出丝毫犹疑,就可能会败诉。职业巡回赛和其他运动组织应当从本案中汲取的教训是,他们应当确保同样的书面规则适用于所有级别的比赛,而且绝对不能自愿提供任何变通;第二个教训是取消公开选拔赛。从长远来说,我很怀疑残障运动员会从这些法院判决导致的后果中获益。

对本案的不满不应“针对国会”,[170]而应该针对法院这项卡夫卡式(Kafkaesque)的判决,其认为职业运动组织及其租来的比赛场地,属于竞技运动员们的“公共场所”,他们付给运动员报酬,而这些运动员是他们的“顾客”;应该针对这一“爱丽丝梦游仙境”式的判决,其认为可以通过司法来判定人设立的运动中哪些是“必不可少”和“非必不可少的”规则;应该针对这一“动物农场”式的判决,其认为公平和《残疾人法》意味着每个人都得以根据个性化的规则来比赛,确保缺乏某种能力(或者至少是被认定为残障级别的能力缺失)不构成任何人的障碍(handicap)。这一年是2001年,“每个人都最终实现了平等”。[171]


[1] PGA TOUR,INC.,Petitioner,v.Casey MARTIN,532 U.S.661,149 L.Ed.2d 904.

[2]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从全国9000个申诉案件中选取100个或更少的案件加以审理。选取这些案件,最重要的原因是确保联邦下级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本案中,就是两个联邦巡回法院的认定不一致。参见〔美〕布莱恩·拉姆等《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何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第15页。

[3] 此处“宪法时刻”的含义可参照〔美〕布鲁斯·阿克曼《我们人民:转型》,天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第16~19页。

[4] 关于斯卡利亚大法官的立场,可参考何帆《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法律出版社,2010,第228~241页。

[5] 阎天:《川上行舟——平权改革与法治变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第104~121页。

[6] 报告中英文版全文可见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cn.undp.org/content/china/zh/home/library/democraticgovernance/equal-access-to-justice-for-persons-with-disabilities-in-china.html。

[7] 984 F.Supp.1320.

[8] 994 F.Supp.1242.

[9] 204 F.3d 994.

[10] 高尔夫球专用草地球场。

[11] 42 U.S.C.§12101 et seq.

[12] §12182(b)(2)(A)(ii) (emphasis added).

[13] Cf. Pennsylvania Dept.of Corrections v.Yeskey,524 U.S.206,209,118 S.Ct.1952,141 L.Ed.2d 215.

[14] §12182(a).

[15] §12181(7).

[16] §12181(7)(L).

[17] §12182(a).

[18] §12182(a).

[19] §12182(b)(1)(A)(iv).

[20] See,e.g.,Daniel v.Paul,395 U.S.298,306,89 S.Ct.1697,23 L.Ed.2d 318.pp.1889-1893.

[21] Cf. Sutton v.United Air Lines,Inc.,527 U.S.471,483,119 S.Ct.2139,144 L.Ed.2d 450.

[22] pp.1893-1898.

[23] 204 F.3d 994.

[24] post,p.1898.

[25] For U.S.Supreme Court briefs,see:2000 WL 1706732 (Pet.Brief);2000 WL 1846091 (Resp.Brief);2000 WL 1890962 (Reply.Brief).

[26] 104 Stat.328,42 U.S.C.§12101 et seq.

[27] §12182(b)(2)(A)(ii).

[28] 本案结束后,耐克巡回赛更名为Buy.com巡回赛。

[29] 一般来说,如果球员不希望重新再来一次资格赛,要保证来年还拥有一项巡回赛事的会员资格,就需要保持一定的竞技水平。

[30] 但是,《高尔夫球规则》附录一中列举了一系列“可选”情况,其中有一条与行动方式有关,即如果希望选手在竞赛中步行,则建议参考以下规则:“选手应当在规定的比赛场次全程步行。”App.125.

[31] 职业巡回赛的“硬性规则”规定:“除非获得职业巡回赛规则委员会的允许而驾车,运动员应当在规定比赛场次中全程步行。”Id.,127.耐克巡回赛的“硬性规则”对除非例外则需步行有类似要求。Id.,129.此外,自1997年起高尔夫球车在资格赛第三段赛事中禁止使用。申诉人表示该项禁令是希望“尽可能接近职业巡回赛”。Id.,152.

[32] 994 F.Supp.1242,1251(D.Or.1998).

[33] See,e.g.,App.156-160 (Notices to Competitors for 1997 Bob Hope Chrysler Classic,1997 AT & T Pebble Beach National Pro-Am,and 1997 Quad City Classic).

[34] App.192.

[35] 42 U.S.C.§12102.《残疾人法》规定:“‘残障’一词意味着,对特定个人——(A)进行一项或多项重要生活活动(major life activities)构成实质性限制的生理或精神障碍……”

[36] 在这之前,就算疼痛剧烈,马丁也会拒绝使用高尔夫球车。Tr.564-565.

[37] 当被问到其他球队对于马丁使用高尔夫球车的反应时,斯坦福球队教练出庭作证证言如下:
“问:当他使用高尔夫球车时,有任何其他队伍的教练提出抱怨吗?毕竟使用球车可以算一个竞争优势在……
答:抱怨?没有先生,当时的情况完全——完全相反。每个人都知道凯西的为人,也知道他的人生经历,每一位教练,据我所知,以及每一位球员都希望凯西能进行巡回赛,他们非常欢迎他参加比赛。
问:有人说过这种改变会使这项运动无法达到您所在的级别,也就是大学级别吗?
答:完全没有,先生。”App.208.

[38] 42 U.S.C.§12187.《残疾人法》规定:“本节之条款不适用于受1964年《民权法案》第二章[42 U.S.C.§2000-a(e)]豁免的私人俱乐部及机构或由宗教组织管理的宗教组织及实体,包括朝拜地。”

[39] See §12181(7).

[40] §12181(7)(L).

[41] 984 F.Supp.1320,1326-1327 (D.Or.1998).

[42] 994 F.Supp.1242,1244 (D.Or.1998).

[43] “问:疲劳是否会影响高尔夫运动员在职业巡回赛级别的赛事上失掉一杆或多杆击球?
答:哦,是的。而且这种情况发生过。
问:那么,在职业巡回赛级别的赛事上,一杆球是否是胜负关键?
答:我说过,有好几场全国公开赛我都是因为一杆球输的。”App.177.

[44] “问:尼科劳斯先生,按照您的理解,为什么在这些竞技项目中……参赛者被要求在球场步行?
答:嗯,我认为,体格的健康和疲劳都是高尔夫这项运动的一部分。”Id.,190.

[45] “问:所以您要对法院说的是,在4天的巡回赛过程中,疲劳因素的影响会累积得越来越高?
答:哦,当然了。毫无疑问。
……
问:冯特瑞先生,您提到的这种疲劳因素,当您——您在高尔夫球场进行职业比赛时,会影响您的表现吗?
答:哦,毫无疑问,疲劳起了很大作用。它会影响你的比赛。会影响你的击球。还会影响你的决定。”Id.,236-237.

[46] “问:根据您的经验,您是否相信如果在职业巡回赛和耐克巡回赛上允许竞赛者使用高尔夫球车会根本改变这两个比赛的本质?
答:我绝对相信。
问:为什么您这样回答,先生?
答:这种改变会——它将在很多方面去除疲劳的影响。这将——这将改变这个运动。
……
问:那么现在,当您说使用球车会去除疲劳的因素,会提供一种辅助,或者其他类似的东西,那么我再问您,按照我的理解,您的证词并不是针对答辩人,您只是泛指一般情况,对吗?
……
答:是的,先生。”Id.,238.See also id.,at 177-178 (Palmer);id.,at 191 (Nicklaus).

[47] Id.,at 1246.

[48] Id.,at 1250.

[49] “首先,他在球场的时候是要步行的——就算有高尔夫球车,他也必须从球车移动到击球点再返回到车里。直白来说,他还是必须步行25%的球场距离。如果一个球场大概有5英里长,马丁就需要走1.25英里。”994 F.Supp.,at 1251.

[50] Id.,at 1251.

[51] Id.,at 1251-1252.

[52] Id.,at 1252.

[53] 204 F.3d 994,997 (2000).

[54] 204 F.3d 994,at 998.“例如,《残疾人法》第三章在其定义中包括了‘中级、本科或研究生私立学校’[42 U.S.C.§12181(7)(J)]。进入顶尖精英私立学校的竞争非常激烈,只有少数的人可被录取。该事实并不会将这类大学从法条定义的公共场所中剔除。”204 F.3d,at 998.

[55] 204 F.3d,at 999.

[56] 204 F.3d,at 999.

[57] 204 F.3d,at 999.

[58] 204 F.3d,at 999.

[59] 204 F.3d,at 1001.

[60] 204 F.3d,at 1000.

[61] Olinger v.United States Golf Assn.,205 F.3d 1001 (C.A.7 2000).第7巡回法院案件中的高尔夫运动员是福特·欧林格(Ford Olinger),他患有两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bilateral avascular necrosis),这是一种衰退性病症,会极大阻碍其行走能力。

[62] Olinger v.United States Golf Assn.,205 F.3d,at 1006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

[63] For a description of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y played,see Olinger v.United States Golf Assn.,205 F.3d,at 1006-1007.

[64] For a description of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y played,see Olinger v.United States Golf Assn.,205 F.3d,at 1007.

[65] 530 U.S.1306,121 S.Ct.30,147 L.Ed.2d 1052 (2000).

[66] 42 U.S.C.§12101(a)(2);see §12101(a)(3).相关文件还指出,“对残障人的歧视持续存在于一些关键领域,如就业、住房、公共场所、教育、交通、通信、娱乐、机构收容(institutionalization)、医疗卫生、选举及获得公共服务等”。

[67] §12101(a)(5).

[68] S.Rep.No.101-116,p.20 (1989);H.R.Rep.No.101-485,pt.2,p.50 (1990),U.S.Code Cong. & Admin.News 1990,pt.2,pp.303,332.

[69] See 42 U.S.C.§12101(b).

[70] Hearings on S.933 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Labor and Human Resources and the Subcommittee on the Handicapped,101st Cong.,1st Sess.,197 (1989)(statement of Attorney General Thornburgh).

[71] Board of Trustees of Univ.of Ala.v.Garrett,531 U.S.356,375,121 S.Ct.955,148 L.Ed.2d 866 (2001)(KENNEDY,J.,concurring).

[72] 42 U.S.C.§§12111-12117.

[73] §§12131-12165.

[74] §§12181-12189.

[75] 42 U.S.C.§12182(a).

[76] “(A)旅社、酒店、汽车旅馆或其他住宿类型场所,该类型企业所在建筑物内供租赁、借用的房间数量不多于5间,且该企业所有人为该建筑物业主并以此为住所;
(B)餐厅、酒吧或其他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
(C)电影院、戏院、演唱会厅、体育场,或其他展览娱乐场所;
(D)礼堂、会议中心、演讲厅,或其他公众集会场所;
(E)面包房、百货商场、服装商场、五金商场、购物中心,或其他销售或租借类型企业;
(F)洗衣房、干洗店、银行、理发店、美容店、旅行社、修鞋店、殡仪馆、加油站、会计或律师事务所、药房、保险公司、卫生医疗专业诊所、医院,或其他服务机构;
(G)交通中心、车站,或其他用于特定公共交通目的的站点;
(H)博物馆、图书馆、画廊,或其他展示、展览类型场所;
(I)公园、动物园、游乐园,或其他休闲场所;
(J)保育院、初级、中级、本科或研究生私立教育学校,或其他教育场所;
(K)日托中心、老年人中心、流浪人员庇护所、食物银行、收养中心,或其他社会服务中心机构;以及
(L)健身房、健康水疗、保龄球馆、高尔夫球场,或其他健身休闲场所。”
§12181(7)。

[77] S.Rep.No.101-116,p.59 (1989);H.R.Rep.No.101-485,pt.2,p.100 (1990),U.S.Code Cong. & Admin.News 1990,pt.2,at pp.303,382-383。

[78] §12181(7)(L).

[79] §12182(a).

[80] §12182(a).

[81] Cf. Pennsylvania Dept.of Corrections v.Yeskey,524 U.S.206,209,118 S.Ct.1952,141 L.Ed.2d 215 (1998).宾夕法尼亚州惩教局诉耶斯齐案判决指出,法案第二章禁止“公共机构”歧视残疾人的条款“毫无疑问地适用于州监狱以及监狱中的犯人”。

[82] Reply Brief for Petitioner 1-2.

[83] Martin complains that petitioner’s failure to make this exact argument below precludes its assertion here.However,the Title Ⅲ coverage issue was raised in the lower courts,petitioner advanced this particular argument in support of its position on the issue in its petition for certiorari,and the argument was fully briefed on the merits by both parties.Given the importance of the issue,we exercise our discretion to consider it.See Harris Trust and Sav.Bank v.Salomon Smith Barney Inc.,530 U.S.238,245-246,n.2,120 S.Ct.2180,147 L.Ed.2d 187 (2000);Carlson v.Green,446 U.S.14,17,n.2,100 S.Ct.1468,64 L.Ed.2d 15 (1980).

[84] Brief for Petitioner 10,11。

[85] 42 U.S.C.§12181(7)(C).

[86] Id.,at 19[引述 42 U.S.C.§12182(b)(1)(A)(iv)].

[87] Brief for Petitioner 15;see also id.,at 16 (Martin’s claim “is nothing more than a straightforward discrimination-in-the-workplace complaint”).

[88] 42 U.S.C.§12182(b)(1)(A)(iv).

[89] 第(i)条禁止拒绝个人参与,第(ii)条禁止不平等参与,第(iii)条禁止不同待遇。

[90] Brief for Petitioner 20 [clause (iv) “applies directly just to subsection 12182(b)”];Reply Brief for Petitioner 4,n.1 [clause (iv) “does not apply directly to the general provision prohibiting discrimination”].

[91] §12182(a).

[92] §12182(b)(1)(A)(iv).

[93] 发表本案反对意见的大法官认为,资格赛是使在公共场所“找工作的每个人”通过“公开试练”或其他方式,变成“顾客”,我们不认可这个观点。Post,at 1901 (opinion of SCALIA,J.).不同于在公共场所成功就职的人,或是成功竞标到合同的人,入选申诉人巡回赛的高尔夫运动员参加比赛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兴趣(还可能是为了赢得奖金)。尽管他们要完成至少15场次的巡回赛,但他们并不需要履行任何雇用义务。See,e.g.,App.260 (trial testimony of PGA commissioner Timothy Finchem).职业高尔夫球协会委员提摩西·芬驰姆(Timothy Finchem)的法庭证词指出,申诉人无法控制巡回赛成员竞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在竞赛规则之外成员的行为方式。还有,不同于“其他职业运动(如篮球)的运动员”(post,at 1900),球员受雇于俱乐部,巡回赛中的高尔夫球员不受雇于申诉人或任何相关组织。没有证据支持资格赛的目的是“雇用”这种提法(post,at 1900)。

[94] 78 Stat.243,42 U.S.C.§2000a et seq.

[95] Daniel v.Paul,395 U.S.298,306,89 S.Ct.1697,23 L.Ed.2d 318 (1969).

[96] Evans v.Laurel Links,Inc.,261 F.Supp.474,477 (E.D.Va.1966).

[97] 1964年《民权法案》“公共场所”的定义包括“用于展览或娱乐”的任一场所,但是并未在示例中明确列举“高尔夫球场”。See 42 U.S.C.§2000a(b).

[98] Wesley v.Savannah,294 F.Supp.698 (S.D.Ga.1969).

[99] 按照该案申诉人的逻辑,第二章并不禁止其基于种族对高尔夫运动员实施区别对待。App.197;Tr.Of Oral Arg.11-12.

[100] §12182(a).

[101] §12182(b)(2)(A)(ii) (emphasis added).

[102] Cf. post,at 1903 (SCALIA,J.,dissenting)(“I suppose there is some point at which the rules of a well-known game are changed to such a degree that no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call it the same game”).

[103] Accord,post,at 1904 (SCALIA,J.,dissenting)[“The statute seeks to assure that a disabled person’s disability will not deny him equal access to (among other things) competitive sporting events—not that his disability will not deny him an equal chance to win competitive sporting events”].

[104] 法律条文包括三方面的考量:(1)某项变更是否“合理”;(2)对特定残障个人是否“必要”;(3)是否将“根本改变(比赛的)性质”。42 U.S.C.§12182(b)(2)(A)(ii).不同案件中,这三方面考量的顺序有所不同,但逻辑上并无必要对三者作出优先级区分。一般案件中,关于“根本改变”的考量通常是考查一项规则是不是核心的、基本的。还有一种进路是我们通过审查残障的具体类型和情况,以判定某项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案中申诉人认可对方所寻求之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且将“根本改变”原则作为其主要论点,这里就不需要考虑第二种进路。

[105] 高尔夫球是一项古老的运动,起源于苏格兰。当时苏格兰贵族以之消遣,包括玛丽王后(Mary Queen of Scots)及其王子詹姆士。1744年于苏格兰爱丁堡雷斯球场(Leith Links)举办的一场高尔夫锦标赛上,发布了历史上最早有记录的高尔夫球规则,名为《高尔夫球守则及规范》。那时候,“击球”就成了高尔夫球运动的主要内容,其规则如下。
高尔夫球运动的条款和准则
1.将球置于发球座,与(上一个)球洞间距不超过一个球杆的长度;
2.发球座必须在地面上;
3.将球从发球座上击出后,不可再更换比赛球;
4.不可为击球便利而移除石块、骨头或其他断裂球杆,除非是在平坦球路上且位于比赛球一个球杆长度范围内的前述障碍物;
5.如果比赛球落水,或陷入水泽污泥,可以将球拾出,放在该障碍区之后发球;此时可以任何球杆击球;对手方为此获得一次击球机会;
6.其中一方的球在任何地方碰到本方的另一个球,则应移除之前的球,才能击打后来的球;
7.击球诚应以球洞为目标,而不得进攻对手方的球或以本方之球阻挡进洞路线;
8.比赛球不论是因被击飞还是其他情况而遗失,本方均应回到之前的发球点,以替代球开球;此时对手方因本方失误而获得一次击球机会;
9.击球进洞,一律不得以球杆或任何其他事物标记进洞之路线;
10.比赛球碰到任何人、马、狗等事物而停下,则应以停球点为下次击球点;
11.在抽取球杆或回荡球杆准备击球的过程中,球杆以任何形式断裂,即算作一击;
12.比赛球离球洞最远的一方,最先开球;
13.为维护球场所设立之壕沟、水渠、堤坝,或场上之“学者洞”(scholar’s holes)“士兵线”(Soilder’s Lines),均不算作障碍物;唯此时比赛球拾出、重置后,可以任何铁杆再次开球。
K.Chapman,Rules of the Green 14-15(1997).着重号为后加,下同。

[106] Rule 1-1,Rules of Golf,App.104 (emphasis in original).

[107] See generally M.Campbell,The Random House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Golf 9-57 (1991);Golf Magazine’s Encyclopedia of Golf 1-17 (2d ed.1993).

[108] Olinger v.United States Golf Assn.,205 F.3d 1001,1003 (C.A.7 2000).

[109] 关于这一点,美国高尔夫球协会前主席(同时也是申诉人方的庭审证人之一)的证词颇具启发性:
“贝尔女士,如果您愿意,能否告诉法庭,谁应当在遵守《高尔夫球规则》的情况下进行该运动……?
答:这些规则是针对高尔夫球的,所以是所有高尔夫球运动员。就是所有进行这个运动的人。
问:所以如果两位业余球手在周末相约一起打高尔夫,他们也应该——应该遵守《高尔夫球规则》吗?
答:我们当然希望如此。
问:或者如果是一家私人乡村俱乐部为其会员举办的巡回赛,您是否认为他们更加应当遵守《高尔夫规则》而开展比赛?
答:嗯,那是——那是应当的。如果你想要打高尔夫球,你需要遵守这些规则。”App.239。

[110] See n.3,supra.

[111] See supra,at 1884-1885.

[112] See supra,at 1885 and n.6.

[113] 不仅如此,美国高尔夫球协会的差点(handicap)系统适用于由该协会评级的球场,超过400万名业余高尔夫球运动员使用这一系统。该系统不考虑运动员是步行还是使用球车,或者是否借助球童搬运球具。该系统用公式计算球员的差点指数,公式变量包括运动员近20场比赛中表现最好的10场的平均分数、不同球场的困难系数以及这20场比赛中是否包含锦标赛。

[114] Brief for Petitioner 13.

[115] Brief for Petitioner,at 37.

[116] 994 F.Supp.,at 1250.

[117] 安德鲁·马吉(Andrew Magee)今年早些时候的一记击球出人意料。在四人两球赛中,他击出了322码的四杆洞,球不仅到了果岭,还从汤姆·拜勒姆(Tom Byrum)的推杆上弹入了球洞。Davis,Magee Gets Ace on Par-4,Ariz.Republic,Jan.26,2001,p.C16,2001 WL 8510792.

[118] 994 F.Supp.,at 1250.

[119] 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元老级职业巡回赛以及资格赛的前两段。马丁注意到,在地方法院颁发禁制令要求申诉人允许所有人使用球车后,这种现象还是存在。

[120] App.201.See also id.,at 179-180 (deposition testimony of Gerry Norquist);id.,at 225-226 (trial testimony of Harry Toscano).

[121] 42 U.S.C.§12101(b)(1).

[122] §12182(b)(2)(A)(ii).

[123] See S.Rep.No.101-116,at 61;H.R.Rep.No.101-485,pt.2,at 102,U.S.Code Cong. & Admin.News 1990,pt.2,at pp.303,385 (public accommodations “are required to make decisions based on facts applicable to individuals”).Cf. Sutton v.United Air Lines,Inc.,527 U.S.471,483,119 S.Ct.2139,144 L.Ed.2d 450 (1999)(“[W]hether a person has a disability under the ADA is an individualized inquiry”).

[124] 42 U.S.C.§§12181(7)(C),(L).

[125] See §§12101(a)(1),(5).

[126] Pennsylvania Dept.of Corrections v.Yeskey,524 U.S.,at 212,118 S.Ct.1952 (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申请人质疑法院是否有权在体育比赛中适用合理便利之要求,这个问题应该向国会提出,毕竟是国会起草和规定了《残疾人法》的适用范围,而非本院。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国会根本没有将此类审查权限交于法院,这种观点更为谬误。根据其反对意见,本案申诉人所主办之高尔夫球赛,与其他体育比赛一样,其规则本来就是武断的(arbitrary)。一旦其规则制定者(本案中即申诉人)认定某些“裁判规则”为基本规则,那么其他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认定其为“非基本规则”。Post,at 1902.不管斯卡利亚大法官关于“何为运动”的后现代观点有何理据,国会显然在《残疾人法》第三章中未如此规定。相反,国会明确在第三章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了“私人俱乐部或机构”以及“宗教组织或实体”(42 U.S.C.§12187),但并未排除“体育比赛”,也不认为体育组织可以全权(carte blanche)免除自身责任,在进行“根本改变”审查时不管多么边缘的规则都可以被认定是基本原则。简言之,按照斯卡利亚大法官的解读,法条中的“根本”(fundamentally)一词实属多余,因为在他看来,对公共场所活动任何规则的改变,都属于根本性改变。

[127] 994 F.Supp.,at 1252.

[128] 本院的反对意见也同意这一点[“职业巡回赛不能因为答辩人的残障而拒绝其参加(access to)比赛”]。

[129] 申诉人说对变更请求的评估对其构成实质性负担,我们认为这言过其实。如马丁所说,自从他请求使用球车的三年以来,没有任何其他人对申诉人提起过诉讼,仅有其他两名高尔夫运动员(其中一人为欧林格)因为要求豁免步行规则而起诉过美国高尔夫球协会。而且,我们认为申诉人的着眼点有问题,相关法条中[§12182(b)(2)(A)(ii)]没有任何一处提到当事人只用做容易的评估。

[130] Ante,at 1891-1892.

[131] Ante,at 1892.

[132] 42 U.S.C.§ 12101 et seq.

[133] 42 U.S.C.§2000a(a).

[134] §§12112(a),12111(5)(A).

[135] See,e.g.,Birchem v.Knights of Columbus,116 F.3d 310,312-313 (C.A.8 1997);cf. Nationwide Mut.Ins.Co.v.Darden,503 U.S.318,322-323,112 S.Ct.1344,117 L.Ed.2d 581 (1992).

[136] §12182(a).

[137] ante,at 1889,1892.

[138] Cf. ante,at 1890.

[139] §12182,its principal provision.

[140] Hurley v. Irish-American Gay,Lesbian and Bisexual Group of Boston,Inc.,515 U.S.557,571,115 S.Ct.2338,132 L.Ed.2d 487 (1995)(internal quotation marks omitted).See also S 693 Heart of Atlanta Motel,Inc. v.United States,379 U.S.241,85 S.Ct.348,13 L.Ed.2d 258 (1964).

[141] §12181(7)(D).

[142] §12181(7)(I).

[143] §12182(b)(1)(A)(iv).

[144] 28 CFR,ch.1,pt.36,App.B,p.650 (2000).

[145] Davis v.Michigan Dept.of Treasury,489 U.S.803,809,109 S.Ct.1500,103 L.Ed.2d 891 (1989).

[146] See Brief for United States as Amicus Curiae 18-19,n.17.

[147] 28 CFR,ch.1,pt.36,App.B,at 650.

[148] See Brief for United States as Amicus Curiae 18,and n.17—a line of reasoning that does not commend itself to the untutored intellect.

[149] Ante,at 1891-1892.

[150] See §12181(7)(L) (“a gymnasium,health spa,bowling alley,golf course,or other place of exercise or recreation”).

[151] Daniel v.Paul,395 U.S.298,89 S.Ct.1697,23 L.Ed.2d 318 (1969),see ante,at 1892.

[152] Daniel,supra,at 301,89 S.Ct.1967.

[153] Ante,at 1890.

[154]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资格考试也受《残疾人法》调整。法案第三章下有单独条款适用于“为了取得中级、高等教育、职业或贸易相关资格的申请、执照、证明、证书而进行的考试”。42 U.S.C.§12189.因此如果公开选拔是一种“权益”,并且相关参与者可以被称为“顾客”,则这一单独条款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了。

[155] See,e.g.,Amateurs Join Pros for New Season of HBO’s “Sopranos,” Detroit News,Dec.22,2000,p.2 (20,000 attend open casting for “The Sopranos”);Bill Zack,Atlanta Braves,Sporting News,Feb.6,1995 (1,300 would be players attended an open tryout for the Atlanta Braves).

[156] 法院认为答辩人不算是独立承揽人,因为他“打球是基于(自己的)兴趣”,而且“其比赛的行为表现”也不归职业巡回赛管。Ante,at 1892,n.33.但是许多独立承揽人——电影音乐作曲人、肖像画家、剧作家以及(有人会说)水管工——就和答辩人同意在职业巡回赛至少打满15场比赛一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上多少还是受到控制的。答辩人参加职业巡回赛,还要遵守其指定规则。Cf. Communi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 v.Reid,490 U.S.730,751-753,109 S.Ct.2166,104 L.Ed.2d 811 (1989).(创意非暴力社区诉里德案讨论了一名雕塑家的独立承揽人的身份问题)。而且,法院还指出,尽管职业巡回赛冠军选择放弃奖金的情况极为罕见(原因可能是,例如,保护其继续参加大学比赛的资格),但从合同关系来说,只要他要求,他就有获得奖金的资格。

[157] §12182(b)(2)(A)(ii).

[158] 28 CFR §36.307 (2000);see also 28 CFR,ch.1,pt.36,App.B,at 650.

[159] Doe v.Mutual of Omaha Ins.Co.,179 F.3d 557,560 (C.A.7 1999).

[160] See ante,at 1890.

[161] §12182(b)(2)(A)(ii).

[162] Ante,at 1893.

[163] U.S.Const.,Art.I,§8,cl.3.

[164] Ante,at 1893.

[165] Ante,at 1895.

[166] Ante,at 1897.

[167] §12182(b)(2)(A)(ii).

[168] Ante,at 1897.

[169] Ante,at 1889 [quoting Board of Trustees of Univ.of Ala.v.Garrett,531 U.S.356,375,121 S.Ct.955,148 L.Ed.2d 866 (2001)(KENNEDY,J.,concurring)].

[170] Ante,at 1897,n.51.

[171] K.冯内古特、哈里森·伯根森:《动物农场及相关读物》,1997,第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