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失业的含义及测度
“失业”,像很多词汇一样,是一个常用名词。人们能够理解这一名词的一般意义,但要对此做出准确的定义,却是多少有些困难的。例如:我们能否将那些不愿意工作而空闲在家的人们归入失业之列呢?那些因生病、罢工或者其他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不能或无法工作的人们是否也应该算作是失业呢?对上述这些问题的任何判定都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武断性。这里不涉及原理问题,而仅仅是如何用一个特别普通的名词最方便地对上述状况做出准确定义的问题。因此,我们的定义必须遵从两个条件:第一,该定义在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调查研究中,必须是能够被证明为一个有用的工具;第二,该定义在服从第一个条件的前提下,还必须要尽量符合流行用法的一般趋势。我们现在就要进入这种定义的探究,它当然就必须接受这两个标准条件的指导和约束。
首先,我们可以规定,既然“失业”一词与为工资而工作的情况有联系,那么它就应当在这个范畴内被广泛地应用。自由职业者、企业主或各个有薪阶层要么是出于自愿选择、要么是出于各种必需而有时空闲在家,这时如果把他们的这种情况都归入“失业”的范围内,那么对于我们目前研究问题的目的性而言,这既不适用,也不方便。因此,失业就是指工薪阶层的失业,同时它也指与工资劳动有关的各个阶层的失业。如果一个靠工资为生的人碰巧有一小块园地,当他从一般职业上被解雇时,他就可以在这块园地上继续工作,或者在这种场合下,他能够着手从事木刻工艺或某些其他形式的家庭手工业生产,我们将不会因此而拒绝把他划入失业群体之中。当然,此例中,这类人的失业结果和另外一类人的失业状况完全不同,另外一类人失业后就没有任何其他的有工资收入的职业形式可供替代。这种区分并不是没有实际意义的。但方便适用的原则规定:只要一个有工资收入的人在工资劳动行业内失业,事实上无论他正在从事什么,都应归于失业者之列。那么,由此可见,可以判定为失业的一类人只能是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而且他们还必须是在工资劳动行业内失业,这样才能被认为是失业。
然而,即使懂得了上面的这一点,我们还是不能直接给失业下定义。很显然,失业并不能包括工资收入者的一切空闲状况,而只能包括其中的一部分,即在当时情况下,工资收入者存在的空闲状况,从他们本身的视角来看,是非自愿性的这一部分。所以,失业应排除那些老弱或暂时的疾病而导致的确实无法从事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而且那些不是因为迫不得已的必需性,而是出于自愿,选择空闲在家的也应当排除在失业之外。事实上,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是24小时,而是8个、10个或12个小时,那么每天当中扣除工作时间之后的剩余时间里的闲暇并不能算失业。同时,流浪阶层中的绝大多数人,他们很大程度上追求的就是闲散而逃避工作,他们的无业状况也不能算作失业。最后,工人们由于罢工而被工厂拒之门外“闲玩”,他们的空闲状况也应从失业中排除。初看之下,不属于失业范畴之内的各种形式的自愿失业和失业之间的分界线是相当清晰的,但细想之后,马上就会发现,刚才对失业尝试性的粗略表述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为,一个人是愿意工作还是愿意闲暇?愿意工作时,他是愿意多工作还是少工作?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没有绝对的答案,只能取决于获得的工作报酬——工资率,因此,对于失业,我们看来好像需要一个更准确的定义。让我们这样假设,每小时的工作效率一定,我们可以用工作的小时数来衡量某一产业内存在的失业量。具体思路是,用当前就业条件和工资水平下愿意从事该产业工作的劳动者能够提供的工作小时数,减去已经在该产业内从事工作的劳动者实际所付出的工作小时数,得到工作小时数的差额就可以来衡量该产业内存在的失业量。但确定这个工资率水平、计算这个差额和确定这些意愿条件都有很大的困难。然而,英国国家保险法案的拟订者在这些方面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依据该法案的观点,当一个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获得其所想要的工作时,就可以认定为失业:(1)没有由于劳资纠纷而引发的工厂停产导致的工人空闲;(2)在某一地区,他最终获得的普通就业所享受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低于其正常就业时所能获得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或者不及他可以继续这样的工作而本该得到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3)在其他地区,他所获得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低于该地区雇主和工人之间劳资协议中所规定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或者在没有劳资协议的前提下,低于该地区大家公认的好雇主们一般情况下所认可的工资水平与工作条件注1。如此来看,我们会注意到,失业和工作量之间并不具有任何稳定的关系,甚至在某个单一的产业内,给定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长短,失业和工作量之间也不具有任何的稳定关系。因为在任一时间段内,同样的工作总量可能对应的是少量超时工作抵消少量失业影响的情况,也可能对应的是大量超时工作抵消大量失业的情况。我们必须承认,这种情形会使我们的定义存在某些不合适或尴尬,但这种不合适或尴尬却是不可避免的。
以上得到的结论具有的优势是,推理严密,准确性合乎情理。而且从这一讨论的全部过程来看,我们还可以发现该结论的另一个优势,那就是可以很好地适应我们调查研究的便利性要求。然而,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决定采用的定义与这些词的普通用法有一个重要区别。按照一般说法,失业常常和短时工或每周减少的工作天数等形成对比。而在我们的定义中,这种情况被看作失业的一部分或者某种特殊形式的失业。如果在保持失业和短时工等名词的一般意义的同时,我们引入一个新名词——“非自愿失业”,通过这个新名词可以将失业和缩短工时这两种情况集中在一起加以表示,那么我们就能够避免这些词汇的含义与它们一般用法之间的分歧。从总体上来看,对于失业的含义,人们对传统说法的反对程度似乎比对我们所采用的说法的反对程度要更强烈一些。有些读者无疑会偏向选择前一种说法,但这毕竟只是一个语言表述的问题。只要能够清楚地记住本书中所用的失业的含义是指包括缩短工时和一般意义上所理解的失业,人们就不可能对这个问题发生误解了。
失业的定义问题这样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转向第二个问题,也就是该基础章节中的剩下的一个主题。现代国家中所流行的失业问题,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可以切实地做出令人可信的估计,而这种估计又出于什么目的呢?当然,根据各国统计资料的可获取性的不同,不同国家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必定会有所差异。对此,我们可以立刻得出结论,每一国家的这类统计资料都是极不完整、极不充分的。事实上,任意两个国家统计的失业量之间也都没有可比性。其他国家关于失业统计的更为详细的表述和说明不属于本书研究的范畴。但就英国来说,能更仔细地考虑一下失业的估计问题却是非常值得的。
从国家保险法中,我们可以得到建筑业和工程机械业的最新失业数据资料,因为国家对这两种行业都实行强制失业险。如果将这两种行业进行细分,只要次级分类中所存在的一些困难解决以后,在失业问题的直接研究中和我们对其他来源渠道的统计资料的核查中,这些数据资料就会被证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使用价值注2。但到目前为止,对这项数据信息资料进行有益地研究还未到时候,自然地,从保险法第一部分获取的间接性推理的数据信息资料的应用研究就更不合时宜了。因此,从国家保险法中获取最新的数据资料在这里我们就不再考虑了。除此之外,我们要获取此类数据资料,就需要找到含有以下两组数据的主要来源信息。这两组数据分别是:经济萧条时期各行各业主要因雇佣短时工导致失业的具体数据和它们主要因采用解雇工人的方式导致失业的具体数据。在习惯采用短时工的行业中,采煤业和钢铁工业的各相关部门都可提供这类统计数据资料。贸易委员会在从事这些行业的绝大多数企业主的报表资料中可以获得这些数据资料,其中包括在岗人员的工作天数、开工运转的锅炉数及轮班工人的班数。在那些偏好解雇工人而不是喜好雇佣短时工的行业中,主要就是指工程机械制造业、造船业、餐具制造业、印刷业、图书装订业、木材加工业和建筑业等,它们大部分也都提供此类统计数据资料。贸易委员会也可从这些行业的报表资料中获取从事这些职业的工会会员每个月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会员人数,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就意味着这些工会会员的失业既不是由于疾病注3也不是因为卷入劳资纠纷。这两组数据初看起来似乎都可以为失业问题的测度提供依据,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数据和词汇在与其相关的产业或行业范围内的相应部分都已做出了界定。但是,在对这些数据资料的含义和重要性做出正确的判断之前,我们还要提出几个重要的问题,并且需要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给出解答。
第一个问题是,对于那些不同工人群体中所发生的失业状况,这些统计数据直接指向其失业数量的测度,那么,这种测度在多大程度上能保证其在任何时候的真实性?从企业主方面搜集到的数据,对工人们在矿山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天数的统计状况看起来是非常清楚的。去除纯粹由办事员引起的失误,这些数据可以提供对失业规模的准确性测量,因为企业主为求收益回报,必然关注其所雇佣的工人的工作状况。但是,从就业规模的角度却无法推断出精确的失业数据,因为对正从事于某一产业部门的工人,准备在该部门继续进行全职工作,但如果他们不能获得这种继续工作下去的机会时,这部分工人的数量就可能发生变动,而这种变动是没有记录的。从事情的表面来看,工会方面搜集的数据会更符合我们的测度要求,即使这些数据存在着几种可能错误的来源。其中的一个主要来源与工会统计的百分比有关,工会的失业百分比是指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的比例,然而有许多人失业之后,却经常没有去领失业救济金。这其中不仅包括那些太懒而不愿申请救济金的人,也包括那些因失业时间太长或失业时间不够长而没有权利领取救济金的人。但是,在英国,这种错误来源的风险要比其他国家少得多。比如,在德国,90%的工会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期限规定在十个星期以内,但在英国,把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期限规定在这样短的时间内的工会,却只有11%。同时,德国工会的失业救济金要一直推迟到失业7—15天以后才发放,而英国却在失业2—6天后就开始发放注4。而且,英国工会的劳工处在某种程度内,还要根据外部信息资料校正那些失业救济金已到期的人的数据。总体上来看,从企业主方面搜集到的矿工工作天数和钢铁工人的换班次数,不能给这两个行业内发生的失业状况提供可信的数据统计,而从工会方面搜集到的、对其他产业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对于它们直接指向的那些工人群体的失业状况的统计是非常令人满意的。
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谈第二个问题。假设某一工会反馈的失业百分比能充分正确地测度该工会内真实的失业状况,那么它对该工会所属行业的真实失业状况的测量能够合乎我们的统计要求而令人满意吗?在这个问题上,最明显的困难是:在大多数的产业部门中,只有一小部分的雇佣工人是工会会员。根据贸易委员会的估计,整个英国的所有受雇工人中,从事采矿和采石行业的工人参加工会组织的人数占到70%;从事建筑业的工人中,20%是工会会员;从事冶金业、工程机械制造业和造船业的工人中,参加工会的人数比例为25%;从事纺织业的工人中,该比例为50%;成衣业的该比例为20%;铁路工人参加工会的比例为25%注5;其他行业,尤其是农业,其劳动人员的工会参与率就更低了。情况既然如此,某一行业中的工会会员的失业百分比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也是对该行业的非工会会员的失业问题的公平测度,这一方面就必然无法确定了。一方面,工会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那就是失业之后,会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会组织来帮助他们找到工作;另一方面,非工会会员可以自由地接受低于“标准”工资率的工作,而工会会员却没有这种自由的权利。这些互相冲突的趋势的最终结果如何,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但是,英国失业保险法案的第一个工作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材料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工会的统计数据还是能够合理地代表各工会所属的整个行业的真实的失业状况的。贝弗里奇(Beveridge)先生研究实行强制保险行业的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的失业统计数据之后,得出结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非工会会员和工会会员之间的失业比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注6
如果上述条件被认可,也就是说,我们认为,给工会会员提供收益的行业的工会能够对其所属行业中的失业状况做出相当准确的测度,而且这个测度结果令我们满意,那么,接着我们就要提出第三个问题:不同行业的工会提供的失业统计汇总以后,得到的汇总数据能够多大程度上对获得收益的行业总体的失业状况给予公正合理的评价呢?这里就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英国一般情况下应用的汇总数据是以这样的方式构建的:给每一个行业记录的失业百分比赋予一定的“权重”或显示其重要程度的数值,该权重是根据接受该行业提供的收益回报人数计算得到的一个比例。因为在安排失业救济金时,我们更有可能多考虑那些预期很有可能失业的人,而对预期不可能失业的人,我们则考虑的相对少些。如果这样计算权重,与那些雇佣人员相对稳定的行业相比,那些雇佣人员波动性较大的行业,如工程机械制造业和造船业,就有可能出现获取行业收益回报的人员数量大于该行业实际雇佣的人员数量的情况。因此,英国官方统计的平均数据,与工会提供的数据相比,前者对全部行业所有群体的真实失业百分比的测度极有可能是偏于夸大的。如果,我们对权重的计算不是根据接受行业提供收益的人员数量,而是根据人口普查员对各行业实际受雇人员进行调查得到的人员数量,那么,通过该权重对各行业记录的失业百分比进行相应比例的调整后,得到的数据平均值就能给予全部行业所有群体的真实失业百分比一个更加准确的结果。这样一调整,其结果就会出现很大的差异。1895年,以获得行业收益回报人员的比例来看,冶金业占到46%,建筑业和家具业为21%,印刷业为19%,煤矿业是10%,纺织行业是3%,其他行业为1%。H.卢埃林·史密斯(H. Llewellyn Smith)先生在一次测试中发现,根据人口调查数据加权以后的结果与根据获得行业收益回报人员数量加权得到的结果相比,百分比数据由原先的7减小到4.2注7。以同样方式,贝弗里奇先生发现,根据获得行业收益回报人员数量的比例加权之后,1893年的失业百分比数据比1904年的大;而根据人口普查的数据加权,就会将1893年造船业和工程机械制造业特别遭受的失业不幸的加权数变小,这样就使的1893年的失业百分比数据比1904年的小注8。以此来看,英国官方数据需要进行仔细分析之后,才能作为测度提供收益回报的各行各业总失业状况的一个指标。
然而,即使我们对提供收益回报的各行业的失业状况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测度,最后,我们仍有一个问题:这个数据能否对全国的失业状况给予一个真实的描述?无法从行业获得收益回报的人员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拥有特别稳定、熟练技能的职业工人,如铁路服务人员等;另一类是大量的没有技能的职业工人。前一类职业工人没有失业保险,因为其拥有技能,就业就相对稳定。后一类职业工人也没有失业保险,因为有关人员太穷而交不起保险费。因此,我们非常有理由地相信,没有失业保险的技术性职业工人经历失业的人员比例,要比提供收益回报行业的要小。但对于非技术性工人中所经历的失业状况,我们却完全不知道。即使我们能够成功克服其他所有的困难,而仅仅是对这一方面状况的不了解,就使得我们无法从现有的统计数据中得出对全国范围内存在的失业总量的测度。毫无疑问,对于贸易委员会的数据或根据不同的加权方式对工会的数据资料进行修正而构建出的其他数据,我们可以相当自信地把它作为反映全国失业变动方向的一个指标,用它来说明全国不同时期内失业的扩大或缩小状况。但是,如果我们应用该数据来测度全国某一时期内所存在的绝对失业数量,这就不稳妥了。我们可以对失业做出定义,并观测其扩大与缩小,但要充分地测度出失业的数量,却是我们目前掌握的资料来源所无法办到的。除非充分了解这一点,否则我们会对下面的图(图1)做出一些轻率而毫无根据的推论。在我们理解了这一点以后,再研究这幅图,就可以帮助我们阐明随后要进行的调查研究。当我们细细思考后可以发现,假设每个工人每年换一次工作,且每次换工作三天之内就能完成,那么就会导致每年大约1%的平均失业百分比,如此分析之后,这图上所显示的百分比数据就更生动形象而富有意义了。
图1 英国工会提供的失业会员的年度平均百分比
注:本图根据《英国劳工部统计资料摘要》第15期、第2页的失业百分比修正表制出,至于较早几年的数据,则是根据贸易委员会为皇家济贫法委员会所提供的备忘录[英王致议会命令第5069条]第598页制出。该修正表以加权方式得出,其中,对工程机械制造业、造船业和冶金工业,在整个时期中都给赋予0.5的权重。采用这一加权方式的合理解释在[英王致议会命令第2337条]第79—85页上的贸易委员会的备忘录中有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