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变革与完善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一章
民法典物权编立法的外部体系协调

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组成的科学体系,民法典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我国一直致力于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就立法技术而言,编纂民法典不仅要保持法典内部的体系协调,也要做好民法典与相关法律的外部体系协调。对此,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一方面,对于本应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法律,如《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应将其编纂进民法典各分编,在民法典颁布后,相应地废止这些法律。就《专利法》《商标法》《票据法》《破产法》等商事单行法而言,尽管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也不应纳入民法典,仍应作为商事单行法而存在。[1]另一方面,对于不属于民法典组成部分但又与民法典相关的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在民法典颁布后仍应存在,因此,编纂民法典就要妥善处理好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使之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就后一方面而言,编纂民法典应以宪法为依据,对现行法的全部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全面审查、整理与补充、修改,以消除重复、矛盾、衔接不畅等现象。[2]同时,《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在修改之中,这也需要考虑与民法典编纂的关系。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议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典设立知识产权编的条件还不成熟:“(1)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2)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由于以上原因,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仍适宜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针对不同需求,实行单项立法,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仍将继续保留,通过知识产权单行法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2] 这些现象的出现,有的属于民事单行法(如《物权法》)本身的问题,有的则属于相关法律的问题。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制定时间的先后不同,二是因“部门立法”导致在制定法律时缺乏对其他相关法律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