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官素质 增强法院权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公开向社会招考高级法官,招考的对象为一级律师、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和其他高层次法律人才。这一举措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法院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律和法院在一国国民心目中具有极高的权威。一个国家,如果法律没有权威,人们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自然谈不上法治。但是法律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权威,如果法院在国民心目中没有崇高的地位,人们对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保障法律的执行、遵守失去信心,法律的权威也将不复存在。
怎样建立和不断增强法院的权威?这取决于很多因素,自然需要创造和培植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的条件。在各种因素和条件中,法官素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因素与条件。人们对法院的信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法官的信赖。法官素质高、地位高,能够公正办案、准确办案,敢于排除干扰、维护正义,人们自然信赖法院,法院自然就会在国民心目中确立权威。
国家怎样建立和培植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当然有很多工作要做,要建立、改革和完善很多制度,如法官选拔任用制度、法官培训制度、法官考核制度、法官职位保障和物质待遇保障制度,等等。在这些制度中,法官选任制度极为重要。一个低素质(品行素质或业务素质)的人被选任为法官,无论怎样培训,都很难使他成为一流法官。因此,提高法官素质首先要把住法官队伍进口关,保证加入法官队伍的人是社会上第一流的人才。
怎样才能保证第一流的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呢?基本的办法是通过考试、考核进入。但是,单纯的考试难以了解应试人的品行和实际才能,单纯的考核难以准确把握考核对象的知识和理论水平。考试与考核结合应是选拔一般优秀人才的较好方法。对于选拔高级优秀人才来说,考试、考核也应该是必要的、基本的方法,但作为补充,规定招考对象较高的资格条件,如学历条件、经验条件、职称职务条件等,会提高所选拔人才素质的起点,有利于选拔更优秀的人才。就高级法官而言,其不仅负有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责,而且负有创制判例、对普通法官起示范指导作用的职责,他们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故对他们的选拔规定较高的资格条件更有必要性。从外国高级法官选任的实践看,由法学教授转任高级法官或由高级法官转任法学教授,以及从优秀律师中选任高级法官的情况是不罕见的,并且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对于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确实有很好的作用。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一级律师等高层次法律人才中招考高级法官,对于提高法官素质将发挥直接作用。不仅如此,这一做法还将有利于改善法官形象,提高法官地位,增强法院在国民心目中的权威。法官的职位更具有吸引力,更多的优秀人才被吸收到法官队伍中来,如此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必将有利于加快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原载于《法制日报》,1999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