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刑事辩护实训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参与原则
平等参与原则,是指刑事辩护实训过程中,参训的学员和培训师,身份不分主次,平等参与。一方面,培训师和学员之间是平等的,培训师在实训课堂中仅是组织者、主持人,引导并推进课堂实训的进行。培训师的任务是通过学员讨论、课堂提问、组织演练,让学员呈现问题、观察问题、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一切问题、经验、成果都是由学员探索、发现、思考、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培训师即使参加点评,也不是以权威者自居,而是以一名观察员的身份,对核心问题、争议问题、疑难问题提出思路和建议。另一方面,学员之间也没有主次之分,不管是案例准备环节,还是制作汇报材料、角色扮演、学员点评等环节,小组之间虽有分工,但每个人都是作为独立个体平等参与,他们的身份也是经常互换,产生不同的体验、感受和想法。
(二)答案共商原则
答案共商原则,是指刑事辩护实训课堂上针对争议问题,大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想象及智慧,从各自角度去回答问题,充分讨论,不设标准答案。一方面,要求培训师作为课堂的组织者和主持人,针对呈现的问题,不预设标准答案,让学员从不同角度畅所欲言,也不去评判学员答案的对错、好坏,让学员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一个合理答案,甚至允许学员最终不能形成一致答案。另一方面,每个学员作为独立个体平等地参与课堂,根据自身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个体经验,针对辩护实务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和解决方案,经过充分的分析讨论,最终寻找出一个更加合理、简洁、高效的优选方案。
(三)互动应合原则
互动应合原则,在刑事辩护实训课堂上,大家深度参与,互动交流,共同成长。一方面,参训学员,都要全身心投入到实训当中,从准备案例,到审查证据、分析案件、小组讨论、制作汇报材料,都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在课堂模拟演练、角色扮演、互换角色中,既要完成演练任务,又要根据法学知识和法学原理随机应变、调整策略。即使作为观察员的角色也不轻松,需要全程观察,细心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小组讨论并准备点评,在相互点评和课堂讨论环节更是利用所学知识和日常经验寻求最佳方案。另一方面,培训师在整个过程中,除根据预先设计的实训方案完成训练任务之外,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课堂训练方案,整个过程需要培训师的密切观察、认真记录、精心点评,而且每次培训都会出现始料未及的新观点、新方案,这是由实训课程学员的多样性、问题的广泛性、经验的个体性、思维的发散性造成的,培训师也需要在课堂上及时捕捉思维的火花并将其点燃,通过互动应合让学员不断探索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案。
(四)资源共享原则
资源共享原则,是指刑事辩护实训过程中培训师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在刑事辩护理论知识、法学原理、辩护经验和禁忌、辩护理念、实训方法、实训成果等方面,实现充分交流、共同分享。内容具体包括:第一,学员之间相互促进、共同成长。实训课堂中,对于每个专题学员之间都可以共享辩护行为的法律依据、目的理念、辩护经验和禁忌等实训成果,可通过模拟演练、学员点评、小组讨论等环节分享交流各自的辩护经验、观察问题角度、分析问题思路,以及各自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学原理,通过课堂讨论点评点燃思维的火花,产生许多奇妙的想法和观点,并且共享最终的实训结果。第二,培训师和学员之间相互分享,实现教学相长。培训师通过课堂可以分享自己的经验、教训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学员在每次实训当中都会出现新的观点、思想、论证,培训师则通过学员不断扩大认识问题的边界。第三,学员转为培训师,组织实施实训,实现资源的再次共享。由于刑事辩护实训采取小班教学,培训人数不能超过30人,按照这个培训速度,远远不能使整个刑事辩护行业实务技能得到提升。因此,已经参加实训结业的学员在深刻理解刑事辩护实训模式和方法的基础上,转化为新的实训师资,学员华丽转身成为培训师,再次组织实施刑事辩护实训,唯有这样才能有更多的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实训的方式培养出来,才能使刑事辩护行业实务得到整体上的提升,才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举例而言,刑事辩护实训结果好比米其林大厨做出的一盘美味的菜,这么一盘美味的菜需要哪些食材、哪些配料,这是采购环节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接着,是如何切菜、配菜。最后,才是大厨将上述这些食材下锅烹饪,做出成品。每一个环节出差错,都会影响最终的菜品质量。因此,在整个刑事辩护实训过程中,学员们必须秉持平等参与、答案共商、互动应合以及资源共享原则,在“做菜”的每个环节都力争完美,从而保证最后能做出色香味俱全的“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