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中的纳税信息分析
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的实现需要税务机关获取充分的纳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身份、纳税地点、银行账号、销售、资金收付、采购、库存、费用等。纳税人身份又包括纳税人类型(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个人身份证号或企业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等。纳税人身份、纳税地点和银行账号属于纳税人的基本信息,销售、资金收付、采购、库存和费用属于纳税人的经营信息。许多纳税信息产生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因此可以根据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分析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中的纳税信息。
为了提高交易效率,网络中介会参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网络中介是运作于互联网上的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除买卖双方之外的其他参与者,它们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提供服务。网络中介的类型很多,但与电子商务税收遵从与征管有关的主要是那些与商品买卖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网络中介。根据网络中介提供的服务(Sarkar et al .,1995;Bailey,1998;Giaglis et al .,2002;蒋锡军,2006),本书将与电子商务税收遵从和征管有关的网络中介界定为以下三种。
(1)第三方交易平台。其作用是使卖方以较低成本建立网上商店,集成卖方和卖方产品以及买方和买方需求,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为买卖双方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搜寻、定价和评价等服务。
(2)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是由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投资运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其作用是采用与各银行签约的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接口和通道服务,实现网上支付。作为支付中介,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交易双方的支付行为进行详细的记录,防止交易双方抵赖,并为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有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还通过暂时托管货款来提供很强的信用担保。
(3)信用中介。其作用是综合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技术,广泛采集交易者的信用信息后进行加工处理,形成交易者信用评价等信息产品。
图3—1描述了网络中介参与情况下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为表示清楚,仅描述了信息流。
图3—1表明,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主要包括买方、卖方、银行和网络中介,买卖双方可以是个人或是企业,卖方通常为纳税人。本书研究的是这三种网络中介中的一种或几种参与的电子商务,这类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遵从与征管问题也是税务机关主要需要解决的。对于B2B电子商务,买卖双方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的交易平台或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自建交易平台的企业一般是少数大型企业,税务机关已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监控。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受成本和技术的限制,会选择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对于B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既可以是企业自建的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不过,虽然企业可以自建交易平台,但为解决支付和信用问题,往往也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信用中介的参与。对于C2C电子商务,大多数都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
由于与纳税相关的交易信息在交易主体之间流动,因此交易主体会拥有一些纳税信息。而且,由于不同交易主体的作用不同,因此它们拥有的纳税信息也存在差异。
对于交易方式,买卖双方可能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图3—1中用实线表示),也可能直接交易(图3—1中用虚线表示)。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则第三方交易平台会在其数据库中保存卖方的销售信息。对于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可能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图3—1中用实线表示),也可能采用银行汇款、网上银行方式(图3—1中用虚线表示)。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同时也就保存了交易的资金流向信息。而且,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依赖银行才能完成资金转移,因此在这些支付方式中,银行也保存了交易的资金流向信息。此外,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防止卖方欺诈、维护自身声誉,并遵从目前卖方实名注册的要求,会对卖方提供的身份、地址和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核实,因此也就拥有这些信息。信用中介为提供信用评价服务,会在其数据库中保存交易者的身份、地址和银行账号等信息。
上述分析表明,纳税信息分布于电子商务的各个交易主体中,如表3—1所示。
因此,税务机关可能的纳税信息获取渠道包括纳税人、买方、银行和网络中介。纳税人拥有全部的纳税信息,但获取条件是纳税人进行了税务登记和申报,并按照税收征管制度的要求保存了这些信息。从买方获取纳税信息的条件是买方数量较少,且在较长时间内保存了采购记录,这种情况的买方一般为企业。否则,当买方是个人时,由于买方数量众多,且不一定保存了采购记录,因此税务机关从买方获取信息可能是不可行的。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获取渠道,但条件是税务机关能够监控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若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未知的银行账号,或者在设在避税地的银行建立账户,则税务机关很难通过银行获取信息。网络中介是电子商务中新出现的中介,能够代替传统中介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是一条新的纳税信息获取渠道,但条件是立法需要规定网络中介的信息提供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