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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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并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共6章54条,主要规定了制定消防法的目的,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及消防监督的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各部门及有关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公安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配置;火灾扑救和社会救援中各有关部门的权利及义务;以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自施行以来,《消防法》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又面临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0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三审通过了《消防法》修订案,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消防法》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消防执法监督等方面,对1998年《消防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从结构上来讲,修订后的《消防法》从6章54条增加为7章74条。同时,改变了1998年《消防法》将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的做法,单独设立了“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从内容上讲,也变得更加丰富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