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服务实务与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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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实务

(一)识别

在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国有股权划转等情形中,收购人通过收购目标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以资产认购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时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当收购人持有目标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时,收购人对目标上市公司已有较强的控制力,因而,目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可能因上述收购或认购行为而发生变更。为保障上市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使中小股东更好地了解收购方及收购进展,《收购管理办法》对收购人的信息披露有很高的要求。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性,让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拥有向收购人出售其持有的股份的平等机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的情形如下:

(二)处理

1.把握要约收购关注要点

(1)要约的平等性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应当把握的操作原则是: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要约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在公开要约时,为了平等对待股东,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中的每一项条件,都平等适用于同类股权的每一个股东。

(2)要约的价格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本章案例(二)中,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药业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25.0279元/股。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药业股份的情形。经综合考虑,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25.03元/股。

(3)收购期限、预受要约的临时保管与撤回

①收购期限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本章案例(二)中,收购期限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4月2日,共计30个自然日。在收购期间并未出现竞争性要约,其收购期间和收购要约未发生变化。

在初始要约发出后,竞争要约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竞争要约的,初始要约人可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延长其要约期限。

②预受要约的保管与撤回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本章案例(二)中,从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4月2日要约收购期间,上市公司股东预受要约股份共计816175股,撤回预受要约股份共计801518股,最终有17个账户共计14657股股份接受收购人发出的要约。

本章案例(三)中,《××集团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约定,预受要约申报当日可以撤销。但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预受要约。

(4)要约收购的支付方式

《收购管理办法》中涉及要约收购支付方式的条款主要为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根据前述规定,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在近年的要约收购案例中,绝大多数要约收购都使用现金支付方式。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具体支付方式以及要求参考下表:

本章案例(三)中,××集团作为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重装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其以现金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并将履约保证金338958480元(不低于收购资金总额的20%)存入中国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

(5)要约收购行为对上市地位的影响

本章案例(一)中,收购人以取得安徽×××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为目的,不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向××科技所有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本次要约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安徽×××股份有限公司26.43%的股份,刘×、刘××合计持有安徽×××股份有限公司35.48%的股份,其他股东持有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为38.09%;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因本次要约收购新增13%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将持有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9.43%。刘×、刘××合计持有安徽×××股份有限公司35.48%的股份,其他股东持有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为25.09%,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条件的相关规定。

若发起全面要约收购但又不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上市公司存在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风险。对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但因收购人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管理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均有进一步的规定。

(6)限售股、法院冻结股份特殊问题

《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要约收购》第三条第十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用于申报预受要约的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但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在临时保管期内,除司法强制扣划以外,该部分股份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要约收购期限内预受要约的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协助执行股份冻结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撤回相应股份的预受要约申报。

在要约收购不以终止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的情形下,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不得用于申报预受要约,有限售条件的应该包括股东自愿锁定承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定锁定比例,监管要求锁定期限内等限售情形,也应当包括因质押或法院冻结等导致的权利受限情形,但不应包括投票权委托的股份。

(7)要约收购董事会的特别责任

《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对董事会及其董事的职责范围、如何履责进行了明确规定。除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收购管理办法》对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董事会、董事的职责的特殊规定参考下表:

续表

2.掌握免于发出要约的几种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具体参考下表:

续表

准确掌握上述规定,有助于证券律师做好豁免收购要约法律服务。

3.掌握要约收购的流程及其信息披露要求

《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的流程和信息披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流程和信息披露要求参考下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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