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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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种方法的比较

德国法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为基本的分析方法,但本书以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因为第一,按照此种方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失之烦琐。此种方法的适用,有时还会陷入多项请求权之中,除非熟练运用各种请求权,否则难以把握。加之我国尚无民法典,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善,检索起来难度更大。第二,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加以分析解决。第三,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第四,二者的思维过程也不相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主要是先找事实后找法,当然,在事实分析过程中也离不开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运用。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则是从“规范”出发,先找出法律规范,再将事实“归入”其下。

总之,这两种分析方法是分析民法案例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