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产生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之债中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了解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但是,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
保护权利
合同约定先给钱再交货,就应该严格照办吗?
甲化工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10月份履行的原材料购买合同,由于最近原材料价格上涨,所以乙厂的原材料销售很紧俏。合同约定甲化工厂先付清货款,乙厂再送货上门。9月底,甲化工厂因资金链出现问题,没有钱先付清乙厂的原材料货款,遂向乙厂协商,请求乙厂先交付原材料,等甲厂资金周转过来再付款,并愿意多支付10%的货款,但是被乙厂拒绝。甲化工厂认为依照行业惯例,可以先拿货再付款,所以认为乙厂违约,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厂履行合同。
本案涉及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合同的另一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对于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后,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只能使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暂缓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对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符合约定之后,先履行抗辩的效力消失,后履行一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后履行的一方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合同约定甲化工厂先付款,乙厂后发货,有先后履行顺序,虽然可能依照行业惯例,有先交货后付款的先例,但是合同是双方的意愿达成一致的结果,所以合同的效力大于行业惯例。乙厂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甲化工厂不付款,乙厂就可以拒绝发货,且不构成违约。并且,恰恰相反,乙厂可以主张甲化工厂违约,因为按照合同约定,甲厂10月份应该先付款的,但是甲化工厂因为资金问题却迟迟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乙厂现在拒绝发货其实是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如果甲厂资金状态没有得到好转,拿不出钱来购买乙厂的原材料,那么乙厂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