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诉讼法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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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独立审判原则?

答: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行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行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居中审理,裁判行政争议的权力。

第二,案件审判独立。即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不受外界的任何非法影响。

第三,合议庭审判独立。即合议庭在具体办理和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非依法定程序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

第四,审判人员独立。即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议决时,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涉或者指使,独立进行判断,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表决。

第五,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于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同为国家机关,并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行政审判必须排除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同样,为保证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也要排除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干涉。此外,虽然行政审判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但为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必须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