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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分部工程质量合格的条件及程序
(1)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观感质量验收并不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而是给出“好”“一般”“差”的总体评价。
(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要求。分部工程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首先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善,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另外,由于各分项工程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分部工程不能简单地组合加以验收,必须增加以下两类检查项目:
1)对于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试验或抽样检测。
2)对于观感质量验收,这类检查往往难以定量,只能以观察、触摸或抽样检测的方式进行,并由个人的主观印象判断,对于“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1.8记录。
表1.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