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中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与变革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于 欣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我国精神卫生机构
1898年,在广州由传教士Kerr建立了我国的第一个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此后在北平(1906年)、哈尔滨(1910年)、苏州(1929年)、上海(1935年)、大连(1935年)和南京(1947年)相继建立了专科医院。1922年,还在北平的协和医院成立了中国第一个精神科专业教学机构,并编写了中国第一本精神科教材。但直到1949年,全国精神卫生机构尚不到10所,精神科床位仅1 100张,精神科专业医师仅50~60人,绝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得不到治疗。
二、1949—1966年间精神卫生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视。到1957年底,全国的精神卫生机构就发展到了70所,分布在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床位11 000张,精神科医师达到400多名。原卫生部于1958年在南京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并制定了1958—1962年精神卫生工作5年计划,提出了“积极防治,就地管理,重点收容,开放治疗”的精神卫生工作指导原则,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区域精神卫生医疗中心,以指导精神疾病防治和培训人力资源;成立卫生、民政、公安部门组成的领导与协调组织,兴建医疗机构门诊并提倡在综合性医院开展精神卫生服务。当时还在全国建立了北京、南京、成都、长沙、广州和上海6个地区性合作中心,以负责精神卫生人力资源的培训及科研等工作。此后几年,一大批高等院校毕业的医学生加入精神科医生的队伍,世界上一些先进的精神医学理论、精神卫生管理与精神疾病防治方法在我国得到应用和发展,以氯丙嗪为代表的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一问世就被介绍到了我国并得到广泛的临床应用,创立了符合当时国情的“药物、劳动、文娱体育和教育”四结合的综合治疗模式。城市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开始在一些地区建立起来,以家庭病床为主的农村防治工作也逐步试点开展。工业、林业、矿业等系统所属精神卫生机构相继开始建立。以收治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三无”精神疾病患者以及复退军人精神疾病患者和特困精神疾病患者的精神卫生医疗救助机构也在民政部门的主导下得到了大力发展。
三、1966—1976年间精神卫生发展
1966年之后的十余年正是国外精神卫生学科发展最快的时期。突出的进步主要在两方面:一是由于神经科学的进步,主要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的单胺类假说得以发展,相关药物相继问世,主要的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吩噻嗪类、丁酰苯类、硫杂蒽类均在这期间进入市场,给精神疾病的药物治疗更多的选择。同时,抗抑郁药物如阿米替林、丙咪嗪等也给抑郁症的治疗带来很大改观。二是随着精神药物的发展,对精神疾病患者人权日渐重视,西方发达国家精神卫生机构的“去机构化”运动越来越普遍,大型精神病院纷纷关门或转型,而社区精神卫生体系逐渐成熟,综合医院的精神卫生服务逐渐完善。精神科医师的培养也从大纲培训、考核、认证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在此期间,我国与国外交流几乎断绝,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受到限制,但在精神卫生工作者的辛勤工作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如在上海建立的街道、居委会参加的精神卫生防治网,在北京海淀区四季青公社建立的农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都是在这一时期建立的。
四、1978—1992年间精神卫生工作
1978年以后,在精神卫生工作者不懈的努力以及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地在收治患者、健全防治体系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到1985年,全国精神卫生机构增加到320所(较20世纪50年代增长近5倍),床位数增加到近6.4万张(较20世纪50年代增加近6倍),从业人员增加到近5万人(较20世纪50年代增加近5倍,其中专科医生增加了14倍)。部分地区三级防治网络已初具规模或者逐步完善起来。精神医学教学、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迅速发展,相继建立了近10个精神卫生专业研究机构,其中有4个先后被世界卫生组织(WHO)指定为合作中心:北京和上海的精神卫生研究和培训合作中心、南京的儿童精神卫生合作中心、长沙的物质滥用合作中心。
1985年,原卫生部发起成立了由卫生、民政和公安三部门参与的全国精神卫生协调组(在此之前仅有各地地方性的领导协调组织),以及由部分著名专家组成的“精神卫生咨询委员会”。同年开始就精神卫生立法展开调研。1986年10月,在上海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并在会后由国务院批转了三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以及制定了《精神卫生工作“七五”计划》。由此推动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进入了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在精神卫生服务形式、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方法、基础与临床科研、以及人力资源培训等方面,全面而迅速地跟上了国际发展的潮流,同时又结合国情保持了中国的特色。1982年,我国首次开展了12个地区合作的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为以后制定精神卫生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数据;1992年,在首次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又对其中7个地区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等的患病率较1982年流调有明显增高。此外,少数地区还结合当地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先后开展了一些较高质量的、覆盖一定人群的单病种流行病学调查。与此同时,医学心理学和心理咨询也从无到有开展起来。中国专家以WHO的《国际疾病分类》(ICD-10)(草案)及美国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第3版修订版)(DSM-Ⅲ-R)为蓝本,于1987年编制完成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2)。1987年开始,由公安部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安康医院,截至2018年,全国已发展到23所。此外,许多地区开始逐步建立或完善了精神疾病防治领导小组或类似的协调组织。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也得到较快发展,建立了一批康复站、工疗站等。
五、深化卫生改革的十年
1992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根据这个文件,原卫生部按“建设靠国家,吃饭靠自己”的精神,要求医院在“以工助医、以副补主”等方面取得新成绩。此后,一系列能够创造效益的新事物,诸如点名手术、特殊护理、特殊病房等,很快在部分地区实施,并且像雨后春笋般地在医疗系统全面开花。这给患者(当然是付得起费用的)提供了更多选择、更好的治疗,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看病难”。精神卫生机构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各精神病院纷纷开设“联合体”,即与下级医院甚至是私立医院联合开设分院,利润分成;病房采取“承包制”,医疗收入与医护人员奖金挂钩;原有的区(县)、街道、居委会“精神卫生防治”机构转型,有的停办,有的将原有场地出租。上海的区(县)级精神卫生防治科变成区(县)精神病院,医院越建越大,床位越添越多,而深入到居民区、深入到患者家中的精神卫生服务几乎消失。
六、进入新世纪的我国精神卫生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大众精神健康需求的提高,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受到了党和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2001年,卫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联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新时期我国精神卫生工作指导原则。随后在2002年下发了《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提出了组织管理和协调机制、保障体系、科普宣教、重点人群干预、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目标和具体措施。截至2005年底,除了西藏之外,全国共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 052家,其中精神专科医院592所、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460个;有精神科床位数13.3万张。
2004年起,财政部批准了中央转移支付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项目开始在全国60个示范区开展社区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随后不断扩展项目范围和内容。2009年,国家启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被纳入其中,居家患者在社区接受服务的覆盖面从项目示范区迅速扩大到全国,并且成为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内容。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226个地市的1 652个区(县)建立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为300多万患者建立了社区档案,医院社区一体化的精神卫生服务模式已具规模。
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自此,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进入了法制化道路,精神卫生工作有了快速发展,在法规政策、工作机制、体系建设、财政保障等方面不断完善、规范。此后,国家层面出台了多项政策规划,包括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原中央综治办、中宣部等22个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并先后于2015年、2019年多部门联合开展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围绕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救治救助等综合管理服务、加强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覆盖各行各业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规范发展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队伍等进行试点,进一步提升了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全民心理健康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