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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以案说法
钟某和李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商店。2013年12月双方经协议散伙,约定该商店由钟某一个人继续经营,合伙期间所欠张某的货款3.5万元由钟某负责偿还。钟某长时间未向张某支付货款,2015年4月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和李某付清货款。那么,李某是否还有责任偿还张某的货款呢?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钟某和李某虽然就合伙债务的承担做了约定,张某的货款应由钟某来偿还,但作为合伙人,李某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张某的货款同样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只是在钟某未尽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李某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钟某进行追偿。
法规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