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债权人
一、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理论背景
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之一,有时也是破产程序的发动者,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地位。债权人的资格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有权以债权人身份行使权利并请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的资格。广义的债权人包括“就破产中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与就破产财产整体优先受偿的破产财团债权人、就债务人一般财产受偿的一般债权人和后顺位债权人”[13]。狭义的债权人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债权人最为主要的义务是配合解除保全和中止执行等。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便不能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也会丧失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若不配合及时解除保全和中止执行,既不利于整体破产财产的处置,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债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即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和最终参与分配的权利。所有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章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的人等。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集体行使权利,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的方式既可以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特别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尚不完善,在企业破产中职工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比较多,因此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企业职工以及工会的代表参加,不仅仅是参加会议,还允许其对事关职工利益等方面的事项发表意见。”[14]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法院确认债权的债权人,能够享有参与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除表决权和参与分配的权利之外,债权人还享有知情权、异议权等其他权利。相较于《企业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强化了个别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一方面,《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个别债权人的知情权和查阅权,明确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同时明确了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时的救济途径,以充分保护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行使”[15];另一方面,《破产法司法解释三》也明晰了个别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行使异议权的路径和方式。
法律实务
(一)债权人的权利
债权人主要权利包括债权申报权、查阅权、知情权、抵销权、表决权等。
1.债权申报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一项法定权利,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发布公告,详细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以充分保障其债权申报的权利。
2.查阅权。债权人可以查阅的资料包括债权表、债权申报材料、审计评估报告、衍生诉讼材料、相关会议记录、管理人工作报告等。查阅相关材料时,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查询档案材料情况说明、查询目的,并提前与管理人进行联系,以便管理人及时备好其所需查阅材料。在查阅时,管理人要做好查阅登记,注明查阅人、查阅材料名称、查阅时间、受托人等信息。
3.知情权。债权人通过管理人了解的破产程序进程、债权审核确认情况、异议债权处理、优先权认定、审计和评估情况、财产处置以及后期清偿问题等,都属于知情权的范畴。管理人及相关外聘中介机构在债权人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汇报、管理人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履职情况等,也都属于债权人知情权的组成部分。
4.抵销权。《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方式及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抵销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主动行使的权利,管理人不得主动行使抵销权,但抵销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5.表决权。债权人主要是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有所不同,主要表决事项有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等。
6.参与分配权。参与债权分配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权利,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清偿。因此,同一类型的债权在最终债权分配时拥有平等的权利,例如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应在担保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未获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清偿。
7.别除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实践中,别除权主要是为了保障抵押、质押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行使权利,一般会提前对担保财产进行现场指认,确认担保财产的存在状况,然后再根据担保财产变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金额。
8.核查债权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查债权是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债权确认的结果会影响到债权清偿比例,因此,核查债权的权利对债权人来说意义重大。
9.异议权。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债权处理方式、报酬方案等,有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应依法进行回复,针对不同的问题可采取不同的回复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对于一些简单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回复。
10.监督权。债权人监督权的内容比较广泛,行使监督权的形式也比较多样,既可以自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11.其他权利。除上述列举的主要权利外,债权人还享有其他的一些权利,例如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权利、债权转让的权利等。
(二)债权人的义务
1.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的配合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实践中,管理人通过向相关人民法院邮寄解封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协调相关人民法院解除债务人的资产查封,并中止相关执行程序。债权人有义务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及时解除对债务人的资产查封、中止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
2.停止接受债务人个别清偿的义务
债权人有义务配合破产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停止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有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的,应配合管理人予以撤销。
3.履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据此,债权人应依法遵守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并履行债权人会议决议。如遵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以及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等。
4.其他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债权人还应依法履行其他相关义务,如诚实义务、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的义务和债权转让后及时变更债权主体的义务等。
相关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二、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理论背景
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往往意味着债务人已经陷入财务危机,企业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大大减弱。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往往是其期待实现债权所诉诸的最后途径,因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往往并不能获得全额清偿,而除去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支出,普通债权人所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而债务人对于自身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境地负有主要责任,对财产和财务状况也最为知悉。因此,一般认为债权人是整个破产程序各当事人中较为弱势和权利较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相较于破产法施加给债务人移交财产配合调查等诸多义务以及不予配合时的法律责任,法律一般不倾向于让债权人承担过多的法律责任,而是更加注重保护其合法权益,包括鼓励其积极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获得合法的债权人地位,以及最终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等。不论是比较法上各国(地区)破产法的立法例,还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基本上都贯彻了这样的宗旨。
不过,鉴于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债权人恶意申请破产干扰企业经营或是虚构债权参与破产分配的情况,法律也对这样的行为给予了威慑。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集体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按照破产程序统一进行清理,否则不利于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全体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因此,法律也要求个别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便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予以配合解除相关措施,不予配合的债权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实务
(一)恶意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符合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若债务人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债权人恶意申请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有关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应依法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三)虚构债权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人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申报债权,并行使相关权利,不得虚构债权。对于虚构债权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债权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应依法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拒不履行债权人会议决议,给其他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
债权人有涉及抵质押、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未解除的,应当配合办理解除抵质押手续及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债权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其债权可暂不分配,待受限措施解除完毕后再进行分配。这是对不履行协助义务债权人的权利限制措施,目的是督促相关债权人依法履行配合义务,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推进。
(六)其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除以上法律责任外,债权人有拒不返还债务人财产及个别清偿款项等情形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