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化:公共文化服务的时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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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共文化治理机制

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开展,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各国的公共文化发展也开始引入新的治理理念和机制,特别是将市场经济的机制,如公共文化基金会制、公共文化托管制、公共文化招投标制和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制等广泛引入公共部门,构建起一系列公共文化治理机制。

(一)公共文化基金会制

公共文化基金会制是由非政府组织与国家合作,通过政府对项目进行资助或由企业、私人的捐助而设立的非营利性文化管理机制。文化基金会通常比政府更能满足公众差异化文化需求,并且能够对政府的文化职能进行补充。[14]它通过对文化政策施加影响,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一条良性互动的渠道。政府通过文化基金会,以协议的方式对公共文化部门提供基金,并以税收政策引导社会捐助公共文化部门,以此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公共文化基金会制是目前国外公共文化部门普遍确立的一项制度,几乎所有的公共文化部门都会设立自己的基金会组织。

(二)公共文化托管制

公共文化托管制是一项传统的商业信用制度,由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制度。公共文化托管制正是由委托人将财产委托于公共文化托管机构,由其代为经营和管理。公共文化托管制有利于公共文化经营管理的专业化,丰富国家公共文化的内容。[15]英国议会以托管制建立的大英博物馆。

(三)公共文化招投标制

公共文化招投标制是一项由招标人公开进行的公共文化项目招标形式,中标人对发包者支付承包金,并按照合同规定自主经营这一公共文化项目。这一方式保留了公共文化部门对公共文化项目的所有权和非营利性,实现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了公共文化项目的运营效率。[16]欧洲不少地方政府的公共文化机构都采用招投标制方式,保留文化机构设施所有权和对承包者的监督权,至于日常经营、人员雇佣则一切由承包者负责。

(四)公共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制

公共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制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制而形成的公共文化管理制度,它将公共文化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国家等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度承担债务责任,公司也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将现代公司制度运用于公共文化领域,实现了所有权同经营权相分离,同市场化竞争相适应,有利于公共文化部门的体制改革。[17]瑞典、新西兰等国家的国有公共文化企业纷纷推行公共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制,一些文化部门还创立了其分支部门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