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文学公开课:来自原罪的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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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十诫”与原罪:《圣经·旧约》之“摩西与耶和华之约”

《旧约·创世记》记载,上帝耶和华创造了人类与万物,并选中希伯来人作为子民。他与摩西约定,他将赐生存、繁衍、富足于希伯来人;作为回报,希伯来人必须永远信奉他的教谕;同时,希伯来男子必须实行“割礼”作为二者之间的立约记号。希伯来最伟大的先知与导师——摩西率领族人摆脱埃及法老的奴役,逃离埃及、途经西奈山时,队伍中发出质疑之声与骚乱,为了整顿族人秩序,耶和华在西奈山上显圣,用手指刻划十条戒律于石板之上授予摩西,摩西将神意颁布于众。这就是摩西代表众人与上帝约定的“摩西十诫”,其中后五条内容涉及刑律——“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旧约·出埃及记》20:13-20:17)

图1-2 《手捧“十诫”的摩西》(1648年)〔法〕菲利普·德·尚帕涅

现代法学家将《摩西五经》视作成文法,将其内容归纳为613条戒律,其典型特征是具有浓厚的同态复仇色彩。[18]作为人类早期社会之常见现象,一提到“同态复仇”,人们就伴随着一种偏见,认为这是一种进化缓慢、愚昧残酷的惩罚原则。事实上,这种表面上看来较为残忍的习俗体现着一种对等报应的本质,是朴素正义观的原始载体。需要说明的是,刑罚制度演变过程中,《摩西五经》与先于其出现的《汉谟拉比法典》[19]所载同态复仇之含义并不相同。《汉谟拉比法典》颁布于古巴比伦汉谟拉比王执政期间(前1792—前1750年),极力维护社会等级制度,保留了同态复仇原则与神明裁判习惯。但是“享有”同态复仇权利之“犯罪人与受害人”必须是巴比伦的自由公民,奴隶以及没有公民权的自由人毫无权利可言,“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倘人断他人之骨,则断其骨”的同态复仇并不公平地及于所有人。与《汉谟拉比法典》相比,《摩西五经》中的同态复仇是一种鲜有阶级属性因此更为进步的刑罚观,反映了民众之间利益的对等性与一致性。例如,《旧约·创世记》第9章规定:“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旧约·创世记》9:6)《旧约·出埃及记》第21章规定:“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旧约·出埃及记》21:23-21:25)不难发现,上述律法几乎抹杀了一切等级特权意识,彰显出强烈的平等刑罚理念。

进一步讲,《摩西五经》中的同态复仇并非仅停留于机械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之层面,而是首先将犯罪意图划分为“故意、过失”,根据不同罪过形态适用不同刑罚的量刑规则,同时强调孤证不定案,必须形成证据链的证据适用规则,并且重视个体生命,禁止赎金刑置换生命刑的刑罚替代原则。例如,《旧约·民数记》第35章,以列举方式详细描述了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区别,刑罚报应主义色彩鲜明:

“倘若人用铁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若用可以打死人的木器打死了人,他就是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的必被治死。报血仇的必亲自杀那故意杀人的,一遇见就杀他。人若因怨恨把人推倒,或是埋伏往人身上扔物,以致于死;或是因仇恨用手打人,以致于死,那打人的必被治死。他是故意杀人的,报血仇的一遇见就杀他。”(《旧约·民数记》35:16-35:21)

“倘若人没有仇恨,忽然将人推倒;或是没有埋伏,把物扔在人身上;或是没有看见的时候,用可以打死人的石头,扔在人身上,以致于死,本来与他无仇,也无意害他。会众就要照典章,在打死人的和报血仇的中间审判。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归入逃城。他要住在其中,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旧约·民数记》35:22-35:25)”

“无论谁故意杀人,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意杀人的杀了,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旧约·民数记》35:30)

“故意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那逃到逃城的人,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这样,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因为血是污秽地的,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非流那杀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洁净。(‘洁净’原文作‘赎’)”(《旧约·民数记》35:31-35:33)

《旧约·民数记》第35章,甚至专门划出“逃城”对误杀之人作出庇护,其中体现的刑法思想与古希腊神话“俄瑞斯忒斯弑母案”中雅典娜对刑事被告的庇护法谕如出一辙,二者均对审判之前的被告人予以特殊保护,防止愤怒的血亲在会众庭审之前私自行刑处死行为人。不同的是,俄瑞斯忒斯对母亲实施了“故意杀害行为”,雅典娜将其庇护于帕特农神庙内,主要是为了阻止复仇女神(检察官角色)的追缉;逃城的庇护仅限于“误杀”者,故杀者则“必被治死”,而且鼓励血亲一定要亲自复仇,“一遇见就杀”。从这个角度来看,“俄瑞斯忒斯弑母案”所体现的是审前对刑事被告基本人权进行保障的司法理念,亦即“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适用,而《摩西五经》已经开始较为理性、严谨地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并根据过错程度施以不同处遇:

“你吩咐以色列人说:你们过约旦河,进了迦南地,就要分出几座城,为你们作逃城,使误杀人的可以逃到那里。这些城可以作逃避报仇人的城,使误杀人的不至于死,等他站在会众面前听审判。你们所分出来的城,要作六座逃城。在约旦河东要分出三座城;在迦南地也要分出三座城,都作逃城。这六座城要给以色列人和他们中间的外人,并寄居的,作为逃城,使误杀人的都可以逃到那里。”(《旧约·民数记》35:10-35:15)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希伯来语编著的《摩西五经》中,并无与犯罪(crime)、刑法(penal law)相对应的词汇,而是以宗教色彩浓郁的罪孽(sin)与救赎(redemption)取而代之。这是由于《摩西五经》确认世间只存在一种犯罪——人生来具有之“原罪”。这种独特的犯罪观代表着一种非常宽容进步的刑法思想,即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在于对人或财产的侵害程度,而是取决于对上帝的冒犯与不恭,因此,除了伤人身体或者性命的故意行为,对于盗窃、抢劫、通奸等行为并不会适用极刑。可见,“限制死刑”之观念已经在《摩西五经》中萌芽。有些刑法学者以《摩西五经》中的戒条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为由,否认其具有刑事法典的性质,恰恰是因为上述文化背景知识的缺失。希伯来民族的刑罚制度与其独特的罪刑观念相契合,亦即所有世俗民众的罪孽均应由上帝进行审判,上帝明确规定为罪恶的,可以由人来代替上帝执行刑罚;上帝没有明确规定为罪恶的,禁止人类惩罚同类。[20]这也可以说是“罪刑法定”与“授权司法”思想的最初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