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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目的
在我国社会快速转型的当下,随着新型风险的不断增多,通过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使一些风险行为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进而实现立法对民众安全保障诉求的积极回应,是当前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极为必要的,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预防性犯罪化本质上是刑罚权的扩张和对公民权利空间的压缩,所以预防性犯罪化不应该是无限制的,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以保障其在立法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由此可见,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必将再次引起人们对“刑法的界限”这一刑法根本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尤其是需要对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这种新兴立法模式在将犯罪预备行为等作为实行行为进行处罚时的合法性以及界限等问题。因此,本书以“预防性犯罪化及其限度研究”为选题进行研究,其目的在于:针对我国刑法新近立法中出现并逐渐加强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趋势,运用类型化思维和方法对其文本范式、内在逻辑和潜在风险进行揭示,并在努力证成其正当性的同时,探讨其应该坚守的必要限度,进而为我国未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引,以期使我国的预防性刑法规范体系更加科学,司法适用更加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