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工作法规实用一本通(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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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145.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有哪些?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是:

(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146.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带头创先争优,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利。

147.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怎么确定?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规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48.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的比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在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的比例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人选的比例。

(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的划分也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省与县,地方与基层就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

(3)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149.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单位怎么划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在党内选举中,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是按党的下一级组织(包括地方组织或基层组织)划分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划分为选举单位。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如县(市)委、自治县委或党的基层组织等,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委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基层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是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总支、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150.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怎么分配?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2)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举。

151.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正式党员的权利,与正式职工中的党员的权利是相同的。只要得到多数党员的同意,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些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较多的基层党组织,在召开党代表大会时,应注意选举适当数量的这些工人中的党员作代表。

152.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原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153.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54.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55.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是因为,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没有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56.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157.上级党组织可否把党委成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要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当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如因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将部分党委委员(常委)分配到所属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常委)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如果未能当选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

158.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159.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上级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160.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形式和差额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

161.党的派出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属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的委员会授权,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代表。

162.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163.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164.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165.代表选出后,因特殊原因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之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代表选出之后,要按照党的委员会所作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之后,确有特殊原因,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个别代表出缺,可由其选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补选。如果原来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应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并应向所属党组织以及原选举产生的代表说明重新选举的原因,认真做好工作。

166.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撤销代表资格需要履行的手续一般是:

(1)如果在党代表大会之前发现某个代表不具备资格,即由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党的基层代表大会可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可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的,则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意见,提交大会主席团会议或大会预备会议决定。基层党代表大会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出意见,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

(2)代表大会闭会后,发现代表在大会召开前确有问题,且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可由原选举单位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

167.选举产生的代表怎样办理报批手续?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会议形式(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批复意见一般可以经党委同意后,以党委组织部名义行文。

168.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应注意把握哪几点?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审查选举单位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2)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如发现有代表不具备条件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进行这方面审查时,要注意听取纪律检查机关、信访部门的意见。

(3)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会前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必须经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169.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举单位的划分及选举代表所采取的会议形式,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2)各选举单位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及进行选举的过程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民主的情况;

(3)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所属正式党员人数、本次代表大会当选代表人数及代表构成情况;

(4)对代表资格审查的情况,包括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核实及处理情况;

(5)提出对代表资格认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