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研究和解决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实际问题
“公民财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讨论开展以来,我们收到全国各地很多公民的来信,反映其财产权被侵犯的种种事实。我们在阅读这些来信时,从所反映的各种具体侵权事实中,发现了一些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为此,我们以此文转述来信中反映较多的几个问题:
一、私人房产权问题
来信反映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在改造城市危旧房或向外商、港商有偿转让土地建立三资企业过程中,不通知私房主,不与之协商,行政机关或所属开发公司单独与私房承租人达成协议,即拆迁私房主的出租房屋,事后反而给予私房主很低的补偿甚至不予补偿。(2)私房租金规定偏低,房租远达不到折旧、维修与管理三项费用的水平,但有关规定要求房主对出租房的修缮却是强制性的,房主无力修缮而由承租人单位垫付修缮费的,之后房屋出售或被征收时,房主还须偿付。(3)强制性无限期租约助长了承租人对所租私房的滥用,如转租、转借、闲置不用、改作他用、任意改造、破坏原建筑面貌等。即使承租人如此行为,房主也不能撵其搬家。(4)私房被征收或被拆迁时,作价偏低。北京有一些房主反映,他的一个占地四百多平方米、拥有十多间房间的独居院落仅作价一万六千多元,如买一套这样的住房,要十多万元。
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来信反映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在农村,各种收费名目繁多,违反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现象严重。有些收费缺乏标准,随意性很大;有些虽有标准,但不公开;有的虽公开了标准,但有关机关、部门以种种理由不予执行,任意提高标准。(2)有权机关、单位在依法为公民办理证照或有关事项时,向公民索要钱物或各种“好处”,不给钱物不给好处不办事。(3)多头罚款,重复罚款。一些行政机关为罚款而罚款,罚款的目的不是为了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为,而是为了“增收”。例如一个机关对一个行为多次罚,多个机关对一个行为多家罚,有时罚了违法者,还要罚违法者的单位和违法者的亲属,甚至对法律、法规不禁止、法未规定罚款的行为也巧立名目罚。(4)在进行计划生育等项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当地没收、封存、扣押甚至毁坏公民的财产。
三、有权人物以“权”侵“权”问题
不少来信反映一些干部,甚至较高级别的干部及其家属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财产权。例如,(1)有权人物为扩建私房,蚕食邻居的宅基地;在自家房屋原外出通道或与邻居共用的通道上建造违章建筑后,强迫邻居为其再提供通道;有的甚至设法将邻居气走、挤走、撵走。(2)有权人物利用职权白吃、白拿被管理人食物、财物,甚至强行索要被管理人的钱物。(3)有权人物盖私房,办私事,要求所属“臣民”无偿地为其服劳役。这种情况在农村尤多。(4)行政机关在调处有权人物与普通百姓的财产纠纷中,明显地偏向有权人物一边,以种种手段、借口作出有利于有权人物的处理,甚至法院在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时,个别法官也全然不顾及法官应有的神圣、公正形象,故意偏袒有权人物一方。
四、行政赔偿和财物返还问题
来信反映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文化大革命”中被非法查抄的财物尚未完全落实政策,特别是一些当事人埋藏于地下或藏于墙壁中的金银首饰等物,一些政府财政部门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2)公民财产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侵占、损坏,得不到适当赔偿或根本得不到任何赔偿。(3)行政机关对违法多收的税费拒绝返还;行政诉讼法虽有要求行政机关返还错误罚款和依法付给行政赔偿金,以及对拒付者由法院通知银行强行划拨的规定,但法院多只通知银行强制划拨公民应交付行政机关的罚款或税费,而很少通知银行强制划拨行政机关应返还给公民的不当罚款、多收的税费或应付的赔偿金。
五、行政侵权诉讼问题
来信反映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阻止当事人就其侵权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手段有不发送行政决定书(如罚款裁决书等),不告知诉权,对行政复议申请不予答复等。(2)对原告事后打击报复,在原告有事与其打交道时处处刁难,给其穿“小鞋”等。(3)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或对其起诉不予答复,使公民被侵犯的权利不能最终得到司法救济,使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已设立的保护机制不能发生效用。
以上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的重视,也希望关注此问题的专家、学者就这些实际问题提出见解,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公民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有价值的建议。
(原载于《法制日报》,199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