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幸福的守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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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法与恶法的撞击

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是千百年来法学家争议不断的话题。这个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争论,更是实证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根本分歧。实证分析法学派主张无涉说,认为法律与道德这两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即使是再怎么不道德的法律,但只要是权力机关制定,它就是法律,即“恶法亦法”。该派的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他认为:法律只应研究实在法,也就是“实际是这样的法”,而不应像自然法学家那样研究“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法就是法,与道德没有必然本质的联系,法之为法在于其源于国家的立法,而不是道德规范等“外界因素”。实证分析法学派一直强调法律权威,认为“命令”“主权”“制裁”是不可缺少的三个要素,既然规则摆在那里,就必须服从,即使是邪恶的法律,也不会失去作为强制性命令的性质。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很多,包括格劳秀斯、孟德斯鸠、卢梭、洛克等著名法学家。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和强调法律的应有价值,自由、仁爱、公义、理性,认为法律必须符合社会历史的发展潮流。它主张包容说,并认为法律和道德有天然不可分离的联系,法律应当合乎道德,不合乎道德的法律不应该叫作法律,即“恶法非法”。因此,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大多主张“良法之治”,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直接把道德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前提。不仅如此,新自然法学派的富勒在《法的道德性》中指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的八项原则:“一般性,即普遍性;公布;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这八项原则也构成了现代法学界的主流思潮。

(一)苏格拉底之死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由于学术思想活跃,经常抨击雅典政治制度,一向激进的他与雅典统治者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之后被人指控企图毒害青少年,犯有叛国罪,毫无依据地被判处死刑。临刑前夜,他的学生买通狱卒,准备帮助他越狱。他的一个弟子克里同劝说苏格拉底:“雅典的法律是多数人的暴政,毫无正当性可言,我们根本没必要遵守它,所以赶快跑吧。”苏格拉底反问道:“法律虽然是荒谬的,但越狱就是公正的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虽然这个判决是荒唐、可叹又可恨的,但是,我们仍然有义务服从,怎可因我造成国家秩序的大乱啊。”因此,苏格拉底断然拒绝了逃生的机会,选择慷慨赴死。

第二天,这位伟大的思想家毫无惧色,向窗外望了望无比眷恋的城邦,端起狱卒递来的毒酒,一饮而尽,含笑而逝。他坚贞笃行,要留清白在人间,不愿落得个抗法脱逃的罪名以致晚节不保,而是用自己的生命向世人证明了恶法亦法的法理取向,为了心中永远不变的准则殒身不恤。

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就请人们遵守,至于法律是好是坏,这不能成为违抗的借口,否则,就没有人守法了。在苏格拉底眼里,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服从,因为这是一种责任,如果不服从,就必须得到应有的制裁。

苏格拉底之死

14年后,雅典人幡然悔悟,终于为他平了反,原先控告苏格拉底的三个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一人死刑,另外两人被逐出境,最终,苏格拉底获得了公正的对待。从“苏格拉底之死”也可以看到恶法亦法产生的后果,葬送了一位伟大的哲学家,是雅典的悲剧,更是希腊的悲剧,他的死给民主、法制、公正、自由的价值观念蒙上了阴影,为后人留下沉甸甸的思考。人们不停地追问,一个堪称民主和言论自由的城邦,为什么会审判并处死一个根本没有任何罪行的人。苏格拉底对西方哲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他一生都在不断探索真理。苏格拉底为“恶法”赴死,其震撼更甚于他在哲学领域的突出贡献。

(二)纽伦堡审判

但我们要看到的是,苏格拉底所处的时代,是两千多年前黑暗的奴隶社会,那时候的专制思想极其严重,下面这个故事会从根本上扭转人们对法律的看法。

纽伦堡是德国一座美丽的城市,湖光山色,烟波浩渺,令人心醉,这里的人们过着安定平静的生活。但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期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轴心国的各级战犯进行的数十次审判在这里进行,这次世纪大审判让纽伦堡走进了世人的眼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那些罪恶累累的战犯被送上了审判庭。德国法西斯造成了上千万的杀戮,尤其是那臭名昭著的集中营,他们给世界人民带来了黑暗,多少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多少家庭妻离子散,这些战犯的罪行罄竹难书,被人们牢牢铭记。

如何终结这场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暴政,是当时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面对指控,战犯说:“我们只是在奉命行事,执行国家指令,何罪之有啊?”他们纷纷拿“执行法令不算犯罪”来为自己开脱。还有一些普通德国士兵认为,自己虽然参与了战争,但只是作为一名德国公民履行自己保卫祖国的义务而已,不是犯罪行为。纳粹反动精神早已深入这些战犯的骨髓之中,明明罪恶滔天,却死活不认罪。

然而,邪不压正,大法官给他们来了当头一棒——这样一部践踏生命与权利,完全与人类文明、理性、道德相违背的法律,根本无法称之为正常的法。每个人都有判断是非的能力,有不服从恶法的义务,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都不会执行这样一部恶法,这是早已被世界文明所公认的事实。纳粹战犯固执地认为自己的做法无比合理,这样的态度未免令人心寒,他们所谓的执行命令不过是建立在葬送他人生命的基础上,因此,随意执行恶法必须要受到法律制裁。而后,公诉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和控诉材料——黑乎乎的牢房里,每个人的眼里充满惊恐和无助,悲怆的气息充斥着整个牢房。随着党卫队一声令下,数十挺机枪“突!突!突!”地开火,接着,尸体被投入焚尸炉化为灰烬……他们看完后,顿时大惊失色,任何狡辩都已是徒劳。

纽伦堡审判现场

最终,纳粹战犯都得到了应有的下场,12人被判绞刑,其余人被判无期、有期徒刑不等,为他们罪恶的一生划上了一个句号。对于世界人民来说,这是一场正义的胜利,意味着同纳粹彻底划清了界限。的确,历史重新翻开新的一页,这一页上应该写满深深的思考和沉甸甸的教训。德国人历来以严谨、遵守规则而著称,但盲从会害人害己,基于此,德意志民族开始了对历史的反省。

在这场审判中,纳粹的暴行被暴露在阳光之下,然而我们更不能忽视的是,它们大多穿着合法的外衣,这就使得更多的人开始深思。实证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法律,不用考虑其道德要求和内在价值,这样的观点使德意志整个民族都无力抵抗被纳粹“合法化”了的暴行,更让一些德国士兵充当了犯罪的工具而全然不知。正如纽伦堡审判中的首席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所说:“对全世界来说,判决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它的价值在于怎样认真地警戒未来。”我们究竟应当从这次世纪大审判中懂得什么道理呢?那就是——恶法非法,你虽然执行了国家的法律,但你违背了全人类最崇高的法律准则。

从此之后,世界重新开始检视现有的法律体制和法学理论,对于法学界来说,纽伦堡审判是一次重大突破,它标志着自然法学派的再度兴起。由此开始,自然法学派取代实证分析法学派,成为时代的主流。

 

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纽伦堡原则》中提到,国内法即使不处罚国际法罪行,也不能作为行为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得免除其国际法责任。这就打破了“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绝对神话,军人在执行任务时,他不仅仅属于部队,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能够进行基本的是非曲直判断与选择。当统治者的命令显然违背基本人性和正义时,所有的执行者必将受到惩罚。服从命令,不能成为豁免其法律责任的理由。即使是军人,因为接受军事命令而犯下罪行,他也将承担作为一个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豁免权。即“内法不得对抗外责”,如果你的长辈或上级要求你去做非法之事,你能以“执行法令”为由而逃脱惩罚吗?服从命令听指挥是你的任务,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是必须遵守的一个前提,这也类似于民法常讲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现代法治的精髓

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被奉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才是真真正正地道出了法治的真谛,即使经过了两千多年的风雨沧桑,却在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传承和发扬之下,不断绽放出新的光华。因此,法治之下的法律必须是自然、公正的良法,它能够尊重人类公认的文明准则,符合国际法的精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亚里士多德

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是一把不燃烧的火。如果良法得不到贯彻落实,它就是个“植物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法律区别于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更好执行,单凭内心的道德自律去守法是根本靠不住的,需要有具备强大说服力的机构去监督。列宁说:“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无人守法,会使得政府的权威性大大降低,犯罪分子会无所顾忌,接下来就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破窗效应,会使守法者迅速蜕变为违法者。这类“软法”不具备法的基本特征,此时人民守法只靠内心道德作为支撑,法律就和道德没什么区别了。1972年发生在美国的“水门事件”,尼克松总统遭到弹劾,联邦最高法院丝毫不给这位大总统面子,甚至要以妨碍司法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因尼克松主动辞职,才不了了之。法治的本质是权力受制于法律,即使你身居总统之高位,万人之上,也应在二者之下。二者谓谁?上帝与法律也。每个人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他所被赋予的权力。

象征法律的神兽獬豸(音xiè zhì),相传它能辨曲直、识忠奸,是公正的象征。

相反,法虽然得到实实在在的执行,却是一个恶法,它实则是个“精神病患者”,而且是个完全丧失控制行为能力的“人”。这给恶法穿上了一层冠冕堂皇的外衣——执行恶法而不会受到处罚,这与精神病患者杀了人而不受刑事追究何其相似。这样一来,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被统统放置在一边,只留下一个“武疯子”四处作乱,这样的结果光想想就不寒而栗。九阴真经是金庸小说中最宝贵的武功秘籍,它包含上下两部,没有上部的基础而直接强练下部,则会走火入魔,一身盖世武功与自己彻底绝缘,自己会变成一个实实在在的疯子。一个人成为疯子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整个社会都陷入一种“癫狂”状态,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纳粹就是很好的例证,原本温文尔雅的德国人变成了杀人不眨眼的恶魔,他们用“服从命令乃军人天职”的口号来做掩护,成为置身法外的杀人机器。这是历史,更是现代和未来社会发展的警钟。

(四)良法与经济秩序

《威尼斯商人》是莎士比亚四大喜剧之首。它的主要情节是这样的:巴萨尼奥爱上了美丽的姑娘鲍西娅,他的朋友安东尼奥为了成全他们的婚事,不得不向犹太商人夏洛克借钱。平日里安东尼奥为人慷慨,借钱给穷人且经常不收利息,这破坏了夏洛克的生意,他便怀恨在心,趁此机会与安东尼奥约定,如果到期不还钱,就在安东尼奥的身上割下一磅肉。但孰料天有不测,商船遭遇风暴,安东尼奥真的无法按时还钱。夏洛克笑逐颜开,这下可算有机会置他于死地了。虽然安东尼奥愿接受多一倍的罚款,但夏洛克就是不肯答应,非割肉不可。无奈,只有上诉法院以求解决。

那位才貌双全的鲍西娅小姐扮作辩护律师出现在法庭上,机智的她说:“法院应当判决原告胜诉,契约是不可违反的,夏洛克有权割肉。”夏洛克顿时乐得合不拢嘴,举刀准备扑向安东尼奥。可鲍西娅语气一转:“你割肉可以,但合同中没说流血,如果流一滴血的话,你就是违约,你就是蓄意谋杀,按照威尼斯的法律你的财产要全部被判充公。”夏洛克顿时瘫倒在地……好人坏人各得其所,这场“割肉还债”故事最终以正义的胜利而告终。

在这部作品中,莎士比亚用犀利的笔触反映了资本主义早期商业资产阶级与高利贷者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通过夏洛克和安东尼奥就可以展示出来。夏洛克贪婪吝啬、爱财如命、阴险狡诈,而安东尼奥真诚善良、仗义疏财,二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它的主题便是赞颂仁义、爱情与友谊,每当人们读起它时,总是唾弃夏洛克的残暴,同情下层人士的境遇,夏洛克被讽刺为世界四大吝啬鬼之一,这和人们的仇富情绪不无关系。有人说,《威尼斯商人》用生动的法庭对抗场景提出了海外贸易和犹太人放高利贷等经济问题。现在,暂且不考虑经济问题,只要我们细细品读,就会发现它蕴含着极为深厚的法学真理。

欠债还钱,有约必守,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举债要写欠条立契约也是普遍存在的做法,夏洛克和安东尼奥本身就有约在先,规定过期不还就要“割肉还债”。如果仅按照合同精神,夏洛克的要求是于法有据的,而鲍西娅完全是在胡说八道,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强盗逻辑,如果法官都像她这样进行推理的话,非天下大乱不可。割肉不可能不流血,这是尽人皆知的常识,根本没有必要再将不得流血的内容写入合同,不得流血的说辞也完全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抗辩理由。否则,若一个人因罪而被押送刑场等待枪决之时,被告的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大摇大摆走过来说:“判决书上只写着判处死刑,而未提及停止呼吸,所以,行刑以后,被告若是没了气息,法院就是犯法。”

不管我们从《威尼斯商人》当中窥探出了多少致命的漏洞,更不管律师要求夏洛克在割肉时“不准流一滴血”这个条件中含有多少诡辩的色彩,莎翁的目的,是为了宣扬法律必须具备其应当具备的正义性。这也是他对缺乏人道的社会规则,添加的一点慈悲。法官明明知道夏洛克的契约完全符合法定手续,即使其中包含夺人性命的险恶要求,威尼斯的法律也不能把他驳回去。但是,鲍西娅一直在尽全力挖掘其中的漏洞,来帮助安东尼奥这个非法契约的受害者。她是聪明的,更重要的是满怀正义感,原本难以调和的矛盾,就在她的口中轻松化解于无形。在几百年前的那个时期,莎翁通过文学作品展示自己的法律理想,表达了对良法善治的憧憬,难道在发达的21世纪,我们不应当有一个更加突破性的进展吗?

经济与法律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法律自然也决定于经济,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法律的重要特征以及法律的发展和变化,皆与经济社会现状休戚相关。另一方面,法律能够服务经济并长期推进经济的发展。当时的威尼斯已经是一座繁荣的商业城市,繁荣的背后是各项法律的支持,两者相互作用,共同推动城市的进步。意大利是文艺复兴的发源地,资本主义在这里率先兴起,自然对贸易讲究快捷、经济,因此,在这样的条件下,威尼斯势必会保护夏洛克的契约。契约必须遵守,这是每个人的义务,否则对商品经济、信用体系是极为不利的,尤其对于一个高速发展中的城市来说。不仅如此,契约也是私法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只要违约,就必须承担合同事先定好的违约责任,除非对方同意让步,否则根本没有妥协的余地。但是,民法中还规定了更为神圣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原则,任何案件的处理不得与公平正义和社会善良风俗相违背,这才是社会进步所真正需要的元素。

这让我们很自然地联想到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合同。对于能够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必须满足若干条件:签订合同的主体适格,合同内容要合法,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中,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满足人类最基本的情理道德要求,渐渐成为人们重视的焦点。一纸契约就是交易双方的“法”,按理说必须遵守。可是,不道德的契约不具备法的性质,也就无法产生应当遵守的效力。约定优于法定是合同法的原则之一,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才按照法律,但这个约定绝不可能是无底线的。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比如贩卖毒品、交易珍贵野生动物,或是“擂台之上生死有命”之类对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合同,均为无效。私有财产权与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之时,前者必须做出让步,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法律权益,维护社会最基本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