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对等换工制度
在共耕制度及集体帮工制度之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广西各地少数民族在单个家庭的生产中,逐渐形成一项重要的互助制度,俗称“打背工”,又称“换工”“帮工”“变工”“讨工”,这些名称虽有时与集体帮工制度重合,但涵义却不相同。前者是集体对个体,后者是个体对个体,帮工范围要小得多。壮语称为“多揉”,意思是“相邀互助”,又叫“滚揉制”,“滚”意为人,“揉”是邀约。其意即在农忙时节单个家庭结成互助对象,进行对等的帮工,一家为另一家帮工之后,后者还以前者以对等的劳动量与工作日作为补偿,而不必付其他报酬,这种制度极大地维持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私有农业生产秩序。例如,都安瑶族自治县三只羊乡团结互助是这里的瑶族和其他民族的良好风尚,每当农忙时都互相换工,说明各民族之间的生产互助在历史上就已经存在。[205]
一、换工的工种
“有难有病相扶,农事季节相助。”[206]换工的内容包括一年四季各个农事环节的所有工种,主要有挖地、开荒、犁田、犁地、耕田、耙田、耘田、锄地、整地、下种、插秧、栽秧、培土、中耕、挑粪、施肥、挖土、收割等事宜。例如,新中国成立前,龙胜各族农民生产活动盛行背工,即换工,由成年男女分别自由组合。参加人数多少视农活难易远近及季节而定,一般五六人,多达数十人。工种包括犁田、耙田、施肥、插秧、耘田、收割,挖地种杂粮、桐茶、棉花、蓝靛,收拣桐茶果、采桑等。大多是一工换一工。农忙工数天内还,平时可以酌情推迟,一般都守信还工。远活、重活主家招待晚餐。劳动中均尽力而为,劳力强弱技术高低,一般不斤斤计较。[207]但一般来说,换工主要集中在农忙季节,其中春耕和秋收是对等换工的高峰期。这两个时间段几乎所有的农户都要相互换工,从而形成对等换工制度的“双峰效应”。(见图3.7)笔者在调研中,各民族访谈对象几乎异口同声地称主要是在春耕和秋收时节互相换工。
图3.7 换工时间高峰期示意图
壮族由于生产力较先进,基本实行一家一户的单干,因此是实行换工最普遍的民族。在广西中西部的壮族中,换工的内容包括所有的农事环节。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兴乡群众为了战胜大自然,壮族人民特别是贫苦农民注意团结起来,共同生产劳动和斗争。他们在劳动上有着互助帮工的习惯,特别在生产大忙时期更是如此,他们以换工共同完成生产任务。[208]西林县那劳区壮族历来有换工的习惯,维新乡亦然。换工的工种有:犁田、犁地、耘田、中耕、挖地、收割等。其中以挖地、开荒为每年换工的主要工种,其他不一定换工,要视各家情况而定。换工的好处,首先可以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困难,使能赶上季节,旱田能赶上耙田用水,以达到抢种抢收。其次,能使偷懒者不敢懒惰,特别是青年换工对改变懒更为有用。最后是大家一块干活,积极性较高,劲头也较大。[209]
其他民族的换工主要集中在春耕和秋收两个时段。如龙胜地灵侗族有原始互助习惯,每在农忙时期,如春耕、秋收这两段时间,三五成群地进行换工。至于其他时节,只有砍树、开垦新地时才换工。[210]2014年清明节期间,笔者在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村随机采访了一名侗族男子,他谈到当地打背工的习俗时说:“打背工叫人家就来。插田,收谷子,建房子,重的活路都要帮,他需要几天就帮几天,叫两天就两天。”瑶族换工的内容最为细致。环江县长北乡后山屯瑶族换工,是当地瑶族农民互助生产的一种传统习惯。换工时间,多在春种或秋收气节的农忙时间进行。[211]富川县瑶族一般都有劳动互助的良好习惯,每当农忙时,各户都互相帮助,尤其在插田及收割时,这种互助更来得频繁,当地称这种习惯为“换工”。换工不仅存在于亲属之间,而且也在朋友邻居间盛行,这种换工是没有任何剥削的。[212]贺州土瑶也有劳动互助的习惯,其中最普遍的是换工互助,一般是户与户之间个别劳动力的交换使用。[213]狮东村干部告诉笔者:“我们以前耕地、插秧、种稻、收割都有互助,比方说我明天割稻,我就通知几个人,明天帮我割稻,大部分是亲戚朋友,主要是平时说得来的。”
春耕是换工制度的第一个高峰期,这主要是因为春耕要赶节气,劳动量又大,因此必须在有限的几天中集中劳动力完成春耕,否则一年都没有收成。春耕环节的换工主要包括挖地、开荒、犁田、犁地、耕田、耙田、耘田、插秧、栽秧等事务,其中插秧是最主要的活路。因为广西少数民族的水田多为山上,而且面积狭小,形状不规则,几户全部靠人工插秧,必须采取多户协作的形式。民国任国荣《广西瑶山两月观察记》记载了瑶族各户之间插秧对等换工情况:“三月插秧时,往往有今天甲乙助丙,明天乙丙助甲,后天甲丙助乙。帮助工作时,早餐个人自备,午餐晚餐由被助者供给。”[214]可见插秧互助是瑶族春耕换工最主要的内容。贺州狮东村的团支书说,帮工主要是春耕种田的时候,要去通知,主要是通知那些自己从前帮过的人及帮过自己的人,互相调换,换工,主人家包饭。笔者于2011年5月初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玉民村调研时,恰逢当地插秧时节,看到许多亲戚朋友集中在某一家的田地中为其插秧。小孩则在旁边帮干一些轻活。(见图3.8)
图3.8 融水县拱洞乡龙培村苗族群众插秧时的互助
一些保留了较原始刀耕火种的地区,春耕换工的内容主要是开山、砍山、烧山、挖地、整地和播种。以盘村瑶族为例,由于家庭中劳动力不多,不能迅速开出大片刀耕火种的山地,而且少数几个人在大山坡上开荒,也显得十分孤独,因此盘村瑶族很早以来就有同村中的几户联合以来“变工”生产的习惯。即在刀耕火种、砍树挖地的时候,邀请同村亲近的人前来帮助,一起劳动,只请吃饭,不给工资。当对方需要劳动力时,又可以请这一家派人前去帮助,作为还工,同样地只供吃饭,不给报酬。这种互相“变工”中,不计较劳力的强弱。一般都是大家尽心竭力地共同劳动。它的好处是在过去游耕的生活中,原始的互助形式可以克服户单人少的困难,有利于抢季节,适时砍倒、焚烧、播种。人数较多的劳动也大大提高了劳动兴趣,增进了劳动效率,并且对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联络感情也有很大的好处。这种生产上互利的“变工”习惯,在从游耕到定居的生活里,都一直很好地保持着。[215]
春耕互助的内容还包括运肥、施肥、培土等事务。《两广瑶山调查》记载了广西瑶族的运肥对等换工:“瑶人工作多互相帮助,如运牛粪时,今日甲乙帮丙,明日甲丙帮乙。”[216]天峨县白定乡壮族,在劳动中互相帮助是他们传统的美德,每年旧历二三月,各家都互相帮助挑粪下田,五月插秧的季节到来了,便请亲戚来帮忙,同村中自己已经插完田地或者还无田可插都去帮别家的忙。[217]生活在中西部大石山区的广西少数民族,水田很少,大多依靠在石窝或石缝中种植玉米来谋生,因此他们的春耕互助主要是种玉米和给玉米培土、施肥。除了前面提到的布努瑶外,百色县两琶乡壮族虽然是单干,但也有帮工和换工的习惯,如在玉米培土时组织帮工和换工。[218]在笔者的调研中,那坡县德隆乡团结村上劳屯黄某连(男,48岁,壮族)说,我们村互相帮助很多,主要是种田、种玉米。
秋收是生产换工的第二个高峰期,其原理和春耕是一样的,讲究节气和时机,需要大量劳动力同步协作。正如据《大明一统志》记载:贺县“谷熟时,里闬同取。”[219]贺州狮东村的村民说,帮工主要是秋收,因为怕自己收不及,庄稼会坏。
在秋收时节,广西大地上处处可见互助帮工的情形。笔者于2012年11月28日前往贵州考察途中,经过有“天下第一糯”称号的三江侗族自治县梅林乡匡里村,见到了一户农民正在抢收糯米的帮工场景。只见公路边的一块糯米田中,有十多个男女老幼正在齐头并进地用独特的手镰收割糯米禾。笔者下车与村民细谈了解到,收割糯米不能像收割稻米那样用大镰刀一捆一捆地割,而必须用小小的手镰一根一根割,这样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而且必须抢在两三天内收割完毕,否则糯米就会变质,所以必须请亲戚朋友来帮工。在帮工者中,有同村的,也有从贵州下来的,还有专程从广东赶回来的打工者,大家都为了帮忙收割糯禾而从四面八方聚拢在一起,因为一年只有这一次盛大的聚会。大人们在忙着收割,小孩则在水田里忙着捉鱼。主人刚提了一筒从田里捉上来的新鲜禾花鱼准备作美味的午餐——烤鱼招待帮工者。原来,他们春天播种的时候就放鱼苗到田里,禾苗生长,鱼也生长,鱼粪还可以肥田。秋天收获时,鱼就用来款待前来帮工的人。(见图5-8、5-9、5-10、5-11)三江洋溪乡玉民村苗族村民杨某兄说,他家里只有两夫妻是劳动力,因此打谷子、抢收都需要别人帮忙。我去叫一声,他们就来了。今天你叫他帮,明天他帮你,主人只准备晚饭。每年打谷子的时候帮工的情况都很好。大家的时间都错开,今天你家收,明天他家收,刚好可以互相帮助。那坡县德隆乡团结村上劳屯黄某连(男,48岁,壮族)说,我家5口人,种2亩地,1亩水田,加上玉米最少有三四亩地,主要靠我们夫妻俩种。秋收时要互相帮忙。就是今天你帮忙,明天我帮忙,我们做完了就去帮人家,人家做完了就来帮忙,来了就一起吃两餐饭,没有报酬,一般帮工都是1—2天,我家从来没有雇过工。(见图3.9、3.10、3.11、3.12)
图3.9 三江县匡里村侗族群众帮工收割糯米(一)
图3.10 三江县匡里村侗族群众帮工收割糯米(二)
图3.11 独特的糯米收割工具——手镰
图3.12 主家在准备午餐烤鱼
生活在大石山区的布努瑶,其秋收换工内容主要是收玉米。在许多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情况下,留在村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相对不足,单靠各家在村劳动力根本无法在一两天内完成诸如收玉米这样的活。因此互助显得更为必要。每到玉米收获季节,亲戚朋友的意义便会突显出来。如加平组的蒙仙桃家收玉米时,就集中了许多个体的力量,形成一个小群体共同劳动。他们请来了本组有亲属关系的蒙神周、堂哥在弄甲的舅舅、弄甲14岁的表弟。加上蒙仙桃和她的儿子,总共5个劳动力。这三人之所以接受蒙仙桃家的请求,并不是因为这三个人自己家的玉米已经收完了,而是因为他们的玉米已经收了一部分,但蒙仙桃家的玉米还没有收。再则是亲属关系的存在,他们就来帮忙一天,从离家最远的土地开始,他们结伴而行。午饭、晚饭都在蒙仙桃家吃,他们宰了两只鸡、煮了黄豆招待辛苦的劳动者。[220]
有些民族在春耕和秋收之外的其他农事环节也换工,但这种现象比较少见。例如,水族劳力换工协作多出现在农事季节不很紧张的时候,如表现在冬天翻松土地过冬等,便可以进行换工协作。今天翻甲的田,明天整乙的地,你帮我几天工,我也相应还你几个工,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友好往来和增加生产中的互换互助,大家扬长避短,相得益彰。这在价值观念上多表现义重于利,畜力尽管强于人力,但出畜力的人家也是不会斤斤计较的。[221]贺州狮东村大冷水的村民说,当地种植茶果也是一项主要的家庭收入来源,因此每年锄茶果地时也需要帮工。
二、换工的对象
贺州金竹村的一位村民说:“换工谁都可以,人家帮了你也要帮人家。”由此可见,换工的对象并没有严格的限定和要求,最关键的是对等的还工。尽管如此,大部分情况下,换工的对象仍以亲戚朋友和同村人这两个群体居多。这主要是因为换工一般限于户与户之间的单独交换,而且必须还工,所以请亲戚朋友或同村人比较容易,而且还工也比较方便快捷。而很多时候,由于居住特点的原因,广西少数民族的同村人大多互相之间有亲戚关系,亲戚朋友和同村人这两个群体常发生重合,因此亲戚朋友仍是换工的主要对象。这说明,这种生产互助习惯与血缘仍存在一定的联系。
一些少数民族的实证调查资料可以证实这一点。例如,贺县新华乡的换工一般在春耕、秋收及平日农忙时进行这种互助,一工换一工,只限于户与户之间的单独交换,而且多在同村的亲戚朋友间进行。[222]贺县狮狭乡瑶族的换工是一种范围最小的劳动互助方式,只限于户与户之间少数或个别的劳动力交换,即是某一户因一时劳动力不足,而请亲戚朋友帮忙代做,日后又再以工偿还劳动日。这种换工,除了对方招待饭食之外是没有任何报酬的。因此,这是在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223]广西罗城县石门村仫佬族实行承包制以后家庭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个家庭内部劳动力有限,在重大的农事活动中,自发进行互助合作。其常见的做法是:在自家进行插秧、打谷子等农活时,通知两三个尚未进行此类劳动的亲戚劳力前来帮忙,不付报酬,只负责其三餐饮食,等到对方也做同样的农活时,自己也去帮助对方,对方也只管三餐饭,不另付报酬,对方帮自己一天则自己也回帮对方一天,对方帮自己两天则自己也回帮对方两天,形成基本对等的劳力、劳动时间对换,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一种合作效益。最初这种活动只在亲戚间进行,后来发展到朋友之间,一家三两次不等。[224]
笔者的实践调研也证实了换工现象。如融水苗族自治县拱洞乡龙培村苗族村民杨凤说,家里的收入主要靠种田,田太大的时候,要请人家作工,主要是亲戚朋友,他们都是主动过来帮忙,过后我们也去帮他们。那坡县德隆乡团结村上劳屯李某玲(女,20岁,壮族)说,农活是一家亲戚来一起帮忙,做工需要人数多也叫其他人去帮工。上劳屯李某(男,30岁,壮族)说,种地主要是靠亲戚朋友互相帮,这家种完种那家,一家一家种。笔者曾随机走访了四个县10个村屯的24户人家,在他们所叙述的帮工对象中,有14户均为本寨、本村人换工,占58.3%,其次是亲戚朋友帮工的有8户,占33.3%,不需要帮工的有2户,占8.3%,可见换工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本村人(俗称“寨上的”)和亲戚朋友这两大类。(见表3.1)
表3.1 笔者所调研村民帮工对象一览表
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则相对集中于亲戚朋友这一群体。对于“家里的各种农活,主要依靠哪些劳动力进行?”的问题,高达81.65%的人回答“自家人”,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广西少数民族的生产力水平提高很大,而且大部分地区以一家一户的单干为主,除了农忙时节,主要的农活还是自己干,所以对于这一问题他们的第一反应是自家人做。但除此而外,有20.11%的人回答“本家族或亲戚”,还有6.5%的人选择了“本村人”,“雇工”所占的比例很少,只有2.16%。可以看出,除了自家劳动力之外,亲戚朋友是对家里农活贡献最大的群体,其次是本村人。因此,换工主要是在这二者范围内进行的。(见图3.13)
图3.13 关于“家里的各种农活,主要依靠哪些劳动力进行?”问题回答的数据分析示意图
三、换工的方式
换工是一种对等的契约,因此其订立也有契约成立所必需的两个环节——要约和承诺。换工的要约形式一般是需工者的口头劳务邀请,即哪家需要帮工,就通过口头通知的方式邀请。这种口头通知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公众通知,这种要约的对象是不固定的,接到消息的都可以来帮工;二是逐个通知,即逐门逐户地到帮工者家中邀请,这种要约的对象是特定的。承诺的方式则因要约的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公众通知方式,受要约人以行为作出实践承诺,即在第二天前去帮工,双方由此形成换工关系。对于逐个通知,则一般要求受要约人做出明示的表示,双方即形成换工关系。如果受要约人不能去帮工,也必须说明,以便要约人邀请其他帮工者。
公众要约的方式如隆林各族自治县委乐乡壮族,因为当地生产力低,劳动消耗大,有的活儿自己干不了,这样自然产生互助的习尚。互助的范围很宽,可以从耕地、建屋及生活上的大事,都要彼此互相帮助,只要今晚把事情呼传出去,明天大早就有人自动来帮忙。这种互助的道德风尚很久以前就有了。除同村外,别村的同姓或亲友也可同来帮忙。看事情大小和需要的多少而定,帮助的时间有两三天或四五天不等。今天你帮我,明天我帮助你,这种互相合作的优越性,使人们克服了劳动上的不少困难。倘若有某家的活儿较忙,实在丢不下时,别人也不责怪。[225]笔者调研时,龙胜金坑大寨的村民潘某明说,打背工的人是不固定的,随便叫一声都会来。
但大部分地区以逐个要约的方式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换工需要日后对方对等偿还,因此通知的对象要有选择性和目标性,慎重从事。如南丹县拉易乡壮族换工互助虽然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但彼此之间既发生过换工关系了,则以后你往我来,总是经常不断的。换工是这样进行的,需工的一家,凡需要多人帮忙的活路,便在前一两天晚上,趁串门的机会,到邻舍去约人换工。如果被邀约的一家,自己有紧要的活路,不能丢开,也得说明原因,需工的人便到另一家相约,直到约足所需的人数为止。到了做工的一天,被邀约的人,就自动带着工具前去帮忙。以后被邀约的人需工时,即通知曾经帮过工的人家,他就得前来还工。这种关系发生之后,村里的人,几乎没有一个不参加这种组织的。这种没有一定组织形式,也没有谁做领导的换工活动,在大家都迫切需工的农忙季节,如何安排各户的日程,都由大家协商解决,从来也没有争先抢早不愉快的事情发生的。这种村邻互助的换工习惯,起于何时,已不可知,据六七十岁的老人们说,他们从小就见如此。[226]西林县那劳区维新乡壮族历来有换工的习惯。一般的规模有十户至二十户,同姓和异姓均可参加,不分富、中、贫农都进行换工。有几家换工,亦有五六十户的大规模的换工。这种换工没有组长和头人,也不进行计账。如甲、乙、丙、丁家,若甲家明天要工,首先于前一晚上自己去通知各户要人。如需十五个工才能做完的工作,事先自己有个初步安排,一般的一家出一个劳动力就可以了,有多劳动力之家也有出二人至三人的,大、小不论,但太小也不行。这种换工叫做“gub Iou”(音谷隆,即轮流的意思)。[227]
笔者在调研中也了解到,从帮工者的角度来说,只有有人要约的才去帮工,没有提出邀请的一般不会主动去。主动发出要约也可以让对方知道你要帮工的内容和人数等信息。如贺州狮东村干部就说:“不通知哪里知道你哪天割稻?”那坡弄文屯黄韶琼(壮族,71岁)说,地里的劳动力不够的时候要借工,人家讲了就去,人家不讲我不去。起码要提前一天跟我讲,不然明天有其他人要我去帮工,我就走了。如果不是亲戚的话就不要紧,村里、外寨人都可以借工。牛不是家家都有,因此耕地借牛很普遍,都不要钱。借牛时顺便借人,第二天人带牛或马过来帮助犁地。三江林略村主任韦良敏(男,45岁,侗族)说,帮工主要存在于亲戚兄弟之间,不是全寨都帮忙。我们寨子很大,人太多,帮工不要那么多人,不然要准备太多晚饭。帮工主要是农忙的时候,什么事都可以帮,看他自己找谁帮忙,需要人就喊一声,被喊的人就过来帮,来的就能帮上忙。笔者在第一章也提到,在调查问卷中,对于“别人遇到农忙、建房、婚丧嫁娶时候、您会主动去帮忙吗?”的问题,49.11%的人回答“如果别人要求去就去,没说就不去”,可见明示的、特定的要约是非常必要的。
换工要约还可以跨越民族的界限相互邀请。如环江县长北乡后山屯瑶族换工,是当地瑶族农民互助生产的一种传统习惯。这种生产性的临时互助,并无什么组织和规定,谁需要人力时,都可在村内或邻村去邀约,而且还突破了民族界限,当地瑶、壮、汉民族都可以互相换工。需要人帮工的主户,除准备供给一餐午饭外,早餐和晚餐都是自备,工具也自带,纯粹属互助性质。[228]布努瑶是个崇尚情义道德的民族,他们帮助别人是不计回报的。都安县加文村的上加、下加和内加的壮族群众乐于与瑶族村民交朋友。每到农忙时,他们就向瑶族朋友求助,请瑶族朋友来帮他们种、收玉米。瑶族朋友干起活来很卖力,与其他每天索要20元工钱的壮族人不一样,他们认为主家给了金钱便是轻视了他们之间的情义,往往会谢绝主家给的工钱,只在主家吃了餐饭便回家。[229]
没有收到要约的人也可以主动去帮工,在这种情况下,其主动帮工的行为可视为要约,而对方接受其帮工的行为视为承诺,二者之间也可以成立换工关系,日后受助者对等偿还。如西林县那兵乡的换工是由一方面邀请,另一方面自愿就成。如果某人受到邀请,但自己没空也可不去,也有自己未受到邀请自动去参加的,这样也不遭拒绝,以后别人也要给他赔工的。[230]笔者在调研中也遇到这种情形,如那坡县达腊村黄碧(男,41岁,彝族)说,我家有4坵田,1亩多地,4个劳动力,赶农活要帮工,我们叫换工。一个帮一个,一般是干一天,主要是与同村人换工。我们不主动去请人,看他们自己主动来了多少人,然后决定煮多少饭。比如我们早上出去看到坡上有七八个人干活,我们就回去按人数煮饭。达腊村梁×菱(女,33岁,彝族,小学教师)说,种田是要互相帮工的,不用主人请,自己去,人多的话半天就可以忙完。大家以热闹为主,人多热闹,大家一起帮忙。
1.换工者的出工义务
一旦对他人提出的帮工要约做出承诺,就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工种履行帮工义务。这是换工关系最重要的义务。也许有人会认为,既然帮工是自愿无报酬的,只是尽人情,是否会导致帮工质量较差,出现“磨洋工”、干活拖拉、走形式等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担忧或怀疑是完全多余的,根本不会发生。这是因为,如果帮工者不尽力劳动,那么不仅别人不会还工,而且以后都不会有人再邀请其帮工,这样一来,该户就会在村民中被孤立,自家的农活根本无法完成不说,还会导致其在村中无法立足,从而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所以,在履行帮工义务时,尽心竭力地劳动,是换工的一个特点,这种尽心竭力甚至比花钱雇工还要积极。所谓“干活不怕慢,就怕在旁站。”[231]
新中国成立前龙胜红瑶人民在生产活动换工,由不同班辈的成年男女分别组合。工种包括挖田、挖地、犁田、耙田、插秧、施肥、耘田、收割等。农忙工在短期内还。他们认为,现在他年幼,将来我年老,背工就要有互助精神。但如果故意省力偷懒,久而久之,他人自然不与其背工了。所以,大家都不敢偷懒取巧,总是尽力而为,以求得主人的满意。特别是冬天挖大块新地,来参加背工的人很多,少则三四十人,多到七八十人,自带工具,主家供午饭。换工来者虽多,主人须在次年还清。[232]龙胜的侗族人民在各种生产活动中,都爱“打背工”,视工量、季节性定邀。去还凭自愿,恐日后别人嫌弃,故干活多尽全力。换工的对象,一般是在邻居和亲友之间,人数三至五人。换工日数不多,两三天为限,而且不能拖欠。换工没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人,只要双方愿意即可。多同劳力间“打背工”,也有不论强弱,甚至有因工种不同,需与男或女换工者,有男女“打背工”现象。换工时工作量的计算,在以前,不论大小强弱,均一个工日换一个工日。平等乡老农陈志友讲:“年轻的以后也会长大成人,年青力壮者以后也会衰老,大家帮忙点也无所谓”。由此可见,这种换工是带有人与人之间互助互济之美德的。但到近二三十年,情况变化了,换工一般找土地差别不大,劳动力均衡为对象。[233]龙胜地灵侗寨的民众在各种生产活动中,互相“打背工”,以赶季节,互学生产技能,对象以男女间的同伴、亲戚为主。干活也多尽力,怕日后别人嫌弃。[234]
实践调研中群众也都反映,换工时大家都是自愿按时按点出工,而且自带工具,自备干粮,并尽力工作。融水县田头屯村民说,插田一个人干要10天,但农业讲究时令,必须大家互相帮助。帮工时需工者在村上说一声,互相约好,几点到哪里就行。帮工者自带工具,比如挑谷子,就要自带扁担,因为自家的工具毕竟有限。早晨去耙田的,如果主家没有牛,或牛小,可以带牛去。总之主家需要什么就带什么。去帮工都是自带午饭,但晚饭全部由主人准备。龙胜潘内村粟长纬说,他家只有夫妻2个劳动力,农忙时节需要3—4个劳动力,打背工的时候就是你去我家帮2天,我去你家帮2天,没有固定时间限制。打背工的人要自己带农具和午饭,主人只需准备晚饭。那坡县城厢镇弄文屯黄绍壮说,农忙的时候,主要是种水稻和玉米的时候,我们都互相帮工,你帮我、我帮你,把地里的秧苗种好就行了,吃饭就可以了,没有报酬。
2.主人的备饭义务
换工者履行帮工义务的同时,主人也要履行一项重要的义务,那就是准备伙食。许多村民在访谈中,都有一句相同的话:“去帮工,只在主人家吃餐饭,没有什么报酬”,这句话说明帮工者出力与主家准备饭食是对应的。三江县富禄村侗族村民在谈到当地打背工主人管饭的习俗时说:“打背工主人要管饭、管烟。饭肯定要管,不管饭,太没有人情味。”虽然这是主家的普遍义务,但各地区各民族在具体执行方面又有所区别。事实上,主家的备饭义务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义务,但其之所以得到很好地履行,主要是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个相互交流、聚会的机会。
隆林苗族的换工伙食较有特色,其区分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的待遇。据《广西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记载:隆林苗族和其他各族自古以来就有换工、帮工这个传统习惯。苗族的劳动互助组织,一般是以聚居的自然屯为单位自由组合。特别是在农忙季节,如春种秋收两季,几家劳动力相差不多的人就组织起带有互助性质的换工,到各家轮流来工作。给谁做工时,就由那家管饭,不要什么报酬。而主人管饭的基本的原则是:(1)来帮工者由主家管饭;(2)如果来帮工的人不吃饭,主家就给一升谷子给他,还给一瓢饭给他带回去给孩子吃;(3)如果帮工的人自己无田换工,主家除了请他吃饭外,还送他一升米,一葫瓢饭作报酬;(4)如果主家是困难户,无法管饭时,帮工者在自己的家吃饭。据韦启婆(彝族)说:在农忙时,只要喊一声,大家都来帮忙,如果来帮工的人不吃饭,就给一升谷子给他,还给一瓢饭给他带回去给孩子吃。熊正芝(红苗)也说:第二天哪一家需要帮工,那家妇女几个晚上就帮推磨,做豆腐,早上起来就叫吃饭。如果我没有田,去帮他,他就给我一升米,叫吃饭,另外还给一瓢饭带回去给孩子吃。据了解,不同寨的各个民族间也彼此换工、帮工。在换工、帮工的互助中,加强了各族之间的友好往来。[235]
主人准备饭食多是以午餐和晚餐为主,早饭一般是帮工者自己在家吃,然后来帮工。至于午饭还是晚饭,则分几种情况:(1)只准备1餐——午餐或晚餐。有些地方只准备午饭,主要是节约时间,提高劳动效率。如贺州狮东村的团支书说,帮工时主人只包午饭,晚饭回自己家吃。这是因为午饭时帮工的人路远难以回去。就在田里搭个棚,在里面煮饭,午饭就在田里面吃。有点肉有点青菜就可以。因为是午饭,下午还要接着干活,所以很少喝酒。但有些地方则只准备晚饭。如龙胜地区的侗族“打背工”,早餐在家吃,午饭各自准备,晚餐齐到“东道主”家吃。[236]那坡县彝族农民之间也有帮工习惯,一般是在农忙时节,农民自由组合起来,你帮我,我帮你,或亲戚帮亲戚,朋友帮朋友,不取酬劳,只有在当天晚上,主家要管帮工的伙食,比较富裕的农户就买些好酒好菜,请客一餐。[237](2)既准备午饭又准备晚饭。龙胜壮族各种季节性强之农活,都有互帮互助换工之俗。中午吃主家饭。思梅一带收割“背工”,晚餐男工到主家喝酒吃饭。收割完毕,家家买猪肉,杀鸡鸭办餐,称“洗谷桶”“洗禾剪”。[238]西林县那兵乡瑶族换工时一般都是各人吃自家饭,只有在收谷子时,因要将谷子运到主人家,并且运回家时总正好是吃饭的时候,故这时由主人请大家吃午饭和晚饭,而早饭则仍然是各人自备。[239](3)根据帮工工种及路程的远近决定饭食的数量。如南丹县拉易乡壮族换工时的饭餐供给为:水田活路,工地离村都很近,则由需工之家招待早午晚三顿;如果是山坡上的活路,离村较远的,则仅在山坡上招待午餐一顿。换工互助既是出于自愿,故出工时间从来也无人拖拉的。招待饭餐,多的待两餐,少的待一餐。[240]达腊村梁×菱(女,33岁,彝族,小学教师)说,本村的种田帮工,如果只帮半天工的话吃一餐午饭就可以,吃完午饭后下午大家就各忙各的。如果帮一天工的话就吃二餐饭,包括午饭和晚饭。
至于饭食的质量和内容,有些地方比较讲究,特别是晚餐,必须有酒和肉。如帮工在东兰县内农村相沿成习,每至农忙或开基造屋,亲戚、好友和邻里自发前来帮工,不取工钱,主家备办饮食,晚餐稍丰盛,有酒有肉,任帮工者划拳痛饮。如帮插秧或收割,主家还馈送糯米饭团与粉蒸肉。[241]环江县城管乡壮族惯例,请帮工的人总要准备一点酒肉,作为对帮工者的酬劳。[242]平果县良美乡的瑶族农民向来有互助合作的习惯。他们大都是亲戚亲族,上屯下屯与邻居兄弟的互相帮助,但需要人帮工时,必须具备酒肉招待。[243]全州、灌阳一带的瑶民过去有互相帮工的习惯,在农忙时换工,主家只供酒食,不给任何报酬。[244]都安瑶族自治县加文村来帮做工的人都是主人的亲戚或较好的朋友,并不需要付给现金报酬,但主人要请帮工者吃饭,做工当天的三餐都在主人家吃。早、中两顿吃一般的饭菜,晚餐要有肉和酒。[245]贺州狮东村村支书说:“帮工一般吃午饭、晚饭,不吃早餐,一般都吃好一点的菜,比往常家里多弄一二个菜,酒是最起码的。”
但在大部分地区,帮工者对饮食并不十分挑剔,特别是如果遇到主人家比较困难,大家甚至可以不吃饭或只是象征性地吃简单的饭菜,不去计较。如在田林县,群众在农忙、婚丧、建房诸事都能互相帮助。需要帮工帮牛力的只要通知一声,无论本屯邻村,无论是否近亲远戚都按时而来。帮工时间一二天或三四天不等,今天你帮助我,明天我帮助你。倘若自家的农活实在太忙,抽不出人手相帮,别人也能够谅解,不会责怪。帮工时各人自带工具,主家只招待饭餐,别无其他报酬。如果主家穷困,无法招待饭餐,各人还是自食自家的饭,照样去帮工。[246]西林县那劳区壮族换工后的吃饭问题是,除当天种庄稼或收庄稼外,都是在自己家吃饭。如在主家吃饭,菜饭有多少吃多少,穷的不嫌其少,反正能够吃饱就可以。较富裕之家,有宰猪或杀鸡买酒款待,穷的人家能备些酒及简单菜类也就知足了。[247]贺州狮东村大冷水的一位村民也说,换工自己带午饭,然后各回各家吃晚饭,除非用钱雇人干活才要备饭,但用钱请的不多。
四、还工
“以工换工,不会落空。”[248]还工是换工制度的重要内容,只有还工之后,换工关系才算真正履行完毕。在调研中,可以真切感受到少数民族群众对还工义务的清晰认识。龙胜潘内村民粟×旺说,打背工一定要还,你帮我干一天,我也帮你干一天,只要是寨子里的人都可以,不限于亲戚之间。三江县高定村前村主任吴忠(男,侗族)说,你去帮我,我去帮你,你插完了田,别人田还没有插,就去帮,不用喊。高定村民吴刚(音,男,48岁,侗族)说,干农活、种田太忙的时候要互相帮忙,一般是春耕、收谷子的时节,干两三天。收谷子不用喊,自己还没有打完,就去帮别人忙了。春耕有的喊,有的不喊。那坡县达腊村梁廷支(男,58岁,彝族,腊摩)说,我家有2亩地,2亩田,4个劳动力,2个儿子、儿媳妇都出去打工了,所以我们种田必须请人,第二天我们再去帮他们,他们帮我们几天工,我们再去赔几天工。调查问卷也反映了群众还工的高度自觉性。针对“对于别人的帮忙,您会以什么方式酬谢?”这一问题,有高达80.47%的少数民族群众选择“等别人需要帮工时,也去帮工”,有30.18%的群众选择“只准备晚饭和酒”,有13.02%的群众选择“支付金钱”,有2.95%选择“给付物品”,只有极少部分群众选择“其他”。(见图3.14)由此可知,换工制度是一种建立在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平等互利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其不需要或不能以金钱或其他方式偿还,只能用对等的帮工来偿还。或者说,换工最为“合法”的偿还方式就是还工。
图3.14 关于“对于别人的帮忙,您会以什么方式酬谢?”问题回答的数据分析示意图
还工时间应当及时,一般应当是同一季节的相同工种,例如春耕还春耕,插秧还插秧,收割还收割。原因在于:一是大家都是在这些时节需要帮工;二是帮工一般不计账,时间久了怕双方会忘记。广西少数民族生活的地区,尤其是龙胜、三江、融水等山区,多是以坡地梯田为主,这就为群众轮流还工提供了便利。由于高度的增加,气温、供水都有一定的差异,所以高低不同的梯田,其耕种和收割的时间也不一样。大家帮工的时候,往往从最下面一家帮起,再依次往上帮,直到最顶上人家的农活忙完,相互既错开了农忙的时间,又契合了农作物生长的自然规律,因此帮工制度与广西的自然环境可谓结合得天衣无缝。
大部分地区的帮工都要求及时地偿还。如西林县那兵乡不论瑶族或壮族,在过去即有换工的习惯,在整个生产劳动中,不论是开荒、犁田、栽秧、收割等都可以换工。谁家需要就找亲戚朋友来帮工。一般是三五家或七八家一组,而以三五家为最多,因一般农民田地不多,不需要太多的帮工。帮工一般都是以工计算,一个工即是一个劳动日,至于帮工与赔工干的是什么活,劳动强度是否相当都是不计较的。不过一般换工的时间总是差不多的,因为大都是在农活较忙,或是较繁重,自家劳动力不够才换工的。大家都是从需要换工,又都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同时,换工一般也都在同一季节,因而所干的活不论是换工的或赔工总是差不多或相同的。[249]潘内瑶族“背工”一般必须及时还工,即要在同一个季节内还工,只有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还工。[250]环江县玉环乡毛南族的劳动互助习惯,一般都是以工换工,而且多在农忙季节,过去他们就依靠简单的协作,克服了生产中劳动力不足的困难。[251]
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并不要求相同时间还工。如环江县下南乡南昌屯毛南族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原始集体协作还很普遍,毛南话称“威瓦”,意即换工。凡是建房子、耕田耕地、抢种抢收、红事白事等,人们都习惯以换工互助的形式来完成。这种互助形式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还工的时间不一定对等,劳动强度也不一定按等量,甚至不用还工。[252]环江县长北乡后山屯瑶族还工日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有些劳动力少的人家,或发生疾病等偶然事件,一时还不出工;也有是劳动力多,农事生产上又不缺劳动力,一时不需要别人还工,有的往往推迟一两年之久,需要时才通知别人还工。[253]上林县正万乡瑶族过去都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进行劳动生产,但在农忙季节,有的也有互相帮工的习惯,帮工是为了抢上季节,但没有一定的集体组织,只是到了抢种抢收季节,大家因感到劳力不足,便互相邀约起来而组成。帮工一般有还工,有的则不一定帮多少还多少。[254]
还工必然牵涉到劳动力的计算问题。主要指标是人数、工力、时间、田亩面积或农产品数量。许多地区是按帮工的天数计算的,对方还工的时候也应当帮对等天数的工作。在龙脊十三寨壮民的日常生活中,从古到今都存在着互惠的形式。新中国成立前龙脊乡打背工现象很普遍,新中国成立后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四分之一。打背工的范围很广,在做田工、建造房子、砍柴以至举行婚丧嫁娶活动时,都有“打背工”的。若属耕作,则一般按帮工的日数还工;若属耕插的背工要等到自己插完后,便主动去帮忙,而不须要别人来请求;打背工都是限于同姓族进行,但不分阶级,帮工时没有记工分,也不硬性规定要按帮工的日数还工。所以它纯属互相帮助性质,它曾经做好某些人家一户人不能做好的工作。[255]龙脊金坑大寨的村民余某才说,我们这里打背工很多,种田、建房子都要打背工,种田打背工则按天数计算以还工。贺州狮东村大冷水的邓桂华(瑶族,男,41岁)说:你帮我一天我也帮你一天,按天数还工,人工也是对等的。邻近新民村的主任也说,本村种田有换工,按劳力算。换工不计报酬,换工的对象都是本村人,最多二三十个人,田少就不用了。如果我去3个人,那么对方也去3个人,还工时间没规定,但天数要相等,一般都是一天,早晚没有规定。贺州金竹村邓支书说,在生产上,耕种、秋收时的帮工都是有的,也是要通知的。比如开荒凑七八个人做伴,主要找说话谈得来,做事又比较好的人,五六个,三四个都可以。今天你帮我,明天我帮你,还工期限不限,你帮2天,到你需要帮的,他当时没空,以后帮两天也可以,明年还也可以,但天数要相等,要公平。耙田、锄草、挖地,工种不限,人数也要相等,2个人就还2个人,即使过几个月拖一年也要必须还的。帮工不必记账,没有专门的账本。
换工既然是以劳务,尤其是以干田地农活为标的的合同关系,其劳动力最好的计量单位就是田亩面积或农产品。田林县凡昌乡瑶族为了弥补劳动力的不足,农忙时内部有“换工”的习惯,借一个人工,以后还一个人工;少数没有耕牛的,则向别户借牛,以一个人工还一个牛工。这里劳动效率的计算是以劳动力工作一天为单位,每个单位劳动力(即一个工)可作下列各项生产劳动中一项:犁田二亩、耙田一亩、收稻谷一亩、摘玉米五分、捡茶果一百斤、捡桐果一百斤、插秧一亩、耘田一亩等。[256]南丹县拉易乡壮族换工互助,如果那一家种田不多,则替两家做,做完甲家再做乙家。如果这两家的活路并不相等,还工时则按田面产量计算。但其实,彼此换工,主要是为了互助,谁多谁少是不斤斤计较的,即使帮的时候是一个能力极强的劳动力,而还工的时却是一个能力较差的人,彼此也不在乎的。[257]
有的则是按人工来还。东兰县内农村的换工一般在距离较近的农户和村屯之间进行。农时由各换工户自愿协商组合,轮流做东做工。换工一般是男工换男工,女工换女工,强劳动力换强劳动力,也有以牛换人工的,一头耕牛干一个早上,可换一个人工。[258]贺州狮东村大冷水一名17岁村民说,我家主要跟我小姨或者其他人换工,对等换工。比如我们去了2个人的话,那如果他们那边来1个人,就要来2次。
在选择换工对象的时候,由于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劳动力不一样,因此要求换工对象应当在体力上对等,并且是相同年龄段和相同性别的人相互还工。
从对等年龄段换工来说,西林县那劳区壮族的换工制度较为典型。当地换工,年纪小的与年纪小的换工,也有男和男,女与女换工的情况,但最小也要在十二岁以上。换工大略分为三种:(1)壮年换工(亦称一般换工),其特点是每日劳动有休息三次的时间,当天做得多少算多少,此次做不完下一次再做。(2)青年换工,其特点是以做完工作为主,有包工的现象,如开荒挖地,每人负责十锄(用锄杆去量)左右,中间不休息,做完为止,甚至有的当天做不完,傍晚时还猛干。(3)少年换工,多是少女换工,与壮年换工的情况相同,即做得多少算多少。[259]
从性别还工来说,环江县龙水乡壮族的做法较为典型。当地农民一般是男换男工,女换女工,但也有某些工作,如拔秧和插秧、耘田和收割,可以男女互换,男的帮妇女拔秧,妇女帮男子插秧。但男子帮做了犁田、耙田等工作,则不愿意妇女以插秧和种地等来还工,他们认为这两者之间是有着轻重的差别的,彼此交换,不但男工会吃亏,而且两者相距时间也较久,又恐日后妇女忘记还工。从男女的分工看,虽然有某些工作男女都干,但重活路则由男的负担。他们认为:一方面女人力气小,做不得重活,另一方面与换工有关。普通都是男与男换工,女与女换工,所以在某些工作中,男的去做,女的就不去做了;妇女做的工作,男的也不做了。[260]南丹县月里乡壮族人民历来都有互助友爱习惯,尤其是生产上大家都经常互相帮助。换工一般是在农忙时,不分工种。不分男女,都可以进行换工。换工时,需工之一家必须先在头一天通知。换工的对象,一般多是近邻和同姓,但也有甲寨和乙寨、甲姓和乙姓换工的现象,不过只是少数而已。过去在换工时,也有男工对男工,女工对女工的现象,如果男的在劳动中不能肩挑的亦算一个女工。民国三四年(1914、1915年)以后,这种情况改变了,在劳动中都是一工对一工,不分男女,也不分老少。[261]据1990年代对广西南丹地区400户农村家庭所作的劳动力互助调查,从年龄上看,主要集中在36—55岁和35以下这两个年龄段,分别占42.07%和45.84%,二者加起来占了87.91%;从性别上来看,帮工仍是以男子为主,占了调查总人数的85.64%,(见表3.2),由此可见,生产换工互助还是以青壮年男子为主。
表3.2 20世纪90年代广西南丹地区400户农村家庭劳动力互助年龄、性别情况一览表
资料来源:《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编辑委员会、南丹县情调查组:《中国国情丛书——百县市经济社会调查·南丹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422页。
换工制度还存在不同工种之间的还工,一般都按确定的计算标准换算还工。如环江县长北乡后山屯瑶族换工一般按一工换一工,从不计较换工劳动力的强弱,也不受男女老少的局限。但在技术工换普通工方面,有些区别,如以农活工换木工、打铁工的技术工种,两者比例是一点五比一,即一个半普通工换一个技术工。[262]
但是,大部分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似乎对还工没有那么严格的要求,对等互助的执行是非常灵活的,并非完全死抠要求对方等价换工。他们基本上认为,只要相互帮工尽义务就可以,体力、年龄、性别方面是否对等,不必过分斤斤计较,否则会破坏换工的友好气氛。如龙胜的红瑶劳力组合,过去因生产资料为家庭所有,劳动生产一般都以家庭为单位活动。田间劳动,逢插秧秋收大忙季节紧迫,开新地造新田劳动量大,有些农户临时自由组合打背工互助。打背工无论年纪大小,劳力强弱,技术高低,习惯一工换(还)一工。他们认为:如今的老年人以往在年轻力壮时劳动生产作过贡献;小孩日后会长大成强劳动力,因此不必斤斤计较得失。反之,会被众人讥笑是心胸狭窄、目光短浅。[263]龙胜潘内瑶族新中国成立前“打背工”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一般都是临时自由结合组成,多在插秧、收割大忙和砍山开荒的时候进行的。“背工”成员,不分民族,不分男女,但一般要求劳动力大体相当,双方互利,因而大都是青年、壮年和中年人分别对等互相背工,有时也邀约家庭缺乏劳动力的老人参加背工,明知其亏,也不斤斤计较。正如当地农民粟兴旺所说的:“人,哪个不从小到老,帮点忙不要紧。”[264]贺州狮东村的团支书说,帮工是无偿的,所以帮助人不一定要相等,不一定要够天数、人工,如你帮我三四天,我不一定要帮三四天,一天干完也可以。基于这一点,绝不能简单地用商品交换的原理来阐释换工制度。
五、对等换工的法律性质分析
换工虽然都是口头订立的,没有规范的形式和程序,但很明显属于一种民事合同、契约关系,完全符合民法关于合同的规定,是双方协商一致,权利义务明确的协议。从合同的分类上来说,它是以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即做农活为标的的,因此属于典型的劳务合同,受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调整,适用这些法律的规定。
换工是以在农忙时相互帮助干农活为目的的合同,双方享受的是对方提供的帮工服务及劳动成果。笔者在调研时,群众也多次提到,换工就是为了相互帮忙干农活,大家一起协作把农业生产搞好。所以这种契约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相互提供对方所需要的劳务。如那坡县达腊村黄永杰(男,64岁,彝族)说,我们在荒坡上种自留地,要人帮工,需要十来人帮工,四五条犁头,下种还要七八人帮忙,是我们去请的,都是亲戚、兄弟,我要还工,人家来帮我们,我们也要去,小孩不在家我们年纪大了也要去,不然还不了别人的工。
既然是民事合同,换工当然符合合同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意思自治,而且就权利义务来说,对双方都公平合理,互利互惠。如前所述,换工都是在经济条件相当的农民之间进行的,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这种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缺少足够劳动力又无钱雇工,所以换工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无需花费金钱而解决生产力短缺。双方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劳动力也得到了充分利用。这就是换工制度在广西少数民族间长盛不衰的原因。以荔浦县清福乡瑶族人民为例,出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当地需要劳动量很大,单独一户人家,有时就不可能避免地感到劳动力的缺乏,不能按期完成生产。因此,瑶族内部自然产生了劳动互助的良好习尚。在九択一带的互助形式主要是换工:这是户与户之间单独进行的一种临时互助形式,如某一户一时劳动力不足时,即请亲戚或朋友相帮,日后又再以同等时间的劳动归还,即一工换一工。至于还工时以妇女或不成年的人代替,对方也不会有什么意见。[265]2009年笔者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隆福乡崇山村考察时,看到该村《村规民约》第16条规定:“在经营、生产、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要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这是对换工制度的一个规范化要求。
基于这一特征,建立换工关系的多是家庭经济条件、收入水平相当的农户,只有这样双方才能实现平等互利,而不会出现以富压贫,以强凌弱的不平等现象。如环江县城管乡壮族除以各家为独立生产单位外,也有互相帮工的情形。这种帮工的关系,很像其他地方的背工组、换工组,所不同的是北方的换工组,都有一本账。谁帮谁出几个工,甚至劳力的强弱都分得清清楚楚。其他地方的背工组,虽不似换工组计算的那样清楚,也总有个大体的数字,这里的互相帮工则不然。互请帮工的情况通常是这样:甲的农活忙不过来了,便请乙来帮忙,忙过以后,乙如遇到类似的情况,便转请甲去帮忙,都是以把农活忙完为准,从不计算工数,更不计算劳力的强弱。所以如此的原因,一则,这种帮工的情况多发生在贫雇农之间,或贫雇中农之间,都是穷人,谁多出点力,少出点力,也不想去计较,只要大家都能吃上一顿饱饭就行。二则帮工的双方又多系家族、亲属,因之也就更不需那样斤斤计较了。[266]
在调研中,群众都承认,换工制度极大地解决了家庭生产的劳动力短缺,是一种非常互惠有利的制度。三江县林略村石益弟(女,28岁,侗族)说,我老公去打工,家里还有70多岁的婆婆,所以家里的地都由老公的大姐帮忙来种,他们夫妻两人经常一起来帮忙。主要是耙田,收谷子时也过来帮,只在我家吃一点饭。林略村民欧帮燕(音,男,50岁,侗族)也说,我家有4亩地,虽然有4个劳动力,但2个孩子去广东打工了,大女儿也已经出嫁了,所以主要是我们两夫妻干活。我们家里主要种茶叶、种田,平时我们两人干农活还忙得过来,但到收谷子时就要换工、打背工,给我打背工的都是我的亲戚、朋友,主要是大哥和小舅子。你一天我一天,要亲自去喊,不请不来。
关于换工合同的有偿性与无偿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广西少数民族在生产中存在三种帮工关系:
(1)纯粹无偿的义务帮工。如笔者在前面提到的集体帮工中的对困难户的无偿帮工,这种关系不但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而且也不需要主人对等还工,因而是名副其实的无偿帮工。贺州明梅村的邓支书对换工和帮工做了明确的区分:换工就是我帮你做一天,你帮我做一天。也就是相互交换劳动力,而帮忙就是看你忙不过来,去帮你做一天,不需要对等偿还。
(2)有偿的劳务雇佣,这是完全按照商品经济要求建立起来的付费雇佣关系。帮工者提供劳务,雇主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报酬。例如,《两广瑶山调查》载:“惟有尚给工值者。其工资赀为男瑶每日谷五升,女瑶谷四升。割谷亦用互助法,但担谷者因需力较大,则用雇工而给工资,每日为银二角。此种互助法,瑶人名为‘打帮’。”[267]大石山区的布努瑶在刮玉米时由于商品经济思潮的影响,有时请帮工时亲戚朋友人数不够,有出钱雇工的现象,雇工一天需支付15元左右。[268]在新中国成立前,十万大山地区南屏乡瑶族渡荒的方式,主要是帮工,如帮壮族砍木及放木,砍木的时间是每年农历五月至七月,工钱除供饭外,每天三斤米,放木是在七、八月之间,工钱按需工情况,每天除吃饭外,有六至八斤米。做工的以楼义、米录、南桂等村的人较多。如今年(1953年)开山特别多,人多去帮砍木放木,至九月为止,全乡帮工不下60人,占年青劳动力的三分之二左右。[269]显然,这种“帮工”虽名为帮工,实则为雇工,属于有偿雇佣性质,与换工有着本质的不同。
(3)换工。换工与前面两者的性质都不同。如果说换工是无偿的,它又不像第一种帮工那样是完全无偿的,因为换工者之间需要对等偿还;如果说换工是有偿的,它又不像纯粹的劳务雇佣关系那样,需要支付报酬,仅仅是双方工作量的对等交换。在笔者的调研中,对于对等换工关系,村民的叙述似乎都存在一个二元的“悖论”:一方面他们认为换工必须要还工,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坚定地认为换工是一种无偿的互助,不需要支付报酬。实际上,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这恰恰说明换工是一种无法简单地用有偿和无偿来衡量的关系。因此,换工既不同于无偿义务帮工,也不同于有偿的劳务雇佣,它应该是介乎于二者之间的一种对等交换的合同关系。之所以是“对等交换”,而不是“等价交换”或“等量交换”,是因为,第一,换工的劳动量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的,而是按照天数、工作量、工种和工力来衡量的。第二,换工偿还的时候也不要求严格的等量和公平,许多情况下,只要对方来人还工就可以,是不是本人,劳动力强弱是不是相等,都不是特别苛求。
在广西少数民族民间,这三种关系是截然不同的,所享受的待遇和权利义务也完全不同。在三种帮工关系都存在的地区,它们之间的区分是非常明显而且容易的。例如,都安瑶族自治县加文村现有的生产互助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帮工”,即在农忙时节,单个家庭的劳动力不足,就要请亲戚朋友来帮助做,这种帮工是无偿的,一般在主人家吃饭。另一种形式称为“换工”,是一种互相帮助做工的性质,即若甲帮乙家做了一天工,乙(或乙家的某个劳动力)也要帮甲家做一天工。这样的互助具有交换劳动力的性质,因此被称为换工。换工的帮工者一般不在主人家吃饭,但有时做完工后,主人同样会邀请换工的帮工在一起吃饭。有时,在一家的土地上同时做工的人有一二十人,其中既有帮工者,也有换工者。[270]环江县下南乡南昌屯的毛南族三种帮工形式并存,村民往往区别对待。在农忙季节,村民、家庭之间相互帮工,既有纯粹义务的也有要报酬的帮工。纯属义务性质的帮助是完全自愿的,不需要任何报酬与回报,如有的南昌屯村民义务帮助别村的亲戚种田与收割;与此相对的是相互换工,这不属于义务,而是你家有困难我家来帮助,当我家有困难时你家也来帮助,此类换工是最多的。与此同时,南昌屯的村民出去帮其他村屯的家庭种田,从事钟点工找钱。[271]仫佬族生活的广西罗城县石门村田心屯的互助关系也有三种性质:(1)无偿的。在农忙季节,同一房族内亲属关系比较好的人家互相帮助;(2)换工的。同一房族或不同房族的人,今天我来帮你家,做完工后自己回家吃饭,明天你去帮我家干活,也回自己家吃饭;(3)有偿的。农忙季节,在田心屯及周边的村屯请人犁地、耙田、收割、打谷的,要按照每人每天15—18元的标准付给工钱,并提供一顿午餐。[272]
从上述三种帮工关系的性质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换工制度是一种介乎于有偿和无偿之间的对等劳务交换合同。由于其并非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乡土互助关系,所以不适宜用现代商品经济的原理和观念进行生搬硬套。在这种关系中,人情大于利益,感性多于理性,我们更应该用一种善意的、正面的眼光是看待这种关系。正如三江洋溪乡玉民村苗族村民杨玉兄所说:“你如果付钱给他(换工者),他不愿意接,因为他觉得不好意思,下次就不会来帮工了。”这使得换工完全脱离了有偿雇佣制度的庸俗化与商品化,成为一种高尚的社区关系。群众对这种换工制度也非常拥护。如融水拱洞乡龙培小学汉族教师吴建义说,汉人都是各作各的,但这里的苗族种田都是你帮我,我帮你,几家人共同插一块田,这种精神很好、值得推广。前两年我也会带一两个老师去帮他们做农活。融水苗族自治县田头屯村民的一番话道出了换工制度的真谛,实际上,换工制度在解决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物质需要的同时,也给他们的精神上带来了高度的幸福感与满足感。因此,换工关系早已超越了简单的物质生产,而转化成一种具有文化涵义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