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不当得利债权——要求不当得利者返还财产的权利

★不当得利中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中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

了解权利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债务的义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债权的权利。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时,受损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主要有返还原物、价额偿还两种方式。

保护权利

把钱还错了人,还有权要回来吗?

杨某欲买一款手机,但身上没有带够现金,便从好朋友冯某处借了1600元。过了几个月,杨某欲将欠款还清,但却不记得自己是借冯某还是赵某的钱了,遂将钱给了赵某。赵某家刚好遇到一点麻烦事,急需用钱,误以为是好友杨某给自己帮忙,非常感激。事过几日后,杨某想起自己是向冯某借的钱,遂要求赵某返还1600元,赵某以钱是杨某主动给自己的为由拒绝返还。杨某能否要求赵某返回自己的钱呢?

本案涉及不当得利债权的纠纷。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同时其获利结果招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情形。不当得利债权有四个特征: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当得利的债权发生。比如买东西多找了钱、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多给了钱、本来别人不欠他钱却错误地把钱还给了他(法律上称为“错误清偿”)等。本案中,赵某收取杨某1600元钱的行为即属于不当得利。杨某是出于偿还债务的意思给予赵某1600元,赵某不能以为是杨某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其性质为非债清偿。赵某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1600元,并因此给杨某造成了损失,其行为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所以,赵某应将1600元返还给杨某。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