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夫妻共同选择生与不生孩子的权利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是否生育孩子,夫妻双方应协商解决,取得一致意见
了解权利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育子女的权利,公民可以选择生育,也可以选择不生育;可以生育男孩,也可以生育女孩。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保护权利
妻子单方面终止避孕措施而怀孕,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郑先生是广州某大型国企的员工,在单位辛苦工作15年后,年纪老大不小的他处在两难境地:单位效益虽然不太好,但已经给他分了房子,要是出去闯荡,那就要放弃房子;如果在单位耗着,就怕以后被精简掉。郑先生正愁肠百结时,妻子告诉他一个意外的消息:她有了两个月的身孕。
对于妻子的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郑先生很窝火。自己与妻子早有约定目前不准备要孩子,可她还是做出这样的事情来,事后自己又必须承担责任,做不做父亲自己根本做不了主。除了事业方面的原因,郑先生还有更多顾虑:从胎儿5个月开始一直到婴儿一岁半这将近两年时间里,妻子都不能工作,这样家庭收入会减少很多。而自己单位常常拖欠两三个月的工资。孩子万一有什么意外,以自己的财力根本无法应付。
郑先生说他妻子不是为他生孩子,是为她父母生外孙。65岁的老岳父和岳母都急着要抱外孙,这个任务就只好由他妻子来完成了。郑先生觉得伤了自尊,但是妻子执迷不悟,郑先生决定用法律手段讨回自己的权益。
本案涉及到生育权的问题。
在我国,生育权是指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由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本案中,丈夫郑先生觉得自己成为了女方家长想抱外孙的生育工具,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这是有道理的。生育权不仅是女方的权利,也是男方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按照规定,孩子是夫妻两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如若侵犯了生育权,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