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权——当事人主张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权利
★合同终止的理由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了解权利
合同终止权,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当事人因此而获得的主张终止合同法律效力的权利。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终止,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终止。能让合同关系归于终止的法律事实如: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
保护权利
债务人依法将货物提存后,还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吗?
2008年6月9日,大豆经销商李某与某食品公司的采购代表王某签订了一份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是2008 年11月10日。合同成立后,李某便积极组织货源,并于2008年10月底凑足了符合王某要求的大豆。2008年11月10日,李某如期将大豆运至与王某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可当李某通知王某领货时,王某却表示自己已经以更优惠的价格从其他人那里买到了大豆,不再需要李某的大豆,并要求李某归还其已经支付的价款,否则将向法院起诉。
李某十分着急,在咨询了律师后,了解到提存也是一种交付方式,于是将大豆向当地提存机关提存,并通知了王某。王某遂以没有收到货物为由将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归还自己的货款。
本案涉及合同的终止权问题。
所谓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终止权就是发生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后,终止权人享有的主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权利。《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原因有: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终止原因中的提存。提存是指在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标的物依照法定程序提存后,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关系终止。《合同法》规定的提存原因有四种: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本案中,王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李某交付大豆的行为构成提存原因中的第一种,即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李某交付的大豆完全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王某提不出合理的理由就拒绝受领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李某有权依法将大豆提存,以消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李某将大豆提存后,已经及时通知了王某,履行了自己的后合同义务,所以,他不必再对王某承担任何责任。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