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克拉底律》
那同样饶有趣味的论战性对话《克拉底律》中的各种辩证法的论述,在这儿也只能以补充的方式加以提及;它们一方面紧接着《泰阿泰德》中的辩证法内容,同时继续展开在《泰阿泰德》和《欧悌德谟》中所进行的反对安提司特涅的论战,另一方面又非常清楚地指向了《斐洞》。
下面这一问题构成了对话的主题,那就是:是否有着一种在其自身正确的命名;名称是在其自身地意指着某种东西呢,还是仅仅通过任意的约定而意指着某种东西。409诚然,苏格拉底在第一部分似乎捍卫了关于命名的一种自然的“正确”之存在;但在第二部分,无论如何基于在这儿被取为基础、显然复又从某一现成理论那儿拿来的那些假设,它被证明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苏格拉底在第一部分以之为依据来捍卫有着一种客观的正确这一主张的那些理由中的一个,是这样的:无论如何有着一种独立于主观任意的事物之真;因为人们既不可能赞同普罗塔戈拉,他宣称对于每个人来说唯有他自己特有的意见是真的,也不可能赞同欧悌德谟,他甚至宣称所有东西对于所有人来说同时并且在所有时候都必定是有效的。410因此,如果每一事物都有着其自己特有的正确,那么,每一行为——只要它被有技艺地(τεχνικῶς [有技艺地])执行——同样如此;因而命名这种行为也同样如此。每一知识也会如此,它必定按它自己特有的范型(εἶδος [埃多斯]、ἰδέα [理念])而行事(389B及以下),即按那要加以命名的事物之本性而行事。但是,就命名来说,那负责任的人、专家,不是立法者,而是辩证法家——立法者必须按他的决定来行事;因为他是那懂得如何使用名称的人,并且唯有懂得某一事情之应用的他才有权判断名称的正确(直至390E)。411
在这一阐述中若干东西对于我们来说是重要的。首先,它给出了关于确定写作年代的一个可靠的提示。与下面两个同样站不住脚的意见相反,事物的某种持存着的本质之存在被加以了确定(386A— D,参见《哲学史文库》,III,351)。412其中一个是普罗塔戈拉的意见,他认为通过排除每一其他的意见,每个人自己的意见对于他自己来说必定是有效的,这紧密地根据《泰阿泰德》而被加以阐述和反驳;另一个是欧悌德谟那更加奇怪的意见,他认为凡是人们能够陈述的任何东西,对于所有人来说都必定同等、同时和始终有效。参加谈话者的态度在这儿是引人注目的。面对他是否或许接受了普罗塔戈拉的意见这一问题,他回答说:他已经发现他自己的确在困窘中被迫同意(或让自己被拖入,ἐξηνέχθην [被拖入])这种看法,但又不完全愿意认为对于他来说事情似乎就是如此。于是,苏格拉底就这种“不完全如此”开起了玩笑;它似乎是在柏拉图和批评所针对的有关对手之间的争论中扮演了一个角色的词。
于是,谁能够是那几乎违背其意愿而让自己被拖入普罗塔戈拉的道路上的人呢——即使他并不情愿被与之相混淆?无论如何很快就会想到安提司特涅,无论是柏拉图还是伊索克拉底都曾责备他因其关于虚假陈述(Falschaussagen)和虚假判断(Falschurteilen)是不可能的这一论题而回到了普罗塔戈拉那儿。对此安提司特涅几乎只能给出下面这一回答,那就是:他根本不会毫无保留地站在普罗塔戈拉一边,即使与之有着某种联系,或许也仅仅是言语上的联系;他所意指的,“并不”同普罗塔戈拉的看法所意指的“完全一样”。
但是,如果他同普罗塔戈拉所抱有的看法“并不完全一样”,那么进而就会意味着,他肯定更加不愿意严肃地同意欧悌德谟的那种疯狂主张。——当然,没有任何哲学家或“智者”想到过要严肃地捍卫诸如在这儿背地里说“欧悌德谟(Euthydem)”413的那种东西;相反,柏拉图所谈到的这位欧悌德谟,无非就是他如此加以命名的对话中的欧悌德谟;这意味着,这儿将之作为欧悌德谟的命题而加以标画的东西,无非就是他在那儿于纵情的戏谑中把根本不可能有虚假陈述(Falschaussagen)和虚假表象(Falschvorstellen)这些安提司特涅的命题加以发展出来的那种荒谬的结论。在这件事上,他本人自然不会认为其对手会如此愚蠢地真正打算让自己满足于该结论。“所有东西对于所有人来说都同等、同时和始终有效”这一公式,无论如何都在实事上准确地复述了那在《欧悌德谟》(293以下)中所说出过的东西:所有人知道所有东西(并且同样也不知道它们),而且是同时和在所有时候。因此,如果在《克拉底律》中针对欧悌德谟所说的回指向《欧悌德谟》这篇对话,那么,根据类比,刚才前面关于普罗塔戈拉所说的就应更加指向《泰阿泰德》。通过说出和对比普罗塔戈拉和欧悌德谟这两个名字,他们各自都带有相应的论题,两篇发生在前面的作品——它们针对安提司特涅的论战在这儿被继续——被想起并明确地成为了出发点;由此《泰阿泰德》—《欧悌德谟》—《克拉底律》这一次序最自然地作为连续的前后相继,完全得到了证实。
但在《克拉底律》的各种讨论中,在实事上与我们有关的是以下几点。
1. 385以下:关于是着的东西(即发生着的东西,是这么回事的东西),说出它是,该命题被称为真的;而当说(关于那同一个东西414)它不是,该命题就被称为假的。415然而,是(Sein)和不是(Nichtsein)必定具有某一在其自身被奠基的、客观的意义,并且既不以独特的方式与每一个人相关联,也不以所有的方式同时完全无区别地与所有人相关联;相反,那是着的东西必定自身具有某种是之稳固性或确定性(βεβαιότης [牢靠])。例如,如果陈述——有善的和恶的、理性的和无理性的——是有效的,那么,就先行设定了:理性和无理性“是”(即存在 [Existenz],在下面这一意义上,那就是存在 [Existenz]陈述诸概念:在一个真判断中充当谓词的那个概念,必定是被奠基了的,并且凭借奠基而保持着相同的意义)。如果人们承认诸概念的这种是,那么,每一概念之是就不再可能以独特的方式同每个人相关联,而是必然得出:各种事情(πράγματα [诸事情])都具有其独特的、稳固的本质,不仅仅与我们相关涉、依赖于我们,随着我们的显象(随着每次向我们如此这般显像出来的东西之主观性)而来回折腾;相反,它们必定表现出在其自身地、依照其自己的本质而来的样子,就像它们根据其本性而是那样。
在这儿,πράγματα [诸事情]显然不是在实体意义上的诸事物(Dinge),在——甚或外在于——时间和空间中被给予的那些存在(Existenzen);而是判断之对象、构成被思想的东西之内容的实事性的东西(das Sachliche),416这种内容自身在其本己的合法性上不同于思想过程(Denkvorgang)中的那种主观性的东西。因此,紧接着这点,各种行动也会被算入“事情”中;它们也“是”某种东西,即具有它们自己的特定概念——当它们依照其本性、即正确地发生时。在对正确的东西的这种标画那儿,某一事情的“本性”之概念已经转向一种目的论的附带意义(teleologischer Nebensinn)417:当某一行为如其应当、如其目的规定的那样发生时,它依照其本性而发生;对于各种行动来说这的确是一种合理的观点,因为行动有赖于某种意志(Wollen)、某种目的设定(Zwecksetzung)。然后,它进而转为服务于执行某一特定行动的工具(Werkzeug);于该工具那儿,“本性”在于同意图的相称。因此,在命名和名称中有着(整个考察的目的就在于此)一种客观的意义和目的,与此同时还有着一种进行引导的、“其自身”就是命名的“理念”;就像木雕艺人,当他面对打碎的纺织梭子而制造一个新梭子时,他必须得眺望其范型(εἶδος [埃多斯]),该东西“其自身”就“是”梭子(它构成了梭子的概念,389B),或者眺望其本性,即由其本性而是、或具有其本性之特性的那种东西;418对此进而会说(390):“相同的理念”,在这儿意味着事情之同一基本形状,复又同义于(393D)事情之本质(οὐσία [所是]),然后是含义(意义、δύναμις [能力]),进而是本性(φύσις [本性],393C,等等)。但关于某一工具之本性的认识,总是属于那不得不使用它的人的事情;因此,关于命名之本质的认识,乃是作为下面这样一种人的辩证法家的事情,即他不得不在问和答中使用命名(390C419)。
在这儿我们首先再次拥有了关于下面这点的一个非常清楚的证据,即“理念”完全径直源出于概念,它在这儿几乎难以同后者区分开。但值得注意的是:概念内容的同一性有赖于陈述之意义的必然确定性,以及被归在陈述下的真和假之不可否认的、客观的含义。于是,提到辩证法家——唯独他知道如何使用命名,因为他知道概念、“理念”、命名之法则,因而他自己必须监督命名——无疑是具有深意的(390C)。紧接着的考察立马就会显示,正确的命名有赖于专业知识(Sacherkenntnis)420这一自身单纯的洞察,如何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如果我们由此补上在这儿如此直截了当地就辩证法的任务所说的,那么,就会得出:正如在《欧悌德谟》中一样,辩证法这一概念在这儿也已经完全在意味深长的意义上被柏拉图所理解,在《斐德诺》中它已经于这种意义上被引出,并且尤其在《政制》中我们将再次与之照面。
2. 事情之本性——此乃第二部分最重要的结果——终究不是从名称中汲取出来的。事情、事物之“本性”不是要从名称、而是要从其自身被认识(438E)。名称总还是可以提供出事情的一种图像(Bild),421但同从图像来认识图像本身以及认识它作为其图像的真相比,无论如何更好的做法是从真来认识真本身及其图像,即认识图像是否得体地、依照事情而被拟定了出来。422命名的自然含义先前已经从赫拉克利特主义的假设中引出。然而,基于刚才重新强化了的关于诸基本概念规定(Begriffsbestimmtheiten)的那种基本假设(Grundhypothese),受到抨击的理论的这种赫拉克利特的基础现在遭到了一种反驳,而该反驳完全类似于我们在《泰阿泰德》中已经了解到的那种反驳。
有着某种“美本身”、某种“善本身”,并且同样有着每个单一的“是着”的东西、即在判断中进行谓述的东西。即使美的事物能够在一持续不断的变化之流中被把握,但其自身、即美本身,依然持久地处在如其所是的状态中。根本不可能称某种东西是美的,等等,如果下面这总是不断地在我们手中消融的话,即1. 它是它,2. 它是一种如此这般的东西(即1. 陈述之主词是某个同一的东西,2. 谓词之意义是某种同一的意义);也即是说,当我们说出它时,它立马就已经变成某一其他的东西了,从我们这儿溜走并且已经不再处于那样的状态(参见《泰阿泰德》181D)。如果事情从不保持与其自身的同一,那么,它(这或那确定的东西)是这或那(确定的东西)这一陈述就完全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它只在某一时刻保持了同一,那么,至少对于该时刻来说它没有经历变化;如果它总是同样地保持着并且是同一的,那它就根本不会遭受任何变化或改变,就从未离开过其“理念”(同一的规定性)。
然而接下来各种论证通过下面这点而采取了一种完全彻底的翻转,那就是:这样一些原理既适用于认识之概念,也适用于认识之客体和认识之主体。如果完全没有任何持续存在的规定,那也就没有任何认识。因为当人们想认识某一客体时,它就会总是不断地变成了某一其他的东西;因而我们从不可能认识它,认识到它究竟是何种样子或处于何种情形。因为认识断断不会是这样一种东西,那就是它居然不能把其对象作为无论如何都处于某种情形下的东西加以认识。的确,如果所有一切都全然会翻转为其对立面并且没有任何东西能持存,那么,我们就根本不可能谈论认识。因为,如果至少其自身、即认识,不会从是—认识(Erkenntnis-sein)翻转为对立面,那么,无论如何认识会留下来,并且会是认识。但是,即使认识之概念(εἶδος [埃多斯])自身翻转了,那它也是翻转为了不同于认识之概念的某一其他的概念,因而变成了不—认识(Nicht-erkenntnis);并且如果总是这样,那就会总是不—认识。基于同样的理由,那就将既没有进行认识的东西,也没有有待认识的东西;既没有认识之客体,也没有认识之主体。然而,如果进行认识的东西是着,有待认识的东西是着,美的东西是着,善的东西是着,在是着的东西中每个都是着,那么,它们就不会类似于一条不断的运动之流,人们也就不再需要朝着自己和事物宣称说:在所有一切中,没有任何东西是安全可靠的;所有一切都如陶器一样易碎;正如我们人偶尔遭受流变之苦,事物也同样如此,它们饱受撕碎和流动的折磨。因此,在411B他取笑说:那些以前的名称发明者(Namenerfinder)——根据在这儿被争论的那种理论,他们在其进行命名的活动中想到的是赫拉克利特的论点)——似乎同今天的那些学者(那些奇怪理论的发明者)处于同样的境况,那就是:他们在不停地绕过去走过来地探究事物究竟处于何种情形时变得头晕目眩,于是在他们看来事物也毋宁处于不断旋转的运动中,因为他们从未想起在他们自己身上寻找显象的根据。
如果这一阐述的本质内容最切近地关联到《泰阿泰德》,那么,对于理念之证明来说,明确地诉诸认识概念就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必须接受各种概念上的规定这一必然性,甚至在《泰阿泰德》中也没有如此直接地通过单一简单的推论、从关于认识之可能性的单纯假设出发得出。亚里士多德从认识之可能性出发提及了这点,将之作为柏拉图主张理念存在的主要证据。我们在柏拉图那儿还将常常遇见它;但在这儿它首次以极其简明的方式、精准的措辞、而且还最清晰地被表达了出来。同时在该论述中,作为谓述——〈即把某种东西〉作为美、作为善等等〈加以谓述〉——之内容的理念那源始的、纯粹的意义尤其清楚。在这儿,至少在“美本身、善本身、每一是着的东西本身”后面,或者在下面这一主张——即它是美的东西、善的东西,它是是着的东西中的某一个——后面、在主张理念存在这一主张后面,没有别的任何东西能够遭到怀疑。
无论如何,这一既简明又根本的演绎是已经发展出来的那种清晰性的一种效用,该清晰性关乎这样一些要求,那就是要对普泛知识进行演绎性奠基。因为即使极其简略、附带性地,但还是非常确定地表达了下面这点(436D423):围绕每一事情之本源(ἀρχή [本源]),每个人都要着手对之进行最彻底的讨论和最彻底的研究,看它是正确地还是不正确地被取作为了基础(ὑπόκειται [躺在下面])。如果本源被加以了充分地检查(ἱκανῶς ἐξετασθείσης [被充分地加以检查]),那么就会显示出:所有余下的将随之而来(ἑπόμενα [跟在后头])。他以几何学为例,在那儿,前提中最不显眼的错误常常会引发一些最骇人的后果。
在这儿我们发现我们自己已经紧邻那将首次提交出关于理念学说的一种完整的、知识上的阐发的著作之门槛,该著作本质上献身于这一任务,它就是:《斐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