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取消了管辖权转移中的“上转下”,删去了原法中“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不能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