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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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职人员履职保障

本节对《政务处分法》中关于履职保障规定进行了阐述。为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提供保障,既是出于防止处分权被滥用干扰公职人员履职的目的,也是遵循宪法保障人权原则的必然要求,这种保障主要是关于处分事由法定和正当程序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履职保障的规定。

条文核心

“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明确了履职保障的法律制度,这是公职人员依法正常行使公权力的基本前提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为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一道制度保护的“防火墙”,可以防止因滥用处分权干扰公职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

条文释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规定了公职人员履职保障的基本原则,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受干扰,在分则中又对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专章规定申请复审、复核权利。上述规定体现了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明确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立法目的。本条是对监察法第五条规定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这一原则的细化规定,有助于促进监察机关、处分决定单位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明确了对公职人员的保护,防止因滥用处分干扰公职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保障特定公职人员正确行使职务,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特定公职人员享有的不因其某些职务行为或其他行为而受到司法追诉或管辖的权利,也就是给予公职人员豁免权,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不受干扰。[43]履职保障原则使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免除了后顾之忧,免于其他权力的非法干涉,不至瞻前顾后,缩手缩脚,从而保障他们能充分、正确地行使职权。尤其是对于特定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保护依法行使职权有着更为重要和深刻的意义。“履职免责”的原则,既能够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防止公权力的行使被任意干预和影响。同时,明确履职保障原则也能够体现出立法理念的转变,从过去的“重义务轻权利”转变为“权利义务并重”,这有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保障。

关于如何理解和落实“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仍有很大的商榷余地。所谓的“受法律保护”,在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中基本体现为程序法上的保护,包括强调正当法律程序和明确权利救济的途径,而关于实体法的具体规定是缺位的。对于一些特定身份的公职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在特定的案件中,对那些依法履行职责但又产生错案的司法(行政)行为是否予以追究,应当如何处理免责,都缺乏相应而具体的规定。此外,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益在程序上仍然有需要进一步讨论的地方。《政务处分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复审、复核,但最终是否应当引入司法裁判来进一步保护被处分人的权利,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索。相信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发展,监察体制的日益完善,公职人员权利保障机制必将成为重要议题。

二、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处分

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处分,这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保障,防止他们在履行职责中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只有用法律标准评价为违法时,才需要追究责任给予处分。也即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予处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另外,对法律规定为违法的行为及其处分幅度,也不得任意加以改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分。因此,判断公职人员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给予处分,给予何种处分都要以法是否明确规定为准,否则不能给予处分。《政务处分法》专章设置了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定事由,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三、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这是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被追究责任时给予的正当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是指政务处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现代合法化的形式进路中,人们愈来愈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程序被用来确定‘人民的集体意志’,亦即用来判断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决的有效性。”[44]程序保障既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条件,也是实体法上的责任得到准确认定和追究的重要保障。从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程序是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有效手段。监察机关等在掌握政务处分“重权”的同时,也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制约。只有遵循法定程序原则,规范行使政务处分行为,才能有效防止其滥用职权,保护被处分公职人员合法权益。

公职人员的程序性权利是否在法律程序中得以承认和保障,以及公权力的行使是否受到程序的有效约束和控制是衡量程序正当与否的主要标准。本法在第四章中对政务处分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以及考虑到有的公职人员在任免、管理上的特殊性,对各级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给予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先由人大、政协或者其常委会依法依章程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