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情绪生成与网络突发事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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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网络社会与网络突发事件

1.1 网络社会的基本特征

以约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和托德·拉平(Todd Lapin)为代表的第一代网络理论家对网络本质特性形成的共识是:“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1]网络是不是虚拟的,关系到正确地认识、科学地使用和管理互联网。虚拟社会、虚拟空间最早是由美国电子前线基金会创始人(之一)巴洛提出来的。1996年,他发表了《赛博空间独立宣言》:“我们来自网络世界——一个崭新的心灵家园。我们代表未来,我们要求工业世界的政府们别管我们。我们的成员没有躯体,因此与你不同。我们不能通过物质强求来获得秩序。我们相信,我们的治理将生成于伦理、开明的利己以及共同福利。我们的成员可能分布各地,跨越你们的不同司法管辖区域。我们虚拟的自我并不受你们的主权干涉。虽然我们仍然允许你们统治我们的肉体,但是我们跨越星球传播,无人能够进入我们的思想。”[2]在巴洛的描述中,网络空间完全游离于现实之外,互联网完全是虚拟社会,反映出某种网络自由主义的主观愿望。丹·希勒(Dan Schiller)指出了网络的实质——“互联网绝不是一个脱离真实世界之外而构建的全新王国。相反,互联网空间与现实世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联网实质上是政治、经济全球化的最美妙的工具。互联网的发展完全是由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力量所驱动,而不是人类新建的一个更自由、更美化、更民主的另类天地”[3]。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社会”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大众形成某种共识,即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推动下,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社会阶段。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总结道,“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此外,网络化逻辑会导致较高层级的社会决定作用甚至经由网络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利益:流动的权力优于权力的流动。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以及每个网络相对于其他网络的动态关系,都是我们社会中支配与变迁的关键根源。因此,我们可以称这个社会为网络社会(the network society)。”[4]网络社会具有一定的虚拟性,是利用技术手段对现实的模仿。互联网的虚拟性最初从娱乐游戏开始,随着网络渗透到社会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互联网的现实特征日益突出,越来越现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