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第8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四 国际法变与不变的原因

如果我们对于前述现象进行追问的话,那么国际法变革与恒常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社会的总体状态。

(一)国际法变革的原因

国际法变革的基本推进因素是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和国家意识、观念的变革,反过来,国家意识和观念的变革又促进了国际格局的演进。国际社会格局是国际法变化的外因,国家观念的变化是国际法变化的内因。

国际法总体上起源于西方世界,其基础是欧洲国际关系体系的基本范式,也就是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所确立的主权、民族国家平等体系。这一体系意味着凌驾于各民族国家之上的教权被打散,国家的至高性获得广泛认可。其主旋律的变革则是在一场场战争中渐渐发生的。无论是拿破仑战争之后的神圣同盟、欧洲协调机制,还是索尔弗利诺战役之后出现的战争法规范,对于国际法的发展无疑具有意义。但更加重要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组织的建立。国际联盟是人类大规模组织化、国家让渡一部分自由给国际组织、构建国际社会契约的第一次尝试,联合国则是国际联盟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将国际社会进一步组织化的进一步努力。集体安全制度的形成为国际体系的总体安全奠定了基础,而贸易、人权制度的强化则是这个大环境下的产物。世界市场的发展所导致的相互依赖的形成则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强化提供了条件。

国家观念的变化促动着其所处的环境发生变化,而环境的变化又为国家观念的变化提供着动力。国家在以往探索、试验的前提下汲取教训,重塑精神,并一点点达成共识。在受到共同威胁的时候,国家利益的界定发生改变,由原来的彼此对立、对抗变成了在某种情况下的共同利益。而相互依赖的客观现实则增加了国际合作的意愿。当全球风险社会在全球变暖、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9·11事件、SARS危机、日本福岛核泄漏的警示下不再是传说的时候,国际身份认同、全球伦理的形成也就不言而喻了。所以,环境改变了思想,改变了国家的行为方式,也就改变了国际法规范,改变了国际法的运行机制。

(二)国际法未变的原因

与国际法变革的原因一样,国际法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本质变化的根本原因是国际格局发展得不够彻底,也就是国际社会的环境从总体基调和格局上看,并没有根本的变化,威斯特伐里亚体系并没有质变。因而,国家的观念和意识也没有实质变化。

从社会整体背景看,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家中心的基本格局依然如故。这就导致并强化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国家在法律原则上不受制于任何其他的力量,国家以名义上的平等资格彼此交往。这种国家中心、主权基石的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也就塑造了国际法的状态,它必然是国家之间的法,是分散法,而非国家至上的统一法。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国际法体现为“特别法”,而非广泛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普通法”。

国际法的核心保持不变的另一个基本因素是国际体系还保持在原来的状态,国家的观念没有根本的变化。在这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上,国家之间更多地考虑竞争和斗争,对于他国给自身带来威胁的忧虑使得各国陷于安全困境之中。每个国家都谋求自身的发展,不惜损人利己;彼此的防范使得条约和国际组织都处于脆弱的状态,世界被看成是一个群狼恶斗的场所,导致国家在高政治的问题上,仅仅服从自身的安全,丝毫不会考虑道德规范。

国际政治的总体环境、格局未变,国家观念也就未变,由此,国际法的运行过程体现出对于大国和权力的屈从和依赖。(1)在国际法的形成阶段,基于国家协定(条约)或者国家行为(习惯),国家之间的协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谈判能力;国家的行为能力、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经济、军事力量。(2)在国际守法环节,国家的同意、国家的自主实施仍然非常重要。国际法的义务履行以自愿为主,国家如果能够信守承诺,则法律被实施;如果国家不能信守承诺,则取决于国家的力量。力量强大的国家违背法律也很难被约束和惩罚;力量弱小的国家稍稍出现一些违法的苗头就可能被惩治;更有甚者,力量弱小的国家在没有明显违法迹象的时候,就被大国欺辱。(3)国际执法与司法机制不成熟,在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大国的支持,无法在国家之上超然、公正地发挥作用;运行软弱,法律结果约束力取决于政治力量对比。所以,大国政治依然左右着当代国际法。虽然国家并非不受国际法所约束,虽然大国并非不考虑国际法,但国际法的功能发挥始终是受限的。在国际事务上,符合大国意志的,可能成功;违背大国意志的,就会失败。这主要不是一个守法和违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权力和利益的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认为已经实现了法治,已经形成了模范国际法,显然还过于乐观。因此,我们可以说,时代背景在变化,但国际法的总体状态没有变化;国际社会确实在法治化,国际法的运行趋于规范化,但是大国政治的基调依然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