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具体与抽象](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865/26397865/b_2639786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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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族的边界及其确定根据![本文最初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https://epubservercos.yuewen.com/EE6809/14872989904297806/epubprivate/OEBPS/Images/note.png?sign=1739272430-ntDxkHJcxKvPx26bs8vG77E5Yd06RNb5-0-acfefcc11df74c4386375b4e636e358a)
内容摘要
初始作为行政机关,但并非永远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可以参与非行政法律关系,充任包括民事主体在内的其他角色。判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是否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不应将距离合同较为遥远的因素也考虑在内,而应借鉴“近因理论”,或采“直接执行公务说”;抓住合同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而非以次要方面、次要矛盾为据,确定合同应否归属于行政合同之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划归行政合同的范畴,意味着让权力从制度的笼子里逃逸出来,行政权力膨胀,市场运行更多地依赖权力而非市场规律,这背离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深邃思想和良苦用心,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和精神,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坚定立场,会吓阻外商投资于中国,何况行政法体系内部也不自洽,故这种泛化行政合同的理念及设计极不可取。
关键词
行政合同;族;边界;确定依据;行政优益权;多重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