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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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公民的姓名也属于一种权利

★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姓名权

★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

★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姓名的干涉、盗用、冒用

了解权利

姓名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在我国,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还包括假名、笔名、别名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保护权利

公民有权使用含有非汉字的名字吗?

赵C,这是一个很特别的名字,然而就是这个特别的名字却给其引来了一场官司。赵C出生于1986年,其父亲用“赵C”这个名字给其办理了户籍登记,2005 赵C又用该名字申请了第一代身份证。20年里,赵C一直用这个名字入学、考试、办理身份证、申请银行卡等。

但是在2006年8月份,当赵C到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民警却告诉他,“赵C”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建议他改名字。2007年7月6日,他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赵C”这个名字。2007年11月9日,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要求他改名。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赵C向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此捍卫自己的名字。

赵C认为,《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文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因此自己的姓名符合规定。月湖区公安分局也给出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或者当地通用的本民族文字填写,而“赵C”的名字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

2008年6月6日,月湖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使用,因此判决赵C胜诉。一审法院宣判后,月湖区公安分局不服判决,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与此同时,江西省公安厅就该事件向国家公安部发了一份请示函,2009年公安部对江西省公安厅的请示专门作出答复:姓名登记项目使用汉字填写。

2009年2月26日下午,江西省鹰潭市中级法院对“赵C案”进行了二审,由于赵C的名字进不了公安部的户籍网络程序,如果赵C坚持用该名字,公安部就要重置网络程序。因此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赵C同意更改名字,月湖区公安分局撤回上诉,并将协助赵C办理其他资料的变更。本案以和解结束。

本案涉及到公民姓名权的问题。

所谓公民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自己姓名,阻止他人盗用、冒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姓名决定权,即自然人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二是姓名使用权,自然人对自己姓名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盗用、冒用;三是姓名变更权,即自然人有按法律规定为自己变更姓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止。

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表现主要有两种:一是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更改姓名,如禁止某人使用某个名字;二是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如冒用他人的名字出书。对于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本案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一般说来,只要公民选择了自己的姓名,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公民改变该姓名,公民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使用或改变该姓名。但由于本案中赵C的名字比较特殊,如果赵C继续使用该名字,公安部就要重置网络程序,这会给政府部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幸运的是,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赵C同意更改姓名。但这并不代表赵C没有姓名权,我们始终要记住的是,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姓名权,其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姓名干涉、盗用、冒用。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