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司印章
1 公司都有哪些印章?各都有什么法律效用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A建筑公司为了工程建设需要,和李某签订了一份《混凝土采购合同》以及三份收取混凝土的收据,项目管理人员崔某在合同以及收据上加盖了“技术专用章”。截至2013年12月,结欠金额达到16.7万元,李某便向法院起诉A建筑公司。但A建筑公司以合同、收据上加盖的是“技术专用章”,而非“合同专用章”为由进行抗辩,辩称欠款主体并非是A公司,而是崔某个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建筑公司虽然和李某签订的合同不符合签订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系A公司自身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所致;现A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及收据中所涉印章与其公司无关,也不能证明印章是李某私自加盖的,故应认定在合同和收据上所加盖该印章的行为,是A公司的行为,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由A公司承担。现有证据证明,A公司已经实际接收了李某所提供的混凝土,且已用于工程施工,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A公司理应按照约定,将欠款及时支付给李某。
律师解析
公司印章,一般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等重要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是公司从事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最常用的工具之一。上述印章的使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直接代表公司。本案中A公司虽然在合同上加盖的是“技术专用章”,和签订合同的用途不同,但A公司无法证明加盖“技术专用章”的行为和公司无关,造成该行为只是由于公司的管理存在漏洞所致,因此法院不支持A公司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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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印章的效用基本上是根据用途性质进行分类的,其中公章是直接代表公司的行为,其余各类印章是用在各部门及各类用途中,但也是可以在一定范围、一定条件下代表公司。因此,做好各类印章的管理尤为重要。
1.制定并要求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企业印章管理制度。根据各类印章的不同效用,设定不同部门、专人负责。例如:公司公章是最重要的印章,一般是行政办公室负责,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由财务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章、技术专用章由专门项目部或技术人员负责等。
2.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由于印章的重要性,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类印章时,必须提前审批,并按照各类印章的性质不同设定不同的审批、登记规定,在使用时做好审批及登记手续。只有这样公司才能有效控制印章使用带来的风险。在出现问题后,根据印章使用登记,才能查明原因,找到负责人。
3.建立印章的刻制、启用管理制度。对需要重新刻制的印章,应当报经公司管理层依照制度审批,并做好旧印章作废、新印章启用手续,建议进行登报公告,以作为日后变更作废的依据。
4.建立印章的使用责任及事故追责制度。对于不按照印章管理制度,擅自使用公司印章的,应当进行追责,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合同上加盖分公司的印章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A集团公司和B城投公司于2012年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经济适用房的工程施工。同年,A集团公司项目所在地的C分公司和王某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向王某购买钢材,C分公司负责人夏某在协议书上签上名字,后又加盖了分公司的公章。王某依约向C分公司供应钢材。截至工程竣工,C分公司仍欠王某钢材款520万元,王某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C分公司承担付款义务,A集团公司和C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集团公司抗辩认为,C分公司的负责人和王某签订合同,是其个人行为,A集团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夏某系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系职务行为,其签订的合同应当有效,王某完成了供货义务后,A集团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付款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支付钢材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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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对外往来业务合同中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一般认定为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中,C分公司和王某签订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设立C分公司的A集团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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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业务发展需要,会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分公司。虽然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但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分公司加盖印章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负责。为了防范风险,应当加强对分公司印章的管理。
1.制定分公司印章管理的规章制度。必要时,可以由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加盖分公司印章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2.设立分公司印章使用的分级审批制度。对于日常的文件、合同应当由负责人审批使用,对于涉及重大的合同,应当由分公司报经总公司审批,方可给予使用,总公司应当对报批的重大合同文件进行存档备案。
3.总公司应当对于各分公司的印章实行专人监管,定期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使用分公司印章的情况,如发现有存在损害总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制收回印章。
4.分公司暂时歇业、停业的,可以要求分公司将印章封存在总公司,待分公司重新启动时再启用。
5.对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分公司的印章,将废止的印章及时销毁。
6.对分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私刻分公司印章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伪造公司印章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2014年7月,A建筑公司为了工程建设需要分包空调系统项目,和一家以前有过业务合作的B公司的业务员刘某联系,刘某就以B公司名义和A建筑公司签订一份空调系统承揽合同》,并加盖了B公司公章。在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中,B公司要求将工程款汇入C公司的银行账户。2015年1月,A建筑公司将空调分包工程的工全部程款汇入了C公司账户,工程结束。2015年5月,A建筑公司接到法院的传票,B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该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后经庭审调查发现,与A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的B公司公章系伪造,而B公司提供给法庭的也有一份《空调系统承揽合同》,但该份合
同所加盖的A建筑公司公章经鉴定,也是伪造。也就是说,刘某分别伪造了A建筑公司和B公司的公章,并且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承揽合同,造成A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并没有汇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并蒙受损失,B公司在庭审中,向公安机关提起对刘某伪造企业印章罪的刑事控告。后双方经民事调解,由刘某将工程款返还给B公司,以B公司撤诉结案。而刘某依法被追究伪造企业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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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他人伪造印章而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责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伪造企业印章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企业则应根据被伪造印章的行为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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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印章是否被他人伪造,应当由企业举证证实。但由于实践中,企业为了方便,备存多个印章的现象普遍存在,只有在行为人没有制作企业印章权限的情况下,冒用企业名义,非法制作企业印章的行为,才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因此,并非说与企业备案的印章不一致的印章一律认定为伪造。所以为了防止企业印章被伪造,以及避免印章被伪造而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企业应当做好以下措施:
1.企业印章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备案,并刻制带有防伪标志的印章。
2.完善内部印章保管、使用规章制度。做到印章的专人保管和每次用章的登记,以核对合同、文件上印章是否在企业登记台账之内,用于鉴别伪造印章。
3.避免一章多刻,企业只有唯一的印章,将会大大降低鉴别伪造公章的难度。如果企业存在多章的情形,应当尽量能有对外公开使用多次的记录,因为伪造的印章并不会存在多处公开真实使用的情况。
4.尽量采取“印章+签名”的方式签订合同、协议,增加防伪程度,让一枚假印章无法达到造假目的。
5.企业发生更换印章,并销毁旧印章的,应当做好旧印章印鉴的存档和启用新印章的公示,防止造假者以假印章来代替旧印章。
6.发现印章被伪造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制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
4 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签订的贸易合同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小张原系A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后离职出外做生意。2015年3月,小张仍以A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的名义和B公司洽谈一批钢材生意,B公司提出小张必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方才给予供货。小张利用和A贸易公司总经理熟悉的关系,借用了公司的公章,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不要公司承担责任。于是小张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货款总额为人民币160万元,签订合同支付定金20万元。小张在该份合同上加盖了A贸易公司的公章,后从B公司提走全部钢材,除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外,小张并未支付剩余的货款。B公司向A贸易公司催讨剩余的140万元货款,A贸易公司以该货款系小张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小张的保证书系针对A贸易公司内部做出,B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判决A贸易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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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如无法证明B公司和小张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来损害A贸易公司利益情形的,应当认定小张和B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有效,并对A贸易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A贸易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剩余货款的责任。即使借用公章的人利用该公司公章从事犯罪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之规定,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公章的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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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对于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空白介绍信应当规定不得出借,同时需要做到以下防范措施:
1.企业应当完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空白介绍信的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出借。
2.为防止出借情形的发生,规定公章、合同专用章原则上均应当在企业办公场所内使用,不得带出办公区域。如特殊情况需要外带使用的,应当按照印章的管理程序进行报批,并安排不少于两人共同外出监督使用。空白介绍信未使用时,不加盖公章,如需使用时,应当填写完整后再加盖公章,防止空白介绍信流出。如确需携带空白介绍信外出的,应当做好登记,并将没有使用的及时收回。
3.企业如发现有人将公章、合同专用章、空白介绍信外借,应当依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出借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如出借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出借人的赔偿责任。
5 公司更改名称后已使用新印章,盖有原印章的合同对公司是否仍有效力
典型案例
A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6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B公司拥有A公司100%的股权。2014年5月,C公司收购了B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双方签订了A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权转让之前的所有债务应当由B公司承担,后双方并办理了股权、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名称等项内容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防止企业股权收购后的法律风险,C公司将原A公司的所有印章进行销毁,并重新刻制新的企业印章。2014年11月,A公司收到了法院传票,是D贸易公司起诉A公司拖欠材料款的诉讼,并出具一份日期为2013年12月加盖有原A公司公章的买卖合同和结算单据一份。法院通过审理,认为D贸易公司出具的合同以及结算单据加盖的公章和A公司股权转让之前的其他证据材料上加盖的公章相同,虽然A公司现已经更改了公司名称并且使用新印章,但盖有原印章的合同对A 公司仍有效力,并支持了D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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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常在股权转让、重组并购或者出现其他情形后,更改了企业的公司名称,同时也启用了新的公司名称的印章。由于企业名称变更并不影响改变企业实质,名称变更前后实为同一法人,因此,企业名称变更之前的原公章加盖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名称变更之后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法院排除了原A公司公章的虚假性,确认盖有原印章的合同系A公司名称变更之前发生的真实行为,因而,法院判决A公司仍应当承担履行加盖原印章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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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并启用新的印章,一般是在股权转让、兼并重组或企业面临着一些法律纠纷之后采取的一种措施。那么,在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的实际控制人往往和变更之前是不同的主体,因此,会出现名称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加盖有原公司印章的合同、借条、欠条等债务文件及凭证,需要由名称变更之后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情形。甚至还会出现变更之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原公司的印章制作虚假的债务凭证,来损害变更之后股东权益的情形。针对此情况,律师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方法来防范:
1.在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公司名称及印章变更的公告,并催告企业债权人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申报债权。经过申报的债权,一方面可以作为由公司变更之前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以作为日后抗辩的证据。当然,刊登变更名称及印章的公告并不意味着没有申报的债权,就一定不会对变更之后的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2.变更公司名称及启用新的印章,应当立即销毁原有的旧印章,防止旧印章流出,产生虚假的债务纠纷。
3.在公司股权变更、重组并购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原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名称变更之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有发生以原公司印章加盖的债权凭证主张债权的情况,就可以要求之前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减轻公司的法律风险。
6 如何保管企业印章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谢某是A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天出外办事需要外带公司公章,便从办公室借出了公司公章。利用外带公司公章机会,谢某在其个人向林某的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位置加盖了A 公司的公章,借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后由于谢某资金紧张,无法按时还款,于是,林某即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谢某及担保人A公司,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A公司主张首先根本不知情借款之事,也没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系谢某的个人行为,和A公司无关;其次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担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将公章提供给谢某管理使用,且林某并不知是谢某的个人私下盖章的行为,A公司对该借款应当承担责任,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是效力性规定,因此,该担保有效。据此,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中,谢某在担保人位置加盖了A公司公章,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的无效情形。虽然依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之规定,A公司未就其为谢某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召开任何形式的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同意的决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第16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予确认。A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构成合法有效的保证。A公司关于担保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并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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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印章的保管,既要防止外部因素,更要注重企业内部的规范。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印章的保管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归纳如下措施:
1.企业对所有印章建立领用台账,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各部门专人保管负责,所有的印章保管人,必须与企业签订印章使用保管责任书。
2.印章应当存放在防盗保险柜中,如果被盗,应当及时报警,存档报警回执记录,并第一时间刊登印章挂失作废的公告声明。
3.使用企业印章时,应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写明申请事项;一般性文件资料使用公章,由副总经理级别批准;重要文件或涉及公司经济利益的文件资料,由法定代表人批准或电话授权批准,并需留复印件存档。
4.企业各类统计报表、申请表、申报资料须逐项填写清楚,空白表格不得先盖章后填写。
5.企业原则上禁止开具空白介绍信和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持空白介绍信或证明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及时持复印件向企业办公室汇报、登记该介绍信或证明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6.印章保管部门设有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对每次的印章使用进行记录,包括资料文件名称、使用日期、经办人、审批人等。
7.凡以企业名义发文,需按企业公文处理办法手续完备方可用章。
8.企业印章只能由印章管理员依照程序保管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特别情况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印章管理员及专人陪同带章作业,防止偷盖印章事件发生。
9.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时,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7 在对外签订合同时,有必要盖骑缝章吗
典型案例
A工程公司2009年和B建筑公司签订《土方施工合同》,承包B建筑公司施工工程的土方挖掘施工,土方施工合同签订时并未加盖骑缝章,该合同第一页的A工程公司施工单价中并未有包含土方处置费。竣工结算时,A工程公司向B建筑公司提出需要依照政府发文通知的土方处置费每公里25元计算增加费用。但由于A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保管问题,将《土方施工合同》丢失,于是无法向B公司主张。2015年,在经历了多年协商、结算无果的情况下,A工程公司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诉请B公司支付包括土方处置费在内的施工工程款。庭审中,B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共两页的《土方施工合同》,第一页工程单价内容显然和原先订立的内容不一致,在工程单价中已经包括了土方处置费在内,第二页有加盖A、B公司的公章。于是,A工程公司主张该第一页并非是原先订立的合同内容,可又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于是,法院采纳了B建筑公司的合同内容,判决土方处置费已经包含在工程单价中,并没有支持A建筑公司的诉讼主张。
律师解析
A工程公司和B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一共两页,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致使B建筑公司利用该漏洞,更换了合同第一页。虽然,A工程公司主张第一页内容系B建筑公司更换,与原合同并不一致,但A工程公司的这一抗辩意见在法律上视为新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A工程公司在丢失了合同原件后,由于合同没有骑缝章,造成法律上的举证不能,因此承担了败诉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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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虽然法律上并没有骑缝章的说法,但是实践中,在合同上加盖骑缝章却是企业经常使用的一种必要的防范风险手段。骑缝章一般无须特别刻制,只是在合同的骑缝处加盖合同签约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可,这样方便鉴定印章的真伪。对于合同加盖骑缝章,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在合同只有两个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在两页以上的,并且合同正本一式只有俩份,双方各执一份的情形时,建议企业必须加盖骑缝章。因为合同双方各自持有一份合同,并无其他存档合同正本,如果对方更改合同内容,则会导致企业证明合同原先约定难度加大,由此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
2.加盖骑缝章应当是各签约方均需加盖,而并不是一方加盖,如果有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建议在每页合同上签名。如果仅有对方加盖公章,则对方就很容易篡改合同条款内容,并重新加盖公章。
3.骑缝章的加盖应当清晰、完整,每一页均需要有连续的印痕,并且该印痕应当具有图文信息。如果页数较多,可以加盖多次,确保每页上都有印痕。
4.如有经过公证、第三方鉴证、登记备案的合同,合同签约方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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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华强律师,上海金钻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企业家协会会员、上海房地产业协会会员、上海市律协项目建设与项目融资业务研究会、房地产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司法局的上海市律师行业领军人才,静安区十佳优秀青年律师、优秀非诉讼律师,福建省宁德市青年创新创业导师,进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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