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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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验。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一个单位工程最多可划分为六个层次,即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对于每一个层次的验收,国家标准只给出了合格条件,没有给出优良标准,也就是说,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对于工程质量验收只设“合格”一个质量等级,工作质量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希望评定更高质量等级的,可按照另外制订的推荐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