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仲裁与调解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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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从本质意义上说,《仲裁法》所规定的商事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 《仲裁法》所规定的商事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并不受《仲裁法》调整,所以我们本书中所讲述的仲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商事仲裁。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法律不同

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主要适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与财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订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受案范围不同

我国《仲裁法》第2条明确规定,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管辖方式不同

商事仲裁实行协议管辖,采取自愿原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而劳动仲裁采取特殊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四、裁决的法律效力不同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通常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通常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而劳动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本质区别。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解析】

【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有着本质区别,仲裁协议不能混同适用】

案件名称:李守义、张家口建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 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冀07民终2705号

案情介绍:

上诉人李守义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建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建农公司在《房屋承建合同书》中约定“如有一切争议,双方协商或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处理”中所约定的劳动仲裁是解决关于劳务工资的问题,并不是针对本案建筑质量问题的约定,一审法院根据该条约定认定该案应当由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管辖是错误的。

法院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李守义与建农公司在《房屋承建合同书》中约定“如有一切争议,双方协商或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处理”。首先,该约定中双方约定的是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 条规定劳动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而本案中李守义起诉请求的是建农公司承担因建设工程施工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属于商事仲裁范围。其次,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由何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第6 条规定也不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约定不明。综上,上诉人李守义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1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2 条之规定,裁定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2 民初1356 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评述:

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这是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本质区别。本案《房屋承建合同书》中虽然有“如有一切争议,双方协商或劳动仲裁部门解决处理”的约定,但李守义起诉请求的是建农公司承担因建设工程施工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商事仲裁范围而不属于劳动仲裁,且本案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应当视为无效。因此,一审法院根据该条款认定该案应当由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管辖是错误的。

(撰稿人:田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