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结论与启示
本章研究了环境规制、诱导性创新以及环境效率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中国环境规制诱导的创新在环境规制与环境效率间的作用。区别于以往的研究,本章利用环境效率指标度量产业绩效,不仅体现了经济产出的重要性,而且也充分考虑了非期望产出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环境规制与环境效率间存在倒U型关系。这意味着单纯地加大环境规制强度并不利于环境效率的提升,也就是说环境规制存在最优值使各地区达到最大环境效率。
(2)环境规制诱导的工艺创新与环境效率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但环境规制诱导的产品创新与环境效率间并不存在正向相关关系。这表明,中国在环境规制影响的产品创新并未贡献于环境效率的提升。
(3)环境规制正向促进了创新投入,这证明了波特假说在中国存在。
(4)环境规制诱导的产品创新对非规制诱导的产品创新存在挤占效应,但环境规制诱导的工艺创新不存在挤占效应。
上述研究结论蕴含着相应的政策含义:
(1)合理设计环境规制,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波特曾提出合理的设计环境规制可诱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从而弥补环境规制带来的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环境规制与环境效率之间呈倒U型的关系也表明了合理设计环境规制是达到环境效率最大值的重要方法。目前,由于中国各省份普遍存在着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许多企业宁愿承担环境规制带来的成本也不愿更多的研发资金投入。因此,中国各省份和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谨慎制定环境规制强度,特别是一些创新能力较强、环境效率较高的省份,应当注意避免过于严格的环境规制强度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对于一些污染较为严重、环境效率低的省份则应当进一步加大环境规制强度,提高环境效率。
(2)调整环境激励政策,发挥环境规制诱导的产品创新作用。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环境规制诱导的工艺创新较好地促进了环境效率的提升,而环境规制诱导的产品创新效果不明显。这符合中国的技术创新现状。多年来,中国作为世界制造业的中心,企业的工艺创新能力较强,因而环境规制压力能有效地提升环境效率。而我国产品创新能力一直较为薄弱,企业在产品创新的投入更倾向于购买设备而非进行独立创新。因此,中国政府应考虑调整环境激励政策,例如税收、财政补贴等,激励更多的企业实施环境友好型的研发活动来真正促进产品创新。
(3)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环境规制效用
根据实证分析结果,环境规制正向促进技术创新,但环境规制诱导的产品创新挤占了企业自发的创新资金。这种通过资源转移达到的环境技术创新投入并不是政府实施环境规制的目的。归根结底,当企业的产品创新投入不高、创新能力较弱时,为应对环境规制压力,企业不得不把自发创新的资金转移和占用。政府政策引导是促进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政策手段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技术创新,例如税收激励、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等。
本章研究了环境规制、诱导性创新与环境效率之间的关系,试图通过调节环境规制及其诱导的技术创新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重目的。这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丰富了环境经济和技术创新的相关理论。然而,本章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环境规制诱导的技术创新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技术创新,一种是减少对外部环境影响的技术创新。限于数据的限制,无法深入分析这两种类型的技术创新对环境效率的影响。未来,可采取调研的方式对该类问题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