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生成逻辑及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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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无直接利益冲突”类型划分

类型划分是群体性事件研究的重要内容。我国对群体性事件类型的研究主要有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术界两个主体,政府部门主要从维稳实战视角进行分类,学术界主要从学理属性进行分类。公安机关从维稳角度针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方式及其危害程度,将群体性治安事件划分为十种类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认定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为: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在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聚众包围、冲击党和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26]政府对群体性事件分类主要以违法程度为主线,是依据参与主体的人数、违法方式、严重后果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便于分类处置。

于建嵘依据群体性事件目的、特征和行动指向,将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社会纠纷和有组织犯罪五种类型。[27]王赐江以目标诉求为核心维度将群体性事件分为三种类型,即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28]肖唐镖的划分则依据民众行动议题指向、民众议题诉求范围、行动手法的合法程度和民众行动的目标属性四个维度。[29]

目前,我国在群体性事件的分类研究中,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分类研究尚无文献记载,笔者尝试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分类研究。“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新型群体性事件,并非单一类型。在已有的文献分类中,对群体性事件分类主要集中在事件的特征上,而“无直接利益冲突”作为一种总体结构相似的群体性事件,也要从其特征上进行分类。从某个特征的差别上,可以把“无直接利益冲突”区分为不同类型。从事件发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将“无直接利益冲突”区分为治安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非正常死亡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和利益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从冲突主体在“本体”事件与“变体”事件中的角色变化,可区分为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和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从冲突对象的差异可以区分为政府客体型“无直接利益冲突”和泛化客体型“无直接利益冲突”。

(一)治安燃点型、非正常死亡燃点型与利益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

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是区分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维度。“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个诱因事件特征明显的群体性事件,从诱因事件发生的能量特征来看,具有触点增多和燃点降低的特点。具体细分诱因燃点特征,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以治安矛盾为特征的诱因燃点事件,另一种是以非正常死亡为特征的诱因燃点事件,还有一种是以利益矛盾为特征的诱因燃点事件。

以治安矛盾为特征的燃点事件,主要的矛盾事件起因是违反治安处罚条例,这类事件多以交通治安纠纷为主,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治安纠纷和人与车之间的交通纠纷。安徽池州事件、甘肃会宁事件等是人与车之间发生交通纠纷,而重庆万州事件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治安纠纷。这类事件燃点能量极低,大部分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治安纠纷,这些能量极低的治安纠纷之所以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除了社会矛盾处于高危状态外,大部分具有冲突双方身份的不对称性,即一方是代表警察、官员、富人等群体,另一方是身份卑微的弱势利益群体,强烈的身份反差容易唤起民怨。安徽池州事件中民众提及双方身份时说:“一头是本地中学生,才参加完中考;一头是外地有钱的老板,还带着保镖,这个反差多大啊。”重庆万州事件中,万州事件的主角分别为胡氏夫妇和搬运工余某某,其中胡氏夫妇自称公务员,虽然事后证实胡氏并不是公务员,但当时现场的人们确信他们是公务员。

非正常死亡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主要是死亡者年龄较小,大多数为自杀。贵州瓮安事件、四川大竹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均属于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此类事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大规模社会冲突,与非正常死亡蕴含的社会矛盾能量较大有关,非正常死亡导致死者家属震惊、悲愤等情绪能量较大,还会引起社会同情、不满情绪。从引发社会矛盾能量方面来看,非正常死亡所蕴含的社会矛盾能量较大,引起社会冲突的概率较大,目前在我国发生过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非正常死亡案件而诱发的。

利益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主要是由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是其典型代表。这类燃点型事件诱因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经济利益纠纷,陇南事件是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此类事件能够引起大规模的冲突,一方面与经济利益矛盾涉及的人数众多有关系,另一方面与事件参与者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有关。此类群体性事件到“变体”事件之后,参与主体除了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之外,还有较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

治安燃点型、非正常死亡燃点型和利益燃点型诱因事件,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治安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具有发生、发展、演变速度快的特点,常常在数小时之内完成;非正常死亡燃点型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演变的速度较慢,常常在数天至数十天完成;利益燃点型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速度更慢,这与其体制内利益诉求表达过程有直接的关系。在群体性事件演变过程中社会舆情助推方式有一定差别,治安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舆情助推方式主要是以传统人际传播方式为主,事件结束之后才会大规模在网络传播;非正常死亡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舆情助推方式主要是网络传播,兼有传统人际传播特点;利益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舆情助推方式既有人际传播又有网络传播。

这三种不同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传播方式的差异主要是在治安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事件发生、发展与演变速度极快,现场舆情来不及通过网络传播,事件已经结束;而非正常死亡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发酵时间较长,网络舆情传播方式凸显;利益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酝酿时间更长,既有熟人人际传播又有网络传播,但人际传播方式更明显。三种类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给社会与政治稳定造成巨大影响,但其间仍存在一定的差别。治安燃点型和利益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规模、造成的社会损害程度、社会影响均不如非正常死亡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后果严重(见表1-6)。

表1-6 治安燃点型、非正常死亡燃点型和利益燃点型“无直接利益冲突”比较

(二)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和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

矛盾利益主体是区分不同矛盾类型的另外一个重要维度。根据“无直接利益冲突”中“本体”事件与“变体”事件中利益参与主体的差别,可以区分为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和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

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指在“本体”诱因事件中,参与主体是民间的不同利益者,与政府无关,当发展为“变体”事件时,参与主体转变为群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事件的冲突双方在“本体”事件与“变体”事件中发生着变化。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是指在“本体”诱因事件中参与主体是群众与政府,当发展到“变体”事件后,事件的参与主体仍然是群众与政府,虽然参与主体的群体人数有所变化,但其双方的身份并没有发生变化。

这两类“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突出的特点,是在“本体”诱因事件与“变体”诱因事件两个阶段中,事件参与主体特征不同。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在“本体”诱因事件中是民间的两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到了“变体”事件中,由于政府的介入,事件参与主体发生了变化,民众与政府成为矛盾的两个方面,民间冲突转化为民间与政府的冲突。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在“本体”诱因事件中,矛盾的双方是群众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到了“变体”事件中,矛盾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但矛盾主体仍然是群众与政府,冲突双方角色并没有发生变化。

在“本体”事件中,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与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主体身份不同。在“本体”事件中,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两个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尽管事实上是两个利益身份相似的主体,但这种冲突往往在舆情传播中体现出强势与弱势的名义,贵州瓮安事件和重庆万州事件在“本体”事件中的利益主体冲突均属此例。在“本体”事件中,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主体主要表现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甘肃陇南事件就是因为征地拆迁导致在“本体”事件中民众就与政府产生了利益冲突。

政府在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与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作用不同。政府在主客体诱变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本体”事件中的主要作用是公正裁判,由于政府介入的方式与方法不当,导致群众对政府介入不公的不满情绪传播,从而使民间双方利益主体之间矛盾,转变为民间一方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因此政府介入并公正裁判是事件能否升级的关键。在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本体”事件中冲突双方一开始就是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政府本身就是冲突的对象,政府自身利益行为的公正性是矛盾能否升级的关键(见表1-7)。

表1-7 主客体诱变型与主客体一致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

(三)政府客体型“无直接利益冲突”和泛化型客体“无直接利益冲突”

从冲突对象分析,“无直接利益冲突”分为政府客体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与泛化型“无直接利益冲突”。政府客体型“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在群体性事件中冲突的对象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泛化型“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在指群体性事件中冲突的对象不仅有政府部门,还包括其他民众利益主体。

冲突对象是两种不同类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最明显的区别。在政府客体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矛盾的双方是民众与政府,民众是冲突主体,政府是冲突客体。在泛化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矛盾双方是民众与政府及其他民众,部分民众是冲突主体,政府及其他民众是冲突客体。于建嵘曾经把后者称为“骚乱”。近些年,我国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主要冲突客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客体型“无直接利益冲突”占据冲突大多数,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均是此类冲突的典型案例,2011年我国连续发生了广东增城事件和浙江湖州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展现的是泛化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案例。

在两种类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政府客体型“无直接利益冲突”主要是干群之间的矛盾,泛化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矛盾较为复杂,不仅有干群之间的矛盾,还有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广东增城事件中,参与主体是四川籍农民工,除了攻击当地派出所、治安队之外,还焚毁广东当地人的汽车;除了四川的民工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之外,还存在着不同区域(广东与四川)之间、农民工与当地企业之间的矛盾(见表1-8)。

表1-8 政府客体型和泛化型“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