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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
7.1 一般规定
7.1.1 车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技术条件》GB/T 20907的规定。
7.1.2 对车票进行验收时,其数量、型号、规格、材质、印刷、外观、包装等应满足设计要求。
7.1.3 车票读写机具的结构外观、气候环境适应性、机械环境适应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7.1.4 当验收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产品合格证明;
2 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的出厂检测报告;
3 对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证书。
7.1.5 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验收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抽验合格率符合票卡及车票读写机具设计要求时,应判为合格;
2 当车票与车票读写机具抽验合格率不符合票卡及车票读写机具设计要求时,应对本批车票和车票读写机具进行再一次抽验,若两次抽验的合格率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则应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7.1.6 车票读写机具电源适应性、电磁兼容性、电机电气安全应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