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中讯问被告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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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审判程序中讯问与询问、发问之辨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189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庭审中原告、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问称之为发问,公诉人对证人、鉴定人提问也称之为发问。将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提问称之为讯问,审判人员对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则称为询问。刑事诉讼法为什么会采取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

2.2.1 讯问、询问、发问之目的指向

从讯问目的角度看,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讯问与询问和检察官的讯问与发问其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地定罪量刑。审判程序中辩护人的发问通常情况下是为了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或印证被发问者的陈述是否属实、有无证明力。根据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的发问主要目的是为了弄清案情,逐步地、鲜明地向审判人员呈现有利于被告人的案情,或者有利于被告人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具体情节。

2.2.2 讯问、询问、发问之对象比较

从提问对象角度看,讯问的对象通常是被告人,而询问的对象通常是证人和鉴定人。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的询(讯)问采取了不同的称谓。尽管一字之差,但是却体现了其背后所隐藏的问题,从词语的表面字义来看,讯问较询问更为严厉,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采取与其他证人、鉴定人不同的态度,究其根源是其权力本位和有罪推定的思想在讯问被告人程序上的具体体现。

2.2.3 讯问、询问、发问之利益倾向比较

从利益冲突角度看,讯问与发问并不相同。辩护人发问,应当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而检察官讯问因基于追诉的目的往往与被告人的利益有冲突。而法官对被告人的讯问应以公正无私的立场进行提问。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即控辩对抗、审判中立。

2.3.1 我国审判程序中讯问被告人具有的法定性和公开性

法庭调查过程中讯问被告人程序是由我国《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因而具备法定性特点。根据规定,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而公开性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讯问的对象是被指控的被告人,而且是在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的。

2.3.2 审判程序中讯问对象和讯问内容针对性

审判程序中无论是法官的讯问还是检察官的讯问,其对象都指向被告人。审判程序中讯问内容具有针对性。主要是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对于与审判无关的内容,审判长应当予以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驳回。可见,审判程序中讯问的内容具有针对性。

2.3.3 审判程序中讯问的冲突性

由于公诉人员讯问具有指控性,被告人出于关注自身利益会产生抗拒指控的心理。检察官是代表国家进行追诉,检察官在诉讼中所拥有的追诉权力,使得在控辩双方的关系中,检察官处于更加优势的地位,这种优势的地位加剧了讯问被告人的冲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