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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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的规定。

立法背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一项重要内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质量,进而关系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要求作了规定。

条文解读

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这里讲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用于职业病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所必不可少的。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即所采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这是本法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于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建立。这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装备。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口罩等。按照有关规定,对于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发给防毒面具;对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发给防尘口罩等。

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即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其次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即不能防治职业病的,不得提供给劳动者使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配备的防护用品难以起到防护作用的情况较多,如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只配发普通的纱布口罩,不起防护作用,由此造成对劳动者的危害。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