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经过70年的艰辛探索,一个崭新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深刻认识中华文明的国际影响力,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意义,一个重要的测度是对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及其演变作出科学评估,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形势和发展趋势作出科学判断。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经济正处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发展变革中。从传统经济体系转换到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国在社会主要矛盾、资源配置方式、产业体系以及增长动力等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重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有效发挥经济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是经济法治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中国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经济法治创新需要积极回应经济变革中的各类问题,并对经济法律制度作出新的调适。本书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2014—2018年度基础研究学者资助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完成的,全书分八个部分对我国当前经济法治的一些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积极探讨。
第一章“消费者保护:市场经济法治的创新与挑战”,立足于消费经济以及经济发展的供需失衡问题,集中探讨了中国市场经济法治创新的基本内涵、原则、理论依据、着力点以及所面临的主要挑战,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后,私权与公权的法律博弈并未止步,市场经济法治正呼唤着新一轮的理念和制度创新。以保护私权为基础的最低限度的法治事实上已构成了市场经济内在规定性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法治创新中,我们需要从法律的价值整合、关系整合以及结构整合中,科学设计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制度体系,并减少制度本身的非预期后果。
第二章“所得税制改革优化:公共选择与整合逻辑”,聚焦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出税收法定主义是所得税制改革的公共选择基础,“三位一体”的复合价值观是所得税制改革优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并通过由分到合的理性分析,阐述了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理念和目标方向。分析认为,新的税收征管体制为提升国家税收治理能力和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了效率保证,但与此同时,还必须重视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的适用,重新评估不同类型所得的担税力,有机统合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把所得税法的制度安排与国家投资、金融、就业政策等进行统筹考虑,通过税收手段,增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信心。
第三章“深化金融监管改革及其法律调整”,以金融监管改革中的前沿理论成果为主线,通过揭示不同视角下有关金融监管改革议题的不同立场和争论,集中探讨了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问题,并分别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互联网金融等不同行业和业态的发展及其监管研究为基础进行了专门分析,以期把金融监管改革的基本理念和规则设计解构和导入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创新实践中,系统重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并实现监管规则的优化,不断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发挥金融法对消费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第四章“定位对比与立法协调:基于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关系考察”,基于信托法的“分别立法”模式,详细解析了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联系和区别,指出了正确认识二者各自的规定性、立法宗旨以及制度实现机制的重要意义,以及科学定位二者的法律功能并减少其冲突的重要价值。分析认为,从我国具体国情看,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关系,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混业经营的《信托业法》,使《信托法》的修改与亟待制定的《信托业法》保持协调,整合并利用目前各类信托监管法规规章中的有益经验,对营业信托的内容加以增补和完善,通过激励与约束并重,强化信托业的合规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
第五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法治化”,将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良性互动,重构宏观调控改革的发生与运作机制作为研究重点,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突出强调了宏观调控法治化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该部分分别从“去产能”、产业调控与产业法的调整,“去库存”、房地产市场调控与相关立法,“去杠杆”、债务风险控制与相关法修订,“降成本”、企业竞争力与相关法的修改,以及“补短板”、公共服务与相关法律的体系化等方面,分析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第六章“宏观调控新常态中的法治考量”,在全面检视宏观调控现行立法的基础上,详细论证了宏观调控改革中的理念更新与原则确立,提出在《宪法》和各单行调控法、促进法所形成的留白空间嵌入一部统领性的《宏观调控基本法》,是全面矫正当前宏观调控法律体系结构性缺陷,发挥调控法律的整体识别功能,避免陷入调控法律规则的碎片化状态和“叠补丁”效应,科学把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妥善处理宏观调控手段与目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启动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防止宏观调控权被不当滥用的理性选择。
第七章“从规制责任到调控责任:风险治理的可问责性”,选取了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作为研究内容,在吸收全球风险治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就风险治理中的可问责性展开了深入讨论和分析,对发展和完善政府规制责任制度与调控责任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分析认为,把政府规制责任局限于道德责任范畴是不妥的,将政府规制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却不给予相应救济恐怕也是不妥的,这一方面需要强化预期责任中的自我纠错机制和自我执行制裁,另一方面需要增加政府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同时,要有效发挥“有形之手”的功用,在简政放权中着力打造有限政府,即在对政府限权的同时对市场放权,并通过调控立法的转变适当补强政府的调控责任。
第八章“民商事案件二审改判的标准及其规则之治”,则将研究视角切换到了我国司法实践,对经济法视域中的“司法中心主义”及其二审改判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该部分指出,当前民商事二审法官的“改判冲动”有所升温,在与一审博弈中立场趋于强硬,这一价值取向所折射出的审判独立和结案理性值得深入探究。为此,该部分的研究内容集中于如何认识二审改判存在的错判风险,如何正确识别二审改判理由的正当性,二审改判有无确定的标准且如何把握该标准,如何建立二审改判的规则之治,借此强化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民商事判决的规则治理。
总之,经济变革中的经济法治问题千头万绪,限于研究精力和篇幅,本书只是择其要者进行了大胆尝试,以求抛砖引玉。书中缺憾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以上就本书的研究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交代和介绍,权以为序。
席月民
2019年9月30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