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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